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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滥用职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出于不合法动机而背离法定目的的行为。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我国的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等特点,而且法律解释也没有对滥用职权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学术界也没有对滥用职权的相关问题达成共识,特别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滥用权力的审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些原因就是导致我国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没有办法进行系统的完善的预防和控制。我的这篇论文主要是先梳理了行政滥用职权的概念,然后通过对行政滥用职权的特点和表现形式推测出行政滥用职权的危害,而且,我通过一些实际案例了解到,法院对行政正滥用职权的问题的具体的解决情况,联合这些,从其中找到一条适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的,可以有效缓解行政滥用职权的危害的道路。
关键词:行政滥用职权;自由裁量;防范;危害
1行政滥用职权的概念
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是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益领域内出于不正当念头而背离正当目的的行为。而行政滥用职权与滥用职权可以说是一家人,行政滥用职权只不过是滥用职权的一个方面而已。所以滥用职权的组成要件即是行政滥用职权的组成要件。
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大致可分为四点,而我们通过了解滥用职权罪的四个组成要件,就可以更好的全面的对行政滥用职权进行研究。
第一,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利用自身的职务权力,破坏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因此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与人民的利益,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下去。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公民的人身、财产。
第二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是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因为个人原因私自使用,使大家的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滥用职务权力,是指在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职权范围内,以不正当的目的或者不正当的手段从事违反公务目的的活动。
第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简单点说就是人,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国家机关指国家组织成立的具有国家权力的各类公办单位。所以,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就是在这些单位根据国家法律工作的人。
2行政滥用职权的特点
行政滥用职权还有一些特点,了解这些特点有利于帮助我们对相关案件的识别以及分类。它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行政主体的行为不超过法定权限。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的行政行为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但是在实际中却使国家、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一些损失。
(2)行政主体的一些不合法的想法。这里的“不合法的想法”包括两类,一是不合法的想法(比如报复),二是正当但不合法的想法(比如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这个特点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获取利益的基础上去采取相关的行政行为,从而使群众国家的利益遭受损失。
行政滥用职权的范围和性质
行政权力滥用是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权力滥用。因此,确定行政滥用的范围和性质是研究行政滥用的必要条件。
行政滥用职权的范围:行政权限包括羁束权限和自由裁量权限,两者中,只有自由裁量权限是靠人的主观意识来判断的,所以只有自由裁量权才会被滥用。
行政滥用职权的性质:行政权力滥用具有违法性,属于行政违法范畴。
理由有三:
(1)滥用职权是一种与法律规定的目的产生偏离的行为,这个特征也可以让人看出其行为的违法性。
(2)滥用职权的不合法的性质已经是被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承认的了。
(3)本国的滥用职权的不合法性质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也被认可了。
3完善行政滥用职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行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本就不完善,在行政滥用职权方面的就更加明显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于滥用职权作了相关解释,但是文中并没有对关于利用弹性用语作不一致解释和利用自由裁量权本身漏洞而造成的行政滥用职权的罪作出相关解释,所以,我觉得必须要完善行政滥用职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弹性用语要明确作出一个解释,或者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遇到真的不合理的,应可以举报上诉,然后由机关工作单位领导组成小组进行讨论解决。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本身漏洞,就需要不断的去完善,尽力去减小它的可以使用的范围。
4明晰行政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行政滥用职权罪是行政法上存在的一种犯罪。它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罪十分相似。这是滥用职权罪的一种形式。刑法第397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刑法》中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刑法第九章和其他各章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其他滥用职权罪,属于特别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了刑法第397条的普通法,同时违反了特殊的法律,他应当处理的原则的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即犯罪的定罪和处罚规定的特殊的法律。因此,对违反刑法的行政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论处。如果触犯的不在《刑法》中,那么就是按照《行政法》中相关的来定罪量刑。
5完善行政滥用职权的司法解释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其中规定了行政滥用职权是违法行政行为,也规定了法院要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相关内容并且让行政机关重新处理相关事件。虽然关于滥用职权的司法解释越来越完善,但是直到现在,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滥用职权的具体明细,就比如,由于行政裁量权的范围还是太大,所以对于这一类案件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法作出明确的规定,来让司法机关依法治罪。
6结语
本文首先通过梳理行政滥用职权的概念,其次通过对行政滥用职权的特点和表现形式推测出行政滥用职权的危害,最后对其防范措施进行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行政滥用职权或者说贪污腐败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我个人觉得在最近两年比较令人欣慰的是习近平主席对于贪污腐败的严打使得这些问题稍稍有所缓解。但是因为这一问题的特殊性,所以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还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需要不断积累相关的经验,严打严防,这样才能使贪污腐败慢慢消失。“纸上得来终觉浅”,实践方能出真知,就像我国刑事政策从“严打”到“宽严相济”,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消灭行政滥用职权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这还需要更多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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