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产业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方面,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节奏,网络领域刑事和民事案件也呈高发态势,但是由于我国关于虚拟网络安全的保护相对滞后,尤其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存在争议,如何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如何有效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维护公民在虚拟世界的合法利益,是信息时代公民财产保护的新课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1.前言
根据2019年《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该年度中国网民规模达到8.54亿,较2018年提升了1.6个百分点。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较2018年底增长2984万,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由2018年底的98.6%提升至99.1%。从2004年我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主体纠纷案件开始,关于互联网司法实践、理论实践的研究从未停止。不断加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理论研究与法律适用成为新时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适应社会升级转型的重要内容。
2.网络虚拟财产
2.1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可人为控制的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义的虚拟财产主要是指在网络中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它只存在于IT技术创造的虚拟世界中,主要包括用户在运营商提供的网络环境中能够自己支配的网络资源,如游戏账号、ID(注册账号)、游戏角色以及游戏过程中积累的武器、宝物、金币、宠物、装备等等。狭义的虚拟财产则单指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性利益,而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还包括电子邮箱、社交账号等。这些财产经过一定途径都可以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
2.2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网络空间是一个由计算机数据构建但客观存在的虚拟空间,这也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没有实体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一组电子数据或者符号。
价值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组计算机数据,但是由于其是需要用户付出一定的时间、劳动或资金投入才能获得,因此具有一定价值性。且网络虚拟财产能满足用户的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可以发生交换。
现实关联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但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同现实世界的财产进行转换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可以导致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发生变化。
2.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存在不同种类的学说。(1)物权说。认为网络的虚拟财产是物权的客体,不能单纯的因为其虚拟属性就否定其存在,应该用物权的方式加以保护;(2)债权说。主要基于网络使用者与运营进者双方的契约关系来讲,将网络虚拟财产的解释作为债权的客体;(3)知识产权说。该项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以知识产权在网络产权开发与运行中存在智力成果在里面。笔者认为以上几种学说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通过借鉴以上学说的观点,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债权”和“物权”交叉属性的新型财产,不能单一归于某种属性。网络虚拟财产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关系属于“债权”范畴,而用户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则属于“物权”范畴。这种交叉属性的认定,可以更加全面的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加以保护。
3.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较为滞后。2004年《宪法》修改,将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列入法律规范。在《民法通则》(第75条)中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包含公民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及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概括性规定。在《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由法律规定”,但是,网络与虚拟游戏财产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虽然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民事权利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科技发展改变人们传统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念,大部分居民参与到互联网娱乐中去,以网络游戏进行娱乐。科技发展促进网络游戏发展,各式各样的网络游戏用户数量不断上升,对应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难以量化。一项财产的丢失,所有权人想要索赔,就必须要确定该物品的经济利益有多大,可是在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中,该财产的价值该如何计算,目前是没有一个确定的规定,所以发生纠纷赔偿问题就难以解决了。
精神损害赔偿面临巨大障碍。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数量多,人们“抽取装备”“充值会员”“购买皮肤”等过程中,受互联网环境、运营商制定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极易产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事件。
网络虚拟环境中的玩家往往投入很多时间与精力,当其遭受到账号密码被盗丢失而引起财产损失时,不仅财产权受到侵犯,网民也面临很大程度的心灵伤害,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侵犯财产权不能得到相关法律赔偿,网络虚拟财产亦属于财产的其中一种,若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则也不能得到相应法律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虚拟财产权的实际管辖范围模糊。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人们无法对互联网进行划区域管理,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管辖权迟迟不到位。在我国实际的《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规定,侵权案件多为侵权行为当地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法院处理此类事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实际管辖依然较模糊。
4.网路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探究
4.1完善法律体系及行业规范,强化监管
当下,我们需重视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我国未设置专门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仅仅依靠现存法律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无法满足实践需求。因此,立法机构需按照严格程序制定网络虚拟财产单行法律法规,保护网络用户自身权益,发生纠纷后,保障有法可依,促进互联网事业可持续发展,间接为国家经济稳定运行打下基础。在法律法规制定中,应规定详细概念,明确网民的权利及义务,在保护自身虚拟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也尽到网民自身义务,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就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关系而言,适用“债权”关系进行处理更为妥当,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是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用户想要使用服务商
提供的网络虚拟相关服务,就必须要同意一系列格式条款,即便是服务商规定了一些不合理的条款,用户为了获得相关服务,被迫接受。因此,要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保护虚拟网络安全,首要需强化对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监管,并建立完善行业规范。
4.2提高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构建水平
在进行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虚拟财产的价值管控方案进行有效的构建,用科学的手法,对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量化策略予以构建,使虚拟财产的各方面价值都可以得到完整的统筹分析,更好地适应虚拟财产管控方案的具体构建需要。在进行虚拟财产的价值管控策略设计过程中,要强化对虚拟财产所处环境的关注,尤其要对网络环境之中,虚拟化财产的价值变现可能予以研究,使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工作可以更加完整地适应虚拟财产实际应用的需要,为虚拟财产结合实际应用情况制定价值评估方案提供完整的支持。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还需要强化对社会环境的研究,尤其要对当前文化环境下,虚拟财产的价值变现需求加以分析,使虚拟财产可以更好地结合自身的实际应用需要进行量化评估方案的构建。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导致其价值难以确定。因此笔者有如下几个参考建议:第一,由我国的相关机构发起组成一个由多方主体组成专门机关,负责制定相关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的评估规则。第二,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取得必须是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通过游戏高手以及运营商的合作共同计算出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价值。第三,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具体虚拟财产的价值,其中玩家必须出示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4.3确立精神赔偿机制
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保障权利人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被害人虽可得到相应损害物质赔偿,但是自身网络虚拟财产受到精神侵害,缺乏相应法律规定;同时,若第三者侵犯虚拟财产,加之对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不准确,将其归为消遣工具,进而缺乏相应法律赔偿。网络游戏用户对游戏倾注大量时间、金钱,当自身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可能使精神受到损害,需建立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保障用户基本利益。
4.4提升虚拟财产的管辖权设置合理性
财产管辖范围的明确可以从财产属性分类的角度进行财产侵权问题的研究,并对虚拟财产保护法律的适用性加以总结,使虚拟财产保护策略的制定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案件的管辖法院,规范管辖权规则,为解决类似网络纠纷提供案例支持。但是,互联网自身具有虚拟性,且其不受时空、国界限制,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处理上还存在一定欠缺。因此,要结合我国实际发展需求,制定符合我国发展的面对网络管辖权的法律法规,注重和国际上各个国家加强网络合作,借鉴发达国家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在构建虚拟财产的管辖方案过程中,要从改进管辖范围的角度寻求虚拟财产管辖的具体策略,并结合虚拟财产的特征,对其管辖范围的设计工作加以考察,使虚拟财产的管理工作可以更加有效地适应虚拟财产管理的实际需要。
5.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是在互联网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是一项新生的纠纷案件,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网络虚拟财产安全是一项长期的过程。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断强调物权法律保护规则,细化纠纷处理原则与保护途径,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相关规章制度,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全面保障格局,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保障互联网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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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琳(1994.07—),女,四川省德阳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2017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