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探究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农地融资担保的现状与制度,总结其特点与汲取经验,为我国农地融资担保制度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农地融资;抵押;土地银行
农地抵押融资作为盘活农村土地资源、解决农民资金融通困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融资方式与金融制度,已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各国由于在地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阶段、经济与金融制度、文化背景、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 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地抵押融资制度,为其各自的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了贡献。考察和研究各国农地抵押融资的运行模式,借鉴其农地抵押融资的成功经验并汲取其教训,对于因地制宜地制定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台湾地区农地融资担保
从1949年起,我国台湾地区实施了一系列土地改革措施,使得大量农民拥有对自有土地的所有权,这为农地抵押贷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
(一)台湾金融组织机构体系
农会信用部、土地银行、合作金库与“ 中国农民银行” 共同构成了台湾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体系。
1、农会信用部。
农会信用部是办理农民贷款的基层机构,实行股份制。
2、台湾土地银行。
台湾土地银行是由台湾地区政府指定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专业银行,除为农会信用部提供贷款资金外,还可以单独为农民办理农地抵押贷款业务。
3、合作金库中国农民银行。
合作金库银行以经营银行业务,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并调剂合作事业暨农渔业金融为宗旨,除对合作事业暨农、渔业及中小企业融通资金外,并配合资金运用及促进整体经济发展,办理一般工商企业存、放款业务,故该行是具有农、渔、合作金融及工商企业金融之国际性综合银行。2006年5月1日,合作金库与同为公营行库的中国农民银行合并,以合作金库银行为存续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因合并而消失 。
(二)台湾农地金融制度运作模式
台湾农民以农地抵押贷款方式融资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向农会信用部申请, 二是向台湾土地银行等其他农业贷款机构申请。其中向农会信用部申请只有入会会员才有资格。
但不论以哪种方式融资,台湾农地抵押贷款的独特模式在于农民可以选择申请农业信用保证贷款,由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为该项贷款提供担保,当发生逾期贷款时,农业贷款机构可以向农业信用保证基金申请代为清偿。以这种方式申请贷款,需缴纳一定的保证费,保证期限以贷款期限为准,年保证费率通常为0.2%至0.75%,通常设有最高保证额度。
1、贷款资金来源。
通过长时间的经营运作,台湾农地金融机构放贷资金来源途径较为丰富,除了自有资金、资本金、盈余与公积金等渠道之外,还可以通过吸收各类存款、借入资金、承办转贷业务等方式扩展资金数量。其中,吸收各类存款是台湾农地金融机构重要的资金来源途径,借入资金有3种方式,一是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业务,这是农地银行向外贷款最常用的方式;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互拆借、融通;三是向政府借款。
2、贷款流程。
农地抵押贷款流程一般是申请——审核——发放,除少数政策性贷款和专项贷款向有关机构申请外,大部分生产经营贷款是由农民或农民团体向当地农业金融分支机构——农会信用部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农业金融机构在接到申请书后,立即进行诚信调查并对所抵押的农地进行鉴定将其作为是否给予贷款的依据;通过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确定贷款数额和偿还办法并办理农地抵押登记手续由双方订立借款契约或借据。台湾农地抵押贷款实行差异化利率,即根据不同贷款期限和用途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一般来说,对于风险较小、期限较短的农地抵押贷款,采用较低利率;而对风险较大、期限较长的农地抵押贷款,则适当采用较高的利率。
3、贷款偿还方式。
短期贷款可以采取到期一次性偿还、分期偿还两类还款方式;长期贷款可以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方式,每年或每隔半年偿还本金、利息一次性付清或者每年仅偿还利息,本金于到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比如造林贷款,每年年末仅偿还利息,本金则可以在林木采伐时一次性付清。
(三)农地融资监管与支持措施
台湾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严格的农地金融管理制度与监管体系。为了保障农地抵押的安全性,相关机构一是严格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贷款必须密切配合台湾当局所制定的财经、农业、渔业相关政策与规定,鼓励将资金用在大力发展农会及合作社,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等方面。例如《台湾合作金库章程》明文规定,85% 以上抵押贷款资金必须用于全面鼓励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社团复兴等方面。第二是严格限制贷放对象。合作金库及农渔会信用部仅对社员或所辖区域内会员发放贷款,并对发放贷款的具体用途、数量额度与期限进行严格限定。
二、日本地区的农地融资担保
日本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公共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形式,其中以私人所有为主。这也是日本借鉴美德制度的一个基础性原因。日本农地抵押融资开始于1953年,其模式借鉴了德国和美国的经验,却又不同于德国和美国的制度安排。它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土地银行而是通过农协系统和农业金融制度来履行农地抵押融资业务。
