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就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而言,其本身具有规模化高、技术性强、风险性大、流程复杂之特点,一旦企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不仅危及企业及员工,也危害到周遭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甚至整个地区生态环境都将因此受到影响。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安全生产现况却令人堪忧,频发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能有效制止,一次又一次惨烈事故刺激着人们对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的敏感神经。本文以今年3月22日发生的江苏盐城一化工厂爆炸事故为契机,从该事件中引出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惨痛教训;第二,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建议。为了论述上述问题,笔者在介绍类似企业生产事故的基础上,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引发事故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总结事故产生的经验教训,并在此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并做简明的分析。
关键词: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监管缺失;法律规制;内外部原因
前言
自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以来,有关我国企业生产环节存在安全问题而引发事故的现象就屡屡不止。随手一翻,近三年来,几乎每年都有关于化工厂爆炸、中毒、泄露事故的新闻报道,且每一场事故发生,其后果不论是对社会、对企业、还是对个人来说,造成的都是无法弥补的伤痛和难以估量的损失。随之而来的要问的是:究竟谁应为这一长串触目惊心的事故埋单?是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入狱,还是政府官员的屡次声明道歉,抑或是对那些背后伤亡人士的巨额赔偿?似乎没有一个统一的回答。相反类似的事故仍然在发生。2018年11月4日,福建泉港“碳九”泄露事件,造成周围居民恐慌;11月12日,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发生燃爆事故,造成6死5伤,11月28日,河北张家口一化工厂凌晨发生爆炸,造成22人死亡,22人受伤......大量的事故必然引发大量的争议。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以江苏盐城响水化工厂爆炸案为引,望能在通过分析类似企业爆炸事故的基础之上,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内外部原因出发,试探性地总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并以此为基,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以期有益于往后相关企业规范安全生产和类似现象的解决。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 据官方发布消息,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截至22日上午7时,天嘉宜化工厂爆炸事故已造成死亡44人,危重32人,重伤58人。与此次事件相关联的是,早在2011年2月份初,舆论就有关于江苏响水化工厂疑似发生爆炸的报道 ,只不过当时事件被官方证实为谣言,并定性为“纯属由于谣言传播而引起的群众恐慌事件”,随后政府机关、相关企业对于涉事化工厂生产未予重视,安全问题也予以搁置。不过,从当地群众以往对待化工厂反应与其之前“逃亡”行径来看,上一次的舆情已是提前对当地化工厂安全问题的暗示,但政府企业旨在辟谣,未引起足够重视。而今发生的响水化工厂爆炸事故再次超乎人们预料,其所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不可估量,又一次敲响了世人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警钟。人们在面对灾难面前的互助和勇敢虽值得称赞,但问题需要反思,一次又一次的事故将一系列的无法回避的问题摆在我们眼前:企业为何频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我们尚需做好哪些工作,才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反思及经验教训
安全生产是经济活动过程中重要的主题,也是人民权利保障的重要体现。以江苏盐城化工厂事件为例,早在2011年的时候,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就有过显现,当地政府未及时回应,导致问题一直悬置。直至近期事故发生,带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后才又引发相关部门关注。从现实层面上说,江苏盐城事故企业不单只是作为凸显问题的个例,相反,这一“引爆点”的出现也暗示了全国其他各地存在诸多类似安全生产问题企业不在少数。笔者以2018年我国发生的较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数据为依据,从企业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出发,对近年企业重大事故现象进行分析,得出并探讨企业生产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的原因。
(一)企业安全事故内部原因
回顾2018年全年,我国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引发媒体广泛关注的实例比比皆是,同样生产条件下的企业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隐患。为了便于论述,笔者对2018年发生的几起较大化工厂企业安全事故进行了梳理。
(参见如下表)
表1 2018年我国发生的较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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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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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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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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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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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恒泽煤化公司“1.24”闪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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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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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操作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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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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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金山化工公司“2.3”爆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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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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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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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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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华熠实业公司“3.1”较大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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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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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工作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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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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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石化“3.12”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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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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