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共治视角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综述

发表时间:2020/1/9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8期   作者:毕荟蓉
[导读] 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围绕“逻辑—共同行动者—规则—场域—效果”的分析框架,综述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研究现状,以期对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合作共治局面有一个整体认识。
(华东师范大学,200062)
摘要: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围绕“逻辑—共同行动者—规则—场域—效果”的分析框架,综述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研究现状,以期对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合作共治局面有一个整体认识。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治理;合作共治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十九大报告再次提及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是一个动态的特征,创新更是国家治理的灵魂。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创新社会治理做出了重要安排,指出“加快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
          实现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社会问题纷繁复杂,社会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多样化。因此,有必要重视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各方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强调通过沟通对话、谈判合作来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在多元治理主体并存的条件下,共同开展社会治理的行动必然是合作的(张康之,2014)。社会组织又是社会合作共治中多元主体的重要力量之一。基于此,本文在合作共治的视角下,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以期对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合作共治有一个整体认识。
          二、研究现状分析
          社会组织为什么能参与社会治理、和谁合作参与社会治理、在什么规则下开展合作治理、在哪些领域开展合作、合作效果如何都是合作共治视角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文献所探讨的问题。因此,本文围绕着以上问题构建的“逻辑—共同行动者—规则—场域—效果”分析框架来对此问题进行综述。
          (一)逻辑解释
          从现实角度来看,当前社会出现资源污染与资源约束的矛盾、利益诉求多元化等突出问题(王名,2014),迫切需要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尤其是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共治(史云贵, 2013)。同时各类社会组织之间的网络体系和结构框架已初步成型(王名,2014),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得到提升。
          从理论角度来看,多数学者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多元合作供给理论、合作治理理论,从多元共治的目标、主体、系统、机制等维度阐述了为了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政府将社会性治理资源吸纳进来,而社会组织又是社会共治的核心主体,因此二者必须在合作、信任的框架内,才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敬乂嘉,2014)。
          (二)共同行动者及其关系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就是要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的共治局面,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李培林,2014)。

基于合作共治视角的学者基本达成共识——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的理想模式应是一种建立在独立平等基础上的,基于资源优势与功能互补而展开的互动合作(史云贵,2013),建立共同促进、合作互补的合作伙伴关系(公维友,2014)。
          (三)规则设计
          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一定规则下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首先,建立合作共治意识。在社会法治的阶段,转变观念,建立互信关系是基础(张文,2013)。其次建立制度规则。要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治局面,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要把制度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的关键(李培林,2014)。李图强(2014)根据皮埃尔·卡蓝默规制流程三方面——确定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责任基础和行动者之间的行为规则,提出规制的三种模式建构,即垂直分隔互动模式、水平互补互动模式和水平融合互动模式。
          (四)合作治理场域
          社会组织合作参与社会治理离不开公共事务治理的具体场域,尤其在社区治理方面。王杨(2017)认为社工机构与社区居委会合作关系的形成受到理性选择机制和合法性机制共同影响,而制度空间与政策机会、双方互惠的利益期待和激励机制的形成是促成“三社联动”的关键因素。此外,有关文献还在应急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扶贫等多个领域分析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互动合作实践。
          (五)合作治理效果评估
          徐金燕(2013)基于合作目标、合作资源、合作关系和合作环境构建了多元合作供给评价指标体系。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绩效应该包括合作治理对政府绩效的改善、对社会组织绩效的改善和对社会治理绩效的改善三个结构维度(史传林,2014)。此外,多数学者从定性的角度,认为当前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仍处于形式合作的阶段。
          三、研究述评
          合作共治视角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涉及到的内容是复杂的。基于已有文献,本文认为社会组织合作参与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还有几点值得注意。首先,研究内容上有待进一步丰富。少量文献讨论了社会组织与企业合作伙伴关系的构建,几乎没有涉及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三元乃至更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共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开放性,它不仅包括政社合作伙伴关系,还包括其他治理主体,尤其需要把企业纳入进来。此外,研究内容还应集中于对在什么规则下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合作共治,合作共治的效果评估,合作共治影响因素等方面的探讨。这将有助于加深对社会组织合作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解。
参考文献
[1]敬乂嘉.从购买服务到合作治理——政社合作的形态与发展[J].中国行政管理, 2014(7).
[2]史云贵, 欧晴.社会管理创新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治理的路径创新论析[J]. 社会科学, 2013(4):25-32.
[3]王名,蔡志鸿,王春婷.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 2014(12).
[4]张康之.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4, 28(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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