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司法局)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化规模不断扩大,大量乡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需要更多的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征收、征用农村的集体土地,在这一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到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文章分析了征地拆迁工作中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地方政府的压力产重重、行政补偿的不充分和被征地拆迁户过度逐利等四个层面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积极作为;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多元化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等应对策略和办法。
关键词:征地拆迁;突出问题;对策
征地拆迁是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在征地拆迁工作,要考虑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效益和被征地拆迁户的利益,这样才可以让征地拆迁顺利的开展。各级政府需要在制定征地拆迁方案上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来满足发展用地需求。房屋是居民的重要财产,土地是农民收入来源,征地拆迁工作牵涉面广,是当前政府工作的难点,也事关被征地拆迁户的根本利益。
一、征地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征地拆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征地补偿的标准及程序。城市房屋拆迁是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指因城市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项目,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实施房屋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主要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也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征地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拆迁活动,各自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规则来实施。[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征地拆迁主管机关,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
二、征地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中国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在1953年12月5日中央政府通过的《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基础上形成的。该办法在征地范围、征地原则、补偿标准、审批权限以及征地的一般程序都做出了相关规定,重点对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大幅度提高。[2]但是,长期以来,法律对农村房屋拆迁规定的较少,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农民土地的性质虽然是集体所有,但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地方政府在对被拆迁的农民进行拆迁补偿时,有时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时也不参照,这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地方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
(二)地方政府压力重重
各级政府均有各自的征收拆迁年度目标,而且还制定了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层层下发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单位所有员工的奖励和干部的奖惩、晋升挂钩,于是,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和操作层,想尽各种办法,也就是既要做到“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又要按时完成任务,还不能出现矛盾纠纷,也不能在事后的调查中出现问题。拆迁目标、任务的刚性和老百姓对拆迁的补偿诉求之间的矛盾纠纷难以协调,既要按时顺利完成上级安排的拆迁任务,还要担心在事后的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被追责,有时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不够明确,监管不到位,导致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况,进而使各级行政主体压力重重。
(三)行政补偿的不充分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款含安置补偿、土地补偿和青苗补偿三部分。每亩土地补偿费较少。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于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意见中提到各省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但征用土地后补偿分配存在弊端,集体得到了大部分补偿款,然后由集体分配给每个农民;农民只得到了小部分补偿款。而集体在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过程中,还存在暗箱操作,没有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有些农民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不能弥补其失地损失。
(四)被征地拆迁户过度逐利
少部分被征地拆迁户过分追求额外利益,采取各种方式,甚至使用违法手段,索取高额补偿款。例如:违规搭盖,要求补偿的;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额外面积认证提高补偿额度的;与政府内部人员勾结,借用征地拆迁的机会制定有利于其的政策进行补偿;利用项目建设的时间紧、拆迁任务重的压力,故意抵制以获得额外补偿的;利用行政复议、司法等程序时间长的特点,故意索要更多补偿,滥用司法资源,在司法程序各阶段软磨硬泡的。拆迁户希望政府尽快开展拆迁改建工作,但是准备拆迁的时候,个别拆迁户的过度谋利行为又激化了拆迁户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矛盾,阻碍了拆迁工作的进行。
三、征地拆迁突出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征地拆迁之所以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是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西方国家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征地拆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如德国制定了《土地征购法》,这部法具有较高的立法层级,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而我国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没有细化具体的程序,操作性不强。全国人大要制定涉及征地拆迁的专门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地方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家政策的精神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确保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二)地方政府积极作为
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要加强联动,积极配合,建立相应的责任分担和追责机制。主要的风险点为:确定评估机构、核算房屋面积、确定评估价格等方面。如果是政府相关部门违法违纪的,由司法部门和纪检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如果是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责任,在协议中要设置相应的经济责任处罚条款。同时,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还需强力介入,各司其职,严厉打击“钉子户”和违法行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该强制拆除的坚决进行强制拆除,对恶意上访的,要调查清楚,予以制止。
(三)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利益主体,与开发商一样,也有着获取经济利益的目标。[3]要正确协调好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矛盾、公共利益与合法个人利益矛盾、正当商业利益与合法个人利益矛盾。[4]我国现行的补偿制度都是存在着不合理性的,很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普遍认为补偿标准过低。[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拆迁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在拆迁之前的原有生活水平。否则,就容易出现被征收拆迁主体在弱者化、合法化、媒介化、利益化和极端化等引起社会同情情形下的抵制行为发生。[6]
(四)多元化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
以党委和政府为主导,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推进征地拆迁矛盾化解工作。[7]一是加强对征地拆迁矛盾的调研,积极探索创新矛盾化解方式,努力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整合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各方面力量,抽调熟悉征地拆迁政策法规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接受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咨询,加大此项工作的督察督办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三是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各部门开展工作时加强沟通配合,疏通争议化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在征地拆迁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望新:浅谈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市场,2007(22),90
[2]曾建发:征地拆迁中的突出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2),26
[3]黄小虎.征地制度改革的经济学思考[J].中国土地,2002(8):21- 24
[4]周扬静.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行政责任冲突的伦理审视[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3
[5]金细簪.征收权模式下的抵制行为研究——基于杭州城市化进程中征地拆迁视角[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3
[6]钟骁勇.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征地相关问题破解路径探析[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5(3):25-28
[7]郑卫平,龚嘉明,刘金龙,邱志勇: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及对策[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1),24.
作者简介:赵昊(1993.06-),男,安徽铜陵人,2015年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居铜陵市,在职研究生专业是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