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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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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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薛城甘霖实业公司“3.27”较大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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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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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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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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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化永利化工公司“4.26”中毒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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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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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操作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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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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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科公司“5.12”闪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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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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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操作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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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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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恒达科技公司“7.12”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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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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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未安装相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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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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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11.4”碳九泄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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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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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未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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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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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万泰化肥公司“11.7”车间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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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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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操作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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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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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东桥区盛华化工公司“11.28”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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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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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操作不当、未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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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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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汇丰公司“11.12”燃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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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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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操作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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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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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众昌公司“12.18”氟化氢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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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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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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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年我国发生企业安全事故高达60多起,造成近300人伤亡,平均每6天就有一起安全事故发生,且事故分布遍及全国,有的省份如河北、山东,甚至成了企业安全事故的“高发区”“重灾区”,相关事故多次见诸于报道,部分地区企业化工生产安全形势严峻、问题明显、隐患突出,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阻力。从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企业内部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企业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生产建设违法违规
现代企业以追求营利为目的,化工企业也不例外,但企业自身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安全环境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化工企业生产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其发生安全事故影响严重,后果恶劣,尤其应该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而现实中,往往许多企业负责人利益熏心、罔顾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条件和配套相关设备作业措施之下,暗地里私自进行化工生产作业,由此导致事故频发。例如四川宜宾恒达科技公司“7.12”爆炸事故。据了解,恒达科技公司在之前的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众多,涉及到的多种重点监测危化品和重点监管工业均未按照相关要求配置,其现有设备规格也不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标准,然而该公司却一直在进行化工生产活动,长时间无证生产无人发现或得不到控制,安全化、规范化生产又从何谈起?
二、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操作不当重复发生
众所周知,重大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由于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监管不细致造成。从上表1可看出,有8起事故发生都是与安全意识不足,操作不当引起。日常生活中,引发企业生产事故的原因还如有:操作人员无相关资质或系统知识缺乏,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企业设备设施工艺落后、严重故障,维修人员未能及时检查、修理;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生产施工场地作业环境不良;施工人员作业时违规违章作业,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监管人员日常监督疏忽大意,工作不认真、不扎实,走形式、走过场,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对于季节性风险性事故如夏季高温导致的危化物易燃准备应对不周等等。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发生,都有可能引发一场巨大的事故灾难。
三、企业特殊管理不规范,安全监管流于形式
企业特殊管理不规范是引发安全事故又一原因。特殊管理情况包括人员管理和设备管理。人员管理指在特殊作业如受限空间、动火、电气等具有较高的技术性、专业性情况下,需相关人员具有特定操作资格并定期对其展开技术培训要求,改进工艺。设备管理指特定的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清理、更换等阶段需专门人员进行区别运作,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对此企业应重点加强监管。国务院特别强调要对“两个重点一个重大”进行专项监管整治,严格排查安全隐患,规范生产操作流程,设备交接环节要严格执行“三查四定”,保障设备设施在生产流水线环节能够正常工作运行。部分企业对其应当重点监管的对象和易发高发事故环节严查不周,存在死角漏,安全监管流于形式,根本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监管要求和条件,事实上,一些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早已“心照不宣”,为通过安全考评而临时应付、走流程、过形式, “所谓监管不过是自己做给自己看而已。”
四、企业应急能力不健全,应急防范机制成为摆设
应急管理能力是体现企业应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重要能力之一,也是健全我国社会应急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都强调,各部门要提高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完善应急风险管控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以往教训来看,很多企业应急事故预案缺乏,风险防范成为摆设,应急救援队伍缺失,应急理论经验匮乏,应急能力不足,面对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未能及时有效处理,导致原本可控范围的事故朝着不可收拾的灾难性事故演变。比如福建泉港“碳九”泄露事件,从2018年11月4日事故发生起,东港石化公司一开始就刻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对外谎称“碳九”泄露量只为“6.91”吨,但后经相关机关调查取证,多番核实,实际“碳九”泄露量为69.1吨,是事故企业对外报告的10倍之多,这既造成了事后清理工作的不便,又给当地居民人身和周遭环境带来重大影响。
(二)企业安全事故外部原因
除了企业自身管理存在着以上生产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意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外,企业外部因素也是导致企业安全事故多发、易发、重发的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因企业自身之外的安全风险因素具有关联性、独特性、综合性特征,笔者在梳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内容情况下,着重介绍以下几种企业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外部原因:
一是利益相关企业之间“互相掩护”,行业监督效力缺失。企业与企业之间除竞争逐利外,在某些活动中,还存在利益关联或者利益重叠等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往往是导致企业与企业之间为了谋取共同利益而忽视安全方面的原因。例如化工企业安全设备的投入使用方面,承包商和购买者之间均知晓安全设备的性能、规格、标准、操作等都不达标的情况,但为了节约成本、销售货物,双方故意隐瞒事实、虚报合格、投入生产,导致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因为设备问题而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再比如安全评估和环境评估是企业查明风险、排除隐患、防范于未然的一道重要防线,但企业说服评估机构串通勾结,蒙骗过关,使得监管流程中原有效力不存在,其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和不易察觉性,给安全监管带来了更大困难。
二是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官商勾结”,行政监管职能缺位。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都规定了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然而日常生活中,地方私人企业利益与经济发展利益错综复杂,相互交织,这就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变得十分微妙,企业为了获取资源,巴结拉拢地方官员诱以重利,政府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取税收,对一些企业安全问题不闻不问、置若罔闻,由此引发权力寻租现象突出。在大多数安全事故查处追责过程中,都可以看到官企共腐的影子。一些所谓的“严格执法”夹杂着个人利益和保护主义因素,使得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对企业无原则的袒护偏倚、公共利益让位给商业利益,乃至企业违法行为更加猖獗。有的地方政府在灰色利益的驱使下,假借国家公器,将人民群众、企业和政府本可内部解决的矛盾予以激化,群体性事件因此屡现,最终引发安全事故只能由企业和政府共同买单。
三是企业和群众之间存在“信息鸿沟”,公众监督能力缺乏。相较于企业专门人员而言,地方居民对危化物对人体产生的危害以及对环境造成破坏后果因缺乏相关知识和能力并不十分了解,法律规定化工企业的选址、设计、招标、施工、投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问题必须要召开专门的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调节利益分歧以为重大决策提供解决方案。而我国许多化工企业的建设生产过程并未依照法律法规做到上述要求。甚至一些听证会名义上是听证,实际上只是走过场而已,安评、环评都是以90%以上偏离正常情况的通过率通过,事后会议纪录、论证报告也未予以公示,企业和政府举行的听证会尚且如此,更不用说那些一直从未举行过听证的化工企业生产状况如何,居民无法通过相关渠道了解企业足够信息,又未能有效参加听证会维护自身权利,公众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方面能力自然不言而喻。往往是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民众才开始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信息匮乏带来能力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公众监督能力不足。
三、企业安全事故经验教训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我国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些企业相关负责人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片面追求利润,埋下安全隐患;相关评估机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助长了事故企业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加上政府机构人员严重失职、渎职,谋求权力寻租,滥用职权,导致全国范围内重大安全事故屡屡发生。这些事故的发生,反映了我国企业安全工作方面的不足,除了严肃追责以外,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必须认真汲取经验教训,深刻反思,谨记前车之鉴:
一是企业需强化人员设备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企业应急事故体制机制。一方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人、物两个方面因素,要不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加强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物”的本质安全,保证生产设备合格合规 ,强化预防管理、系统管理、闭环管理,另一方面企业还应该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应急体制。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是现代工业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2019年4月1日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四条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且2018年4月《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都把建立防灾减灾体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城市安全运行体系等列入其中。建立安全应急事故机制,防范重大风险是企业自身积极应对安全事故风险的自我保障,通过自我核查、自我监督、自我改进、自我完善发现和解决问题,也是避免重复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为此,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扎实推进相关人员在安全施工、监管、应急方面工作,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加快完善综合应急事故体系。
