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发表时间:2020/1/9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8期   作者:卢茜
[导读]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被害人权利和打击刑事犯罪,被害人既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又是亲历者,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查、诉讼等环节中,对于收集更多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和更好地维护被害人权益都有积极作用。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如何通過立法完善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进行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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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被害人权利和打击刑事犯罪,被害人既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又是亲历者,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查、诉讼等环节中,对于收集更多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和更好地维护被害人权益都有积极作用。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如何通過立法完善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

 
         1 前言
         对于刑事类案件的诉讼审理,在实践过程当中既要保障诉讼要素以及诉讼环节的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性,同时也要确保法律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一方面,伴随着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促使人们的经济收入总量较以往有了较大提升,使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也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国家确立的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是健全法律体系制度实现推动法律创新改革的重要行动纲领与指南,也是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推动社会未来发展强有力的动力。
         2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来维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索取损害赔偿的权利,维护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司法审判的结果公正,惩治违法犯罪,将我国的司法精神深入到社会生活中。然而,由于司法制度之制定疏漏和司法机关的维护困难,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人在受到合法权利侵害时,往往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捍卫自身权利,也很难获得与所受损害相持平的索赔补偿。
         2.1针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限制多,保护少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具有较多的限制条件,从法律上的保护较少,首先是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自诉权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是被害人要想向法院提出自诉申请,就必须通过检察院申请不起诉,同时还必须提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另一方面是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应该履行举证责任,这对于已经受到一定侵害程度的且没有专业知识的被害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其次是对被害人上诉权具有非常严格的控制,规定只能通过检查院的途径才能进行有效地刑事诉讼。
         2.2缺失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赔偿方面只有物质损失,而对于案件过程对于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伤害却没有相应的赔偿机制,而这种伤害对于被害人来说可能是永远也无法恢复的,法律上缺失了这种精神赔偿, 不但使被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且和我国法律提倡的人文主义也严重不符。
         2.3司法赔偿制度建设不完善
         近年来,在层出不穷的网络媒体及新闻媒体的曝光案件中,常有有关遭遇司法误判案件的当事人的后续社会调查,在提及蒙冤坐牢几十年后国家给出的司法赔偿时,许多当事人反问道“如果拿这些钱换你几十年的光阴你做吗?”记者沉默了。几十年的社会法制建设过程中,由于法制建设之疏漏,许多刑事被害人在执行完了几十年的有期徒刑出狱后,由于与社会脱轨,家庭脱轨,自身相对难以寻求到司法制度的援助,更难获得合理的司法赔偿,这正是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建设漏洞所在。
         3 加强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措施
         3.1建立并持续完善刑事诉讼法律运行体系
         3.1.1健全申诉机构,提高被害人申诉的规范性
         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建立并持续完善申诉管理机制,一方面申诉机构可以监督整个案件的进展,充分发挥该机构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规申诉机构可以有效监督不规范的申诉处理行为,比如能立案却没有立案、审判结果不公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处理却没有处理的申诉。依靠申诉机构来保障被害人的自身权利。


         3.1.2全面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落实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就需要全面落实被害人的知情权,保证在案件的刑事侦查过程中被害人能够参与进来。侦查机关可以向被害人讲述有关信息,涉及保密的信息除外。此外侦查机关在对案件下定论或者立案时,也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可以保障被害人参与到整个案件的调查中,能起到监督的作用,避免侦查机关徇私舞弊,纵容不法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出现。
         3.1.3在诉讼进程中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权
         进一步明确对委托代理人的职责划分,充分发挥委托代理人的在进行诉讼程序时的专业化、职业化优势,促使委托代理人可以为被害人在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上提供更加精准的参考性的法律咨询意见,避免了完全依靠诉讼机关为准的定罪量刑模式。
         3.2构建合法化、规范化的诉讼当事人出庭机制
         主要体现在被害当事人对于诉讼活动的参与权与知情权的保障。一方面,法院有将出庭时间及地点明确传达给被害人的义务;一方面案件审判结果与被害人有直接性的关系,因此诉讼机关需要将出庭辩护的参与权利赋予给被害人,为此要进一步避免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二次损失,从而保障被害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与自由权利。
         3.3建立健全被害人获得赔偿制度
         3.3.1建立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法律比较完备的国家都建立起了完善的关于刑事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失赔偿的相关制度,从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以及人文主义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建立起被害人精神损失赔偿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使他们得到全面有效的赔偿。
         3.3.2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最近几年来,在刑事案件补偿制度方面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就是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后,从国家的角度出发进行的一项补偿,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矛盾的复杂化,这种补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多人们的认可,大部分国家也都先后开始实施这种制度。由于刑事犯罪在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伤害的同时,可能使被害人对社会产生一种仇视,激化社会矛盾,所以为了有效地避免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打造和谐社会,我国对于刑事诉讼赔偿有必要建立起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作为一种辅助的补偿机制不断地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3.3.3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
         为了更好地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应该在按着法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援助制度,成立专门的机构,通过专业化的人才对根据制度规定符合条件需要援助的被害人提供多方面的援助,使刑事被害人在物质以及精神方面都能够得到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障,维护被害人的权利,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4 结语
         刑事被害人作为与犯罪人相对的一极,获得必要的关注,是平衡诉讼利益和防范诉讼矛盾与冲突的现实要求。作为法体系的一份子,伴随着犯罪向多样化、复杂化、高恶化方向的发展,刑事被害人对其权益实效性保障的需求与日俱增。而法制度的一体化和相容性发展也要求着我们在制度构建中不断提升对刑事被害人的有效保障。当然,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我们也要在量力而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及损害赔偿的实质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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