(一)日本农地抵押金融组织机构体系
日本采用政府信用为主导的方式。
按照日本的行政区划,隶属于农协的合作金融机构被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基层农协中的信用合作组织( 简称“基层农协”) ,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 简称“信农联”) 和中央的农林中央金库( 简称“农林中金”) 。
1、农业协同组合。
农地抵押融资的基层组织即农业协同组合入股者是市町村级的农民、居民和团体它直接与农民发生农地抵押贷款业务,并以存款的形式将股金上缴农业信用协同组合联合会。
2、农业信用协同组合联合会。
中层组织即农业信用协同组合联合会入股者是所属农协的都道县一级其他事业联合会(农协中专门经营金融信贷业务的机构)和非农协的其他农业团体。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农业协同组合提供存贷款业务剩余资金上缴农林中央金库。
3、农林中央金库。
农林中央金库是最高层组织,入股者是各地农业信用联合会、渔业信用联合会、森林组合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的农林水产团体。农林中央金库是日本最大的金融机构也是农地抵押融资体系的核心,它有权发行农林债券,吸收社会资金以提供中长期贷款。
(二)日本农地金融制度运作模式
普通农民入股基层农协,基层农协又入股信农联,信农联再入股农林中金,即自下而上模式,一级一级入股联合。在开展农地贷款业务时,首先,日本农林中央金库贷款给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由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再贷款给各级基层农协,最后由各级基层农协贷款给农民,即自上而下模式,一级一级拨放贷款。
区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最大的特点是,基层农协贷款以农民生产生活为主,农民会员贷款无须提供担保,此外,农协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为基层农协的贷款提供补贴。
1、贷款资金来源。
在2001年以前,日本以邮政储蓄资金为主要来源。2002年以后,日本邮政民营化改革开始实施,于是养老金、日本政府财政投资也开始成为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资金的重要来源。现在,日本农协的资金来源更加广泛,主要来源是农民、农业协同组合、农业信用协同组合联合会和农林中央金库之间“自下而上” 缴纳的存款和股金。
2、贷款流程以及偿还方式。
农地抵押一般的贷款流程是农户申请——基层农协审核、发放和监督。当前日本的农地金融贷款基本全由基层农协办理,农协作为当地的农业互助组织,对当地的地价和农户情况更为了解。贷款期限则是根据贷款性质进行划分。
在贷款方式上都是抵押贷款,即以土地所有权证为抵押品来获得贷款;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通常为一年一次。
(三)农地融资的支持措施
为规范农地抵押融资日本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并建立了相关制度,日本政府通过《农业协同组合法》以及《临时利率调整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直接提高了农协授权的信用度,对农地金融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进行了很好的保护。此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完备的风险防控体系,如“存款保险防控机制”、“农村信用保险防控机制”、“农业灾害防控机制”以及“相互援助机制”。为了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日本政府在财力和政策上提供了大量的支持,如提供大量资金、给予利息补贴、税收减免优惠。
三、日本、台湾地区农地抵押贷款制度的经验借鉴
通过分析对比台湾与日本的农地融资制度的设计,可发现其优势与共性。
1、政府的大力支持
无论台湾还是日本,农地融资机构体系均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尽管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但有一点共同的是,政府在其设立及运行中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但在支持的形式和力度上有所不同。台湾是由土地银行和农会信用部来专门办理农地融资业务,均为政府指定,并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倾斜和扶植。日本的农地金融制度在成立时就完全是由政府信用主导的,自下而上的成立金融体系。
并且政府给与大量资金援助,利息补贴。
2、完善的法律政策保障
纵观台湾地区和日本,都有完整配套的法律政策作支撑,为农地金融的顺利运转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台湾地区建立健全了相关农村金融法律,如2004 年1月30 日《农业金融法》的正式施行,为台湾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后,台湾地区已出台了《不动产估价师法》等多项不动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这为农地抵押贷款运行中农地的正确估价提供了保障。
日本同样有着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日本的《民法》明确规定农地与林地同属不动产,农户与林业户在拥有产业所有权的前提下,都可以申请抵押贷款,也可以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
台湾与日本一样,对于农地融资租赁有着自己独特的风险控制体系。台湾设有专门的融资监管部门,台湾农业金融主管机关为“ 农委会”,其主要职能是规划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关于对农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和检查业务,由“农委会”委托“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同时台湾也严格贷款资金对象与使用范围。日本则制定完备的风险防控体系,应对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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