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发表时间:2020/1/9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8期   作者:高阳
[导读] 近年来我国夫妻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时必然会有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而房产作为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我国已经确定民法典分则中将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的一编去编纂。现行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虽就离婚房产分割有所规定,但是实践运用中该方面立法仍存在不足,导致存在婚姻中弱者利益不能受到合理保护和共同财产划分不够明确等问题。 这应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过程中得到解决和完善。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近年来我国夫妻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时必然会有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而房产作为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我国已经确定民法典分则中将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的一编去编纂。现行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虽就离婚房产分割有所规定,但是实践运用中该方面立法仍存在不足,导致存在婚姻中弱者利益不能受到合理保护和共同财产划分不够明确等问题。 这应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过程中得到解决和完善。
关键词:民法典;离婚;房产分割

 
         我国已经确定在民法典分则中将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的一编去编纂,对于一直饱受争议的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解决方式的完善也有待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解决。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案件当中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离婚夫妻房产分割,孩子的抚养问题和过错赔偿问题。因为涉及金额比较大,所以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最令人关注。
         现行中国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虽对离婚房产分割做出了规定,但是立法的科学性和实践运用中的合理性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因结合我国现存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以及国外民法典先进立法经验对此予以进一步完善。本文以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为视角,对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对民法典分则婚姻家庭编的制定有所裨益。
         一、目前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现行法律规定及疑难问题的处理
         (一)离婚时婚前一方购买房屋的归属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并且已还清房屋的所有房款,则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在某些情况下,在结婚之前购买房屋的一方由于其他原因在婚前没有拿到房屋的房产证明,而婚后拿到房产证明。像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只要婚前购买房屋一方能够证明房屋的房款在婚前已还清,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虽然表面上来看,房屋的房产证明是婚后所得,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的财产[1]。但房屋的房款在双方结婚之前已付清,这种前后的关系不能影响婚前已购买房屋的事实,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婚期购买房屋一方,是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买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补偿贷款贷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房屋的分割: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涨,现在很多准备结婚的年轻人群体中普遍存在贷款购房的现象。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中明确规定:“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案件中按揭房产归属的纠纷主要取决于房产登记人、出资人、出资情况、婚姻登记时间等要素之间的关系[2]。在解释当中也有《婚姻法》39条中的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法的权益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
         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的认定,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生活当中,男女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而女方装修房屋的情况很多,显而易见,房屋的价格因为装修而涨。所以在夫妻离婚时,男女双方要确定增值部分的数额,得到房屋的一方向对方赔偿房屋增值部分金额。如果是婚前购买的房屋涨价,那么等于婚前购买的房屋个人的财产的增值,这部分还是算个人的财产。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涨价,那么增值的部分算夫妻共同的财产。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对房屋分割的规定与启示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离婚房分割中采用公平原则。在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分割。夫妻一方可以用租赁的方式居住另一方的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才会转移房屋的居住权。


         根据《法国民法典》,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没有签订婚前协议,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按照法定财产制度来裁判。如果夫妻双方选择按照法定财产制度,那么夫妻的所有财产都被认定是共同财产,夫妻也可以选择协商离婚,这样财产可以协商分割[5]。
         日本对房产分割规定则是混合各国的法律规定的特点。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工作,而且收入差不多,那么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按照公平原则,平分房屋的所有权。
         三、对我国民法典分则婚姻家庭编夫妻离婚房屋分割的制度评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一方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款的房屋是属于婚前买房的一方,而婚后怎么来估算房屋增值问题有了可依据的法律,但是依据《婚姻法》39条处理此种情况在分割方式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应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起到的作用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选择和决定怎样处理财产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在我国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我国对各种类型的共同财产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可能会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在我国关于婚姻的通说是,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之间确立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6]。从定义可以看出我国大多数学者都否认婚姻的契约性质,因而也就忽略婚姻财产约定的契约属性,所以才会出现婚姻约定财产制没能起到积极作用的结果。
         (二)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中时应区分住房与房屋的区别
         我国在2018年进行审核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上都只说房屋,没有区分房屋与住房的区别。男女结婚以后一起居住房屋是住房,在古代中国因为如果离婚,妻子没有别的居住的住房,所以有专门的法律来禁止与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女方离婚。在现代不可能因为同样的理由禁止离婚。而为了保护双方在离婚后依然能有居住的房屋,所以要在法律规定中重视住房,尤其是弱势一方的住房问题,通过对公平原则的延伸,使各方得到满意的住房。
         (三)应加强在房产分割时没有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由法律保护其合法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婚后共同还贷款房款,离婚后得到房屋方向另一方有债务。而对于这部分未得到房屋产权一方的债权没有得到保护。比如婚前男方付了首付贷款购买的房屋,女方进行装修使其增值,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而最终房屋被分给男方,女方的还贷的部分转化为债权。
参考文献
[1]乐程,陈九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高 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思考[J].高校辅导员学刊, 2015,(6):83-87.
[2]葛金国,等.论校园文化的内涵、特征和功能[J].高等教育研究,1990,(3):60-64+68.
[3]张智萍.习近平谈优秀传统文化〔EB/OL〕.http://www.wenming.cn/ll_pd/wh/201312/t20131211_1631206.shtml,2013-07-22/2015-11-1
[4]寿韬.高校校园文化的层次结构及特征初 探[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5):58-62.
[5]葛金国,等.论校园文化的内涵、特征和功九能[J].高等教育研究,1990(3):60-64+68.
[6]孔海清,朱美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融入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思考[J].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学报,2018,(3):47-49.

作者简介:高阳(1994.02-),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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