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中国互联网发展近20年来,互联网虚拟空间的不断扩大、信息的广泛传播、知识的跨时空的共享,在这一过程中衍生出了诸如维基百科、cc协议等非营利性组织以放弃版权的方式促进知识共享,这种方式的存在对于传统意义上的版权或者是我国的著作权而言,是一种冲击亦或者是一种可视为共存的另类著作权的方式。在本篇论文中,通过罗斯科庞德的利益与价值衡量理论对cc协议与我国著作权进行分析,并通过介绍cc协议的概念及其发展、庞德的法理学基础和一定的社会实践案例中阐明cc协议与著作权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cc协议;利益衡量;著作权
一、cc协议的概念与发展
cc协议,是于2001年在美国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在中国大陆称之为知识共享。其产生的时代背景一方面是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创新,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扩展、智能手机的普及等等因素,人们对于信息的获取日渐方便,知识产生的速度以及模仿、创新的速度日渐加快,另一方面则是现实法律的不完整以及立法的空白,使得著作权的保护不甚全面,甚至于在商业活动的进行下,图片、影像等用于营销活动的方式,原创性的知识创作,会被人们在广袤的数据海洋中所模仿和进行商业适用。
二、cc协议的法理学基础
从庞德的法理学基础来看,一项法律制度要达到维护法律秩序的目的,需通过:(1)承认特定的利益,该利益可能是个人的、公共的或社会的;(2)确定一个范围,那些利益应当在这个范围内通过法律的规范予以承认和实现,该法律规范由司法(现在还有行政)过程按照公认的程序运作和实施;(3)尽力保护在确定的范围内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分类、调整、保护来实现的,利益是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核心载体。
(一)cc协议和著作权的利益衡量
从传统著作权主体来看,个体拥有的知识,特别是隐性知识往往是其长时间所积累的独特的经验知识,一般他们不愿意将其与他人无偿分享。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组织环璄中,个体所感受的竞争压力使他们认为自己所拥有的知识是自己在组织中价值和地位的保证,如果将所拥有的知识倾囊授予他人,将失去这种独特的竞争优势,那么个体本身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因为在商务环境竞争之下,著作权主体对于自身的知识利益,尤其是独创性作品带来的经济利益,会主动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一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这种保护也在著作权中有所限制,即《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在此处,著作权主体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有了一个衡量,必须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对自我利益进行保护。
(二)利益是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核心载体
cc协议是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创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权利,却又能保留其他某些权利。知识共享的诞生是为了避免现代知识产权以及版权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从这方面来看,cc协议虽然是以一种非盈利组织的形式而产生,并且在法律上并无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但就其法理学基础而言,其与著作权法进行社会利益、著作权的保护的社会控制的结果而言是不言而喻的,尽管在实行过程中会有诸如以下的问题。
三、cc协议和著作权的关系
(一)cc协议是著作权的补充
知识共享组织知识以共享为理念,遵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cc是授权许可下的自由使用,力图克服传统著作权保护方式的不足,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且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方法。因而cc协议的存在于现有的著作权法并不冲突,相反还会为其解决在严格的版权制度之下,法律未明确规定的问题。为此,知识共享组织以构建一个合理、灵活的著作权体系为宗旨,设计了一系列许可协议,作者在保留某些权利的情况下,作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自由复制或修改,这与传统的所有权利保留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从而使其他人能够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创作素材。比如在cc协议中具有的四种组合方式,署名(BY)必须提到原作者(此项为必选项)、非商业用途(NC)、禁止演绎(ND)、相同方式共享(SA),此种方式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其在具体的协议中也会有严格的协议限制。因而cc协议的存在是以在无版权或者说是著作权的限制下促进知识的共享,这种方式是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放弃,是一种灵活的法律的应用。
(二)cc协议传统著作权的冲击
cc协议的初衷在于是知识共享,在当前的互联网经济盛行的市场环境之下,我们普通个人既是名义上的消费者,又是数字资源的生产者,那么在运用各类APP之时个人的信息、原创性的内容作品诸如视频、文字是否代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我们,当别人在对自己日常生活中之创造用于商业用途之时,每一个个体都有去方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司法成本何其之大。
四、总结
因而,在实践中,知识共享协议的授权方式简便易行,既易于让使用者获得作者授权,也有助于网络领域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解决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诸多问题,特别适合于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的新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遍欢迎。开发此项协议的知识共享组织已与近7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合作关系。在中国本土化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04年1月与知识共享组织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成为该组织在中国大陆的合作机构。
言而总之,cc协议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换句话说,cc协议在今天的全球经济环境、严格的版权制度之下,是可以鼓励创新、又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最终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同时,cc协议可以视为是传统著作权的补充和预留的弹性空间,是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之下在和实际运用之间的平衡支点,在市场的作用之下帮助调整从而使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的获得与放弃实现一种动态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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