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100876)
摘要:我国互联网经济发生日新月异的重大变化,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新的商业应用和新的经济形态应运而生,电商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电商经济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意义。电商经济的发展也带来新的问题,于是在2018年8月,我国通过了第一部电子商务方面的基本法:《电子商务法》,该法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空白,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管控力度,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快,一些条文规定不可避免的落后于问题发生也存在诸多不明确或者说有待完善的地方,导致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本文仅就《电子商务法》第27条有关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非经营者的身份审核义务是实质性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法律思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审核义务;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意见建议
一、《电子商务法》第27条相关内容及其存在的审核义务边界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首先,我们通过深刻理解电子商务平台的性质可归为市场组织者的属性,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构建了开展经营活动的空间,法律要求平台经营者需对进入平台进行交易的平台内经营者、非经营者的身份进行审核。我们应该明确这一义务是公法义务而非私法义务。
但是该法条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入驻平台的经营者以及非经营者的身份进行审核义务到底是实质性审查义务还是形式审查义务,导致法律在现实适用过程中出现了理解偏差,出于自身不同的利益考量不同主体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纠纷,使得制度的落实受到阻碍,也和最初制度设立目标相背离,《电商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权益、规范行为、维护秩序”,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和卖家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获取商家信息的途径十分有限,对消费者而言最便利的获取商家信息途径就是通过平台公示的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需要平台将资质审核义务认定为实质性审查义务。但是平台作为一个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主体,为了便利平台商家进入平台参与交易,平台经营者肯定最大限度的给与入驻经营者便利,减少审核的人力物力成本和时间,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最大的市场利益,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势必会将该审核义务压缩为形式审查义务,这是合乎企业发展逻辑的,而作为行政监管主体的角度,其更多的希望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能够减少监管压力,规范市场秩序,因此更倾向于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义务的规范是实质性的审核。而司法监管主体是依据形式审查的认定标准进行案件的审理,那么各个主体对于平台审核义务的审查形式的不同理解就会使得平台和消费者之间极易发生矛盾,造成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司法公信力减弱,影响整个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环境。
二、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义务边界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
1、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资质审核义务的标准和范围
由于不同电子商务平台的经济实力和市场份额不同,技术能力和资本能力也完全不同,规模较大的企业往往有能力通过先进的技术建立自己的审查系统,组织专门进行资质审核的人员负责相关资质审核,但是处于发展初期,实力尚且不足的中小企业就难以负担较高的成本,若强行要求其履行实质性审核义务将影响其进一步发展扩大,因此立法应该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进行规范,不能用一刀切的形式进行要求,笔者建议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数据的公开情况划分不同的必要审查标准,若相关公共资源和数据信息已经对公众开放可以进行查询的,平台可以比较低的成本去履行核验义务,那么平台在这一方面的义务就是实质性的审查义务。如果截止目前,相应的数据还没有开放,平台由于无法进行核验,那么相应的审核义务就是一种尽可能以勤勉注意为标准的审核义务。同时能力强规模大的平台其实质性审查义务可以适当加重,这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份额较低的新兴中小平台可以规定除事关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基本内容的实质审查以外的事项可以根据企业能力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这样中小平台能够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也能够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空间,追求高质量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高标准的平台进行消费,追求低价的消费者可以通过适当放弃对于品质的高需求满足自己的需要。
2、政府主导建立统一公开的数据库系统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主体数量十分庞大,实现对每个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核十分复杂,涉及的数据太多,如果仅仅单纯地依靠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能力,让平台自己耗费成本去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话,势必有损于平台的经济利益,那么平台的积极性就会很低,效果也会欠佳,因此需要我们的政府监管部门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尽快督促建立统一公开的保障政策顺利实施的行政许可信息数据库系统,为平台能够切实履行实质性审查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及数据支持。
3、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平台义务
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者了解和认识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和责任,合理看待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平台经营者的公示内容,提高警惕和甄别能力,避免权益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法》27条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义务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标准和范围,政策的落实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协同解决必要的技术问题,促进建立有利于经营者资质实质性审核的数据系统,应该给平台合理的可负担的义务,不能因为加重负担阻碍中小平台的发展成长,我们相信伴随电子商务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会越来月规范,平台和政府监管部分的审核义务联动体系会逐渐建立,平台的主体资质审核制度将会被更加有效的落实,其制度价值将会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实现。
参考文献
[1]丁道勤,《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管道化”问题及其反思,北京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1卷,第6期
[2]薛军:《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的初步解读》,《电子商务法解读》2019年1月期
[3]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电子商务法》实施一周年评估报告,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