二是企业应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坚决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灰色链”。化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生产资料的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一系列过程,具有规模庞大、流程复杂、多关节相统一的特点,在生产资料活动各个环节中同样都需要强化负责人主体责任,要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企业整个过程中“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一经发现相关责任人腐败串通勾结,必须严厉打击,绝不姑息。且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限于生产环节,在制造、运输、储存、维修环节中都存在突发事故的风险。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应做到严格把关、联手打击、定期返查,开展企业隐患自查与监管结合,进行定期检测、评估责任风险,实时监控,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坚决杜绝安全生产领域贪腐现象。
三是企业需改进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促进形成透明公开、多方共管的局面。当今社会,安全信息数据的公开透明既关系到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实现,也是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提高、主动参加现代化社会治理的体现。伴随着风险因素增多,风险不确定性加强,单单强调从企业一个方面解决事故问题已愈发不可能,企业安全生产的预防、规范、应急、救援等越来越需要多方参与、集思广益、共同应对。2016年12月,中央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推进建立综合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国现行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和《突发事故应对法》第六条都强调要建立企业、政府和社会相互统一的应急风险防范机制,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上升到整个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管、共同防治的层面,形成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因此,企业对于可公开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企业信息应及时公开,让公众知晓,政府也应提供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监管公开、管理公开、人员公开,建立企业安全信息平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进行,党中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发展,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立安全生产机制,预防重大风险是打好“十九大”提出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当今社会公共安全、稳定、有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实现经济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基于此,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体系,解决和防范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天灾人祸”,笔者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弥补现行安全生产领域立法的不足。立法是推动经济建设各项工作的有力保障和制度支撑。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新挑战,必须密切关注企业生产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工作,抓紧修订完善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管,从设计、生产、储运、处置等全过程实施规范生产,强化对政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双重监管,将反腐工作推进到企业监管各个方面。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用制度保障企业生产规范化、有序化、合格化。探索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挂牌督办、行政人员引咎辞职、应急救援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强度和力度,着实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保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于政府与企业串通勾结、失职渎职、联合腐败的现象,一经查出,严惩不贷,要起到“查处一个,严惩一个,严惩一个,威慑一片”的执法效果。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与“扫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治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完善网络化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全国事故企业信息资源平台共享制度,消除信息孤岛,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重复违法的事故企业进行强化市场准入监管。
三、加快推动安全司法审判工作,发挥审判在安全生产领域保障职能。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让人民群众在安全生产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依法查清企业安全事故事实,严格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对于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破坏地区生态环境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必须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善有关安全生产领域司法解释出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方式,指导和完善各级人民法院安全生产方面司法审判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公益诉讼,以司法监督行政权力,防止政府部门在安全监管上行政权力滥用。
四、加大安全预防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普法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和公众主动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的权利感。要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使生产经营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守法生产经营的观念;有序引导和建立定期的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周活动制度、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制度等,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故能力,同时,要加大对生产事故过程中教训总结和事故发生后重建工作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安全事故的认知水平。
五、结语
在目前我国面临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企业的安全生产成为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影响国家兴旺、社会安定、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之一,回归主题,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是提高公共安全基础水平的迫切要求,也是新时代下党和政府推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工作的应有之义。我们只有坚持发展不能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牢记职责使命,准确掌握事故的特点及规律,积极切实制定应对措施,毫不松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才能使我们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迈上更高一层台阶,才能在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中交上一份满意的安全生产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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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贺凯(1994—),男,湖南省长沙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