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

发表时间:2020/1/16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9期   作者:杨沐春
[导读] 死刑从先秦时期出现到现在,已经存在了两千多年的时间,这是最古老的刑罚制度之一。而死刑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死刑制度自先秦时期出现,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走向规范,到隋唐发展趋至完善,并在宋朝之后到清朝期间逐步稳定和细化。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缩影,因此研究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对于研究整个中国古代的法制状况和完善我国现代刑罚制度有着十分重要
(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河南省 三门峡市 472000)
摘要:死刑从先秦时期出现到现在,已经存在了两千多年的时间,这是最古老的刑罚制度之一。而死刑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死刑制度自先秦时期出现,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走向规范,到隋唐发展趋至完善,并在宋朝之后到清朝期间逐步稳定和细化。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缩影,因此研究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对于研究整个中国古代的法制状况和完善我国现代刑罚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死刑;种类;执行

 
         死刑作为中国古代最为古老的刑罚制度,它的发展经历了从简至繁,逐渐变得具有人性化。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缩影,因此研究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对于研究整个中国古代的法制状况和完善我国现代刑罚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其实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以“同态复仇”等类似的形式出现,并且这类思想也对后世死刑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原始社会建立起,死刑就是刑法和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历了商周两代之后,我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基本确立下来。死刑制度最早的设置可能是为了惩罚烦人或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死刑制度逐步演变为统治阶级维护统治、惩罚犯罪的一种工具和手段。
         纵观我国古代的死刑制度,我们可以归纳出一下几方面的特点:
         首先是剥夺权利的同等性。死刑剥夺的都是犯罪人的生命,这对于犯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都是生命权的剥夺。
         其次是惩罚的极端性。这里提到的极端性有两重含义,一是惩罚方式的严厉性,是直接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其次是不可逆性,因为一旦执行了死刑,就没有反悔或者后悔的选择,无法令犯罪人死而复生。
         最后是适用的经济高效性。想要执行死刑只需要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不需要像其他的刑罚一样需要付出额外的人力物力和精力。
         二、中国古代死刑的种类
         自死刑制度开始出现,中国古代的死刑种类体现出了各朝各代的文化特征,通过对死刑种类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我国死刑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首先是在封建社会前期,此时的死刑体现出了一定的野蛮性和随意性。中国古代关于死刑最早的纪录在黄帝时期,相传黄帝在涿鹿大战中杀死了蚩尤之后,将蚩尤的头砍下来带回了部落予以示众,这被认为是斩刑的开端。但是较为准确的记载是从夏朝开始的,从夏朝开始出现的五刑之中就有死刑的存在,而其主要的存在方式为“斩”,商朝在继承夏朝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演变发展出十几种死刑,并不局限于“斩”刑的存在,增添了如挖心、炮烙、活埋等等方式,这些死刑种类明确地呈现出了野蛮性的特征。在周朝建立之后,虽然有一定的改变,但是主要还是继承了夏朝的死刑制度和种类。中间经过了春秋战国的动荡之后,秦朝建立起了统一的封建集权国家。

秦始皇将死刑适用于了各类犯罪之中,在法家重刑思想的影响之下,并没有彻底改变奴隶制社会下野蛮而残忍的死刑制度和种类,死刑的种类反而又增多的趋势。到了汉朝,在吸取前朝的教训的基础上,对死刑制度和种类进行了改变,废弃了一些死刑种类,基本上明确了三种法定的死刑种类:枭首、弃市和腰斩。
         其次是在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逐步规范了死刑的种类。在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自三国两晋南北朝开始,死刑的种类开始发生了变化,普遍的做法是将死刑的种类通过法律的形式给明确下来。而总的规律是死刑的种类虽然各个朝代有一定的波动起伏,但是总体来说是在不断减少,残忍程度也不断降低的,可是说死刑制度在逐渐规范起来。到唐朝基本上确立下来规范的五种刑法方式——笞杖徒流死,而死刑的种类只有两种:绞刑和斩刑。当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逐渐放弃了残暴的死刑种类时,其实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是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的一种表现。
         最后在封建社会的后期,死刑种类又呈现出了暴虐化的倾向。五代以后,中国古代死刑种类的变化从之前的减少和减缓趋势又呈现出了种类增多,手段暴虐的倾向。比如说辽代规定了20余种死刑的种类,元朝有10余种,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凌迟刑的出现并成为法定死刑的种类。
         三、中国古代死刑的适用程序
         (一)死刑的定罪
         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之中,能够被认定为死刑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政治类的犯罪,多为威胁到国家安全的犯罪;二是侵犯皇权的犯罪;三是渎职类的犯罪;四是侵犯人身类的犯罪;五是违反了伦理道德类的犯罪。
         (二)限制使用死刑的对象
         与近现代的死刑制度相似,在中国古代对于死刑的适用对象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会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或身体状况来予以区分,看是否对其适用死刑。比如,早在西周就有规定说对于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或者智力有问题的犯罪人不得适用死刑。秦朝则是根据行为人的身高来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相关的规定在唐朝相对更为完善,唐代的制度规定:首先是七岁以下和九十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其次,对于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的人,和有残疾的人可以视情况不适用死刑;第三,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三)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适用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措施,在死刑制度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产生于两汉时期的录囚之制,“录囚”制度是指皇帝或者官员对已被判刑的囚犯重新复核其案件,以确定案件的公正审判,并纠正冤假错案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三种形式: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和郡守录囚。死刑复核制度在北魏时期,由北魏太武帝确定,北魏孝文帝巩固形成,在隋唐时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最终于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上得到了高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3.
[2]《唐律·断狱律》
[3]张明敏.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度的流变及其现代价值.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3).

作者简介:杨沐春(1988.04-),女,河南舞阳人,助教,法律硕士,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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