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症状缓解后诈精神病13例分析

发表时间:2020/1/2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19年12期   作者:王跃1 王彧2
[导读] 目的 了解精神病症状缓解后诈精神病的特点。
        【摘要】目的 了解精神病症状缓解后诈精神病的特点。方法 对13例精神病症状缓解后诈精神病者进行观察分析。结果 精神病症状缓解后诈精神病者的“症状”具有高危险性,针对性,动态性,矛盾性、坚持性等特点。结论 精神病症状缓解后诈精神病者通过利用“精神症状”产生的危险效果向监管方施压,迫使某些司法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从而达到获利目的。
         关键词 精神病症状缓解后 诈精神病
        一 资料与方法
        对诊断为精神障碍,但治疗稳定后“症状”仍反复发作的对象进行观察分析。案由:强奸2例,敲诈2例,吸贩毒2例,卖淫2例,盗窃4例,非法经营1例;年龄:36±3岁;文化程度:小学3例,初中6例,高中4例;精神科诊断:癔症2例、急性反应性精神病4例、拘禁性反应3例、躁狂症2例、精神分裂症2例。婚姻状况:已婚5例,未婚8例;既往作案被收押情况:有前科4例,无前科9例。
        二 结果
        自残自虐行为6例、威胁及可疑自杀行为2例、拒食4例、大小便解在不当处3例、吵闹3例、不语或明显减少3例。发病后曾有明确而短暂的缓解期:有9例,无 4例;精神病状合并躯体症状6例;疾病表现不断变化11例;明确表示对处置或判罚不服者9例;给监管及司法工作造成显著困难或危险者13例。
        三、分析
        本文所谓精神病症状缓解后诈精神病的现象,是指被观察对象确曾因触犯法律受到处罚时出现一过性精神障碍。当精神症状缓解后,其发现“精神病”身份对应对司法处罚的困局大有好处,遂继续扮演精神病人角色,且此后已经缓解了的精神症状被其演绎的变本加厉,希图从中获益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往往已获得有某种 “精神病” 的诊断,具体表现与一般诈病的特点比较有所不同。①②
        一、“症状”的针对性强
        其精神病“症状”有较强的针对性,直击治安司法部门的管理软肋,使管理工作的成本及“危险性”增大;使得司法程序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相关部门认为这些“病人”是烫手山芋,希望尽快通过司法手段结束案件,放人了事。有的“病人”甚至迫使法院不得已移师到医院来对其进行司法宣判。尽管主管医生一再保证该人的病是装的,不会出事。法官还是以无法承担可能出现意外的后果为由,迁就“病人”。为增大管理的危险性,精神病症状缓解后诈精神病者常用自虐、自残、威胁自杀、可疑自杀等行为向管理方施压,在“血淋淋”的现象面前,几乎没有无所畏惧的管理人员。因为,此时司法结局和管理责任已出现了巨大的分歧,管理方已经成为现实的被“处罚者”。为使压力的效果更好,“精神病症状缓解后诈精神病者”往往精神病状和躯体症状齐用,更使得管理人员手忙脚乱,心神不宁。尽管上诉表现也可见于一般诈精神病者和真正的精神病人,但后者刻意针对和攻击司法管理软肋的目的并不突出。③④⑤
        二、症状的目的多在争取保外就医
        与一般诈病动机在于免责有所不同,本组精神病症状缓解后诈精神病的动机并非直接追求免除相关的司法处罚,⑥目的多在争取保外就医。

这类“病人”较少就作案过程中是否有病的问题纠缠,“我不记得了”、“当时脑子糊涂了”等借口难得一见。而是把握关押现场的管理难点和司法程序的弱点,充分利用“有精神病”这一条件,使管理人员心惊肉跳,让司法人员无从下手,争取“无服刑能力”或“无受审能力”的结论,最后达到“保外就医”的目的。
        三、“症状”的坚持和完善
        一旦取得了“精神病”诊断的保护,“病人”往往会充分加以利用。这类人员往往能本能的或经他人传授了解到,只要处在精神病状态之中,他们就获得了“被保护”的条件。而相应的司法程序就可能绕道而行,在某些条件下甚至无路可行。因此对相应的“精神症状”有强烈而顽强的坚持特点,“症状”极难经过治疗缓解或改善。有些“病人”自己也明白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知道他在“装病”,仍然不屈不挠。劝说、教育等手段基本无效,反倒成了他们表演获利的时机。在坚持“有病”的过程中,还会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完善“症状”,使之有更大的杀伤力。而“完善症状”的方向,不一定是使得“症状”看上去更像“精神病”,而是给管理工作造成更大的压力和使司法程序更无法正常进行。
        四、“症状”的动态和矛盾特点
        “精神病症状缓解后诈精神病”者从曾真实存在的精神障碍缓解到出现“诈精神病”之间,多可观察到一个间断期。这一段时间虽然不长,仍可明确观察到。此后出现的“症状”与原发症状之间有一定联系,但变化仍是相当明显的。管理的困难程度也因此显著增加。症状变得越来越有“危险性”,实用性。送入精神病院治疗,由于经受不住治疗过程中的痛苦,症状往往迅速“消失”。然而,一旦送回关押场所,几乎立即“复发”。“症状”的严重程度和破坏力即刻到达高峰。而这种现象会在医院和监管场所间重复上演。“症状”在不同的人面前也会有所不同,如其家属带出监所后,“症状”基本立即消失,行为配合;而一旦回到监管人员面前,“症状”又立即显现出来。
        精神病症状缓解后诈精神病者与一般诈精神病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其利用精神病的招牌,主动发难,攻击管理者的心理弱点和监管条件的短处及相应司法程序的软肋。使得监管及司法人员提心吊胆,甚至束手无策,最终主动设法通过相应司法程序,结束这种狼狈不堪的局面。限于监管部门的条件和心理困局,这种现象的有效处置目前确有一定难度,仅有部分病例通过与精神病院医生的联合处理得以解决。更有效的方法还需有志同道在今后进一步观察研究后提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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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例诈病司法精神鉴定报告. 唐肖风 亢明.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0.3(10):17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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