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洞穴隐喻对于法理学探讨的意义

发表时间:2020/1/9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8期   作者:李康平
[导读] 法理学是伴随着西方科学发展而出现的产物,是随着法学学科的细化而产生的基础性学科。西方法理学在清末时期就已经传入我国,在这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法理学实现了从西方法理学向中国法理学的转变。本文以柏拉图《理想国》中著名的洞穴理论为出发点,深入探讨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方向,指明进步与不足,为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省 大连市 116000)
摘要:法理学是伴随着西方科学发展而出现的产物,是随着法学学科的细化而产生的基础性学科。西方法理学在清末时期就已经传入我国,在这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法理学实现了从西方法理学向中国法理学的转变。本文以柏拉图《理想国》中著名的洞穴理论为出发点,深入探讨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方向,指明进步与不足,为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洞穴理论;法理学;部门法;法律实践

 
          引言
         《理想国》第七卷中对受过教育与没受过教育的人的本质区别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从小就住在洞穴里的人们头脚被限制,面对墙壁,他们只能看到由光照射其对面山壁上的影子,却看不到自己、同伴和其他东西。苏格拉底认为比喻里的“奇怪的囚徒”其实和“我们”一样,只能看到影子,看不到真相,却把这些影子就当作是事物本身……
         柏拉图的“洞穴隐喻”哲学寓言,启迪着人们去突破自身的枷锁,去追求真实和“善”的理念,实现灵魂的转向。如果将被囚禁者比作中国法理学,新时代之前中国的法理学受制于自身条件和外部条件的限制,极大的依赖于国外法理学的成果,只能看到自己“面前的东西”,并将此奉为真理,继续沿着国外法理学的方向发展下去。步入新时代后,面对中国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国际话语权的增强等国际局势的变化,中国法理学若继续沿着原有的方向发展下去,终不能与西方国家同台竞技、平等交流。为此,中国法理学必须摆脱原有束缚,向本土化方向发展。
         一、法理学取得的进步
         法理学为推动法治进程奠定基础,法理学理清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推动了改革的向前发展和法律价值理念的更新。中国法理学之所以能取得傲人的成绩与其勇于革新不无关联,而不像洞穴中的人因循守旧、抱残守缺。中国法理学中所提到的法律的主要价值,有许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一些法理学的学者提倡权利本位的法学研究理论,利用自己编写的学术文献启蒙众人,掀起了国内人权研究的高潮。大量的权利理念被法学家争相探讨,推动了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权利本位理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各个环节。立法方面,大量引进西方的各种权利,例如人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并将这些权利逐步体现到现行的法律文件当中;司法方面,实现了从以前的惩治犯罪为主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为主的刑事司法活动观念的转变;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原则。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权利体系也得到了发展,权利本位理念得到了更多学者的认同。
         二、法理学的不足
         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时间、发展空间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充分性。客观来看,中国法理学的不足之处还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法理学与法律实践之间缺乏密切联系。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法理学的影响微乎其微。这与中国法理学的产生有很大关系。中国法理学照搬西方式的说理,语言晦涩,缺乏生动的本土化解读。法律实践的不深入、不充分也会影响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法理学往往更倾向于理论上的研究而忽视了法律实践,这一点值得我们反思。
         中国法理学缺少与部门法学的沟通与交流。法理学对部门法的指导作用微乎其微,而恰恰相反,部门法的进步与发展推动了法理学的研究与应用。
         中国法理学对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缺乏继承。20世纪初,由于西方法学知识的传播,西方法学的中国化表达成为当时的趋势,国人或全盘接受西方法理学,或者不自觉的普遍使用西方的法学概念、原理来重新解读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改革开放后,中国法理学又向英美等发达国家学习。

有些学者喜欢用西方的模式来解读中国的法学,反而忽视了传统法治思想的吸收与应用。
         三、中国法理学的应然发展方向
         如今,中国法理学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着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既要认真看待中国法理学的发展问题,更需要怀着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格推动中国法理学的健康发展,为法理学的发展提供广泛的交流平台。
         (一)注重法律实践对法理学的作用
         推动法理学的向前发展,不仅需要大量的法律实践活动,也离不开法律实践的检验证明。中国法理学的实践活动如同被囚禁者寻找真理的过程,道理是曲折的,过程是痛苦的,但得到的收获确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要取之于实践,用之于实践,从而提高中国法理学的生机与活力。
         虽然受制于法理学的自身特点,缺乏实践性。但这并不能否认法律实践对于法理学的重要意义。要敢于从洞内走向洞外,不断的探寻真理,用实践去检验真理。拓宽法理学的实践性有两条重要路径:一是以部门法学为纽带,对各个部门法在具体实践中的普遍问题运用法理学的思维方式进行论证,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二是针对部门法学难以触及的问题,直接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去解决实践中的争议性问题,提出相对合理的解决意见。
         (二)正确处理好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既需要部门法学的实践经验作为参考依据,提出的新理论也需要回到部门法学中经受考验。因此,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一定要处理好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
         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方向上,法理学和部门法学存在较大差异,但二者并非是界限分明的。相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一方面中国法理学需要从部门法学中凝练、概括出一般法理,归纳出法理学的普遍范畴和核心范畴;另一方面部门法学在法律实践活动中需要以法理学的一般法理为指导,将法理学的普遍范畴和核心范畴放回部门法学中去检验、发展,发挥二者相互促进的作用。
         法理学中理论成果对于部门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要学会用法理学的一般理论指导部门法学的具体实践,并及时归纳总结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在部门法学中的实施效果,不断的修正和完善法理学的理论成果。
         (三)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和优秀的民族法律文化
         中国法理学的向前发展,既需要继续汲取域外的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同时也不能忽视本国优秀的法律文化的价值。如果像被囚禁者那样固步自封,不愿改变,最终只能如井底之蛙,一叶障目。中国法理学需要不断的进行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活动,以此来稳固法理学的发展基础。
         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中不仅蕴含着民族智慧和价值取向还体现着古老深邃的法理理念。中国法理学在中国产生和发展,指导着中国的法律实践。就必然要深深扎根于我国民族法律文化中,充分的汲取有益的法理理念,逐步形成中国法理学的特色理念。
         法理学的兴起与发展与人类文明的进步息息相关。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仅仅依靠本民族的法律文化是万万不行的,还要善于吸收借鉴人类优秀的文明成果。所以,中国法理学不能局限于“洞穴”中,要敢于挣脱束缚,用世界的方法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75.
[2]刘华南.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法理学思考[J].理论界,2011(10):28-31.
[3]史凤林,付洁.改革开放四十年法理学在中国发展的反思与展望[J].时代法学,2018,16(06):7-12.

作者简介:李康平(1995.12-),男,山西省灵丘县人,现就读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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