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企业年金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产生不同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发生对企业年金的制度有效运行与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有着负面效应。政策风险作为众多风险中最宏观层面的风险,对企业年金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我国当前企业年金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字:企业年金;政策风险;风险控制
一、引言
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和全球养老多支柱的发展趋势下,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提供养老保障、提高退休生活水平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企业年金在运行过程中受到外部金融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影响,会面临诸多风险。这些风险会对企业年金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利影响,为了保障企业年金保障效果的有效性,识别规避这些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方面,许多专家学者早期已经进行了研究。近期学界的研究不单单关注与企业年金风险本身,而是与企业年金其他环节或与其他学科理论相结合进行研究。陈秀霞(2013)认为我国企业年金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会导致风险的产生。辜毅(2016)认为企业年金风险控制与治理结构之间存在内在联系,企业年金治理机制构建过程中会产生风险,而合适的风险控制模式可以促进治理结构的完善。毕舟等人(2017)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协调处理、企业年金治理与风控的环境要素两个背景下分析了企业年金风险控制的因素。张英明(2017)将主体设定为中小企业,探讨了中小企业集合企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
二、我国现状及问题
从企业年金制度设计来看,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时间不长,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投资管理经验较少,管理机构与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性还有待提高。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但这些法律中有关企业年金的内容较少,当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政策文件大多以通知、细则、指导意见、办法等形式颁布,这些政策的执行度相对法律来言较差。
从基金投资管理角度看,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方式采用数量监管模式。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具有地域局限性;投资范围趋于传统,包括银行存款、国债、票据债券、保险、基金、股票等。2013年《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虽然投资范围较之前扩大,可以投资银行理财等信托型产品,基本覆盖了当前与市场化利率挂钩的金融产品。但这对于这类产品的投资有着严格的数量监管,并对这些产品的发行主体做出了相应的规则限制。这种做法同时也限制了投资收益的进一步提升。
从监管体系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属于协同监管模式。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营涉及保险、证券、银行多个金融领域,监管主体主要由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与财政部组成。我国企业年金政策的实施颁布一般需要上述主体的全部参与,人社部处于核心地位,有关基金投资的相关政策制定需要银保监会与证监会的参与,有关于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制定需要财政部的参与。除了上述国家级机构的监管之外,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的各大专业机构内部也有其监管机构,对包括企业年金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监督。
从企业年金外部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转型时期,政策变化呈现不稳定性。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产生时间不长,发展时间较短,政府在资本市场中起主导作用。我国政府较发达国家而言,政府对资本市场的干预较多,政策风险较大,尤其体现在股市上。同时资本市场的发展较快,政策的调节作用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新投资品种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被纳人,发生与资本市场发展脱节的现象,也限制了投资管理人的操作空间。在信息披露角度,人社部披露的全市场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和各家管理机构披露的年金管理情况信息相对滞后,年金客户和管理机构难以获取实时的市场数据作为参考。
三、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次
法律制度作为正式制度中最有效的表现形式,在企业年金制度运行与基金投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提高立法层次,有利于解决企业年金当前在行业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国企央企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的状态。企业年金制度运营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级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随意调整与改动。同时相关配套法律的出台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制约企业年金当事人的经济行为,有利于维护整个企业年金市场的秩序。
(二)建立基金投资范围动态调整机制
依据国际经验,企业年金的基金监管模式经历了从数量监管到审慎监管的过程。审慎监管的重点是确保投资足够分散,主要是对投资行为的监管。而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完善,实行审慎监管模式可能造成的投资风险较大,显然是不可行的。由于我国新兴的投资工具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可以将我国现行的投资限制制度转变为排除法,排除掉不可投资的投资品种,投资在剩下的品种中。因此,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投资工具的选择要积极听取社会群众的意见,定期进行披露和公示。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可以实现投资品种的风险评估与及时调整,同时也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提供了更多的操作空间。
(三)完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
国外经验表明,完善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是进行企业年金风险防范的有效手段。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一方面可以解决企业年金委托代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企业年金运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账户管理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的信息透明度,使各个主体及时得到充分的信息,发现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处于监管机构与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双重监督下,监督主体的扩大,既提高了监管效率,又节省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同时我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制度应当确保企业年金各个主体之间相关信息的准确流通。还应扩大信息披露平台,不单单以企业年金运行机构的会计报告为主,也可以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年金运作管理情况的统计进行信息披露,或者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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