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启示

发表时间:2020/1/16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9期   作者:魏锋群
[导读]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本文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三权分置”改革在实施过程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给予重要启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促进改革顺利进行,实现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重庆师范大学,重庆 401331)
摘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本文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三权分置”改革在实施过程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给予重要启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促进改革顺利进行,实现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三权分置;马克思地租理论;对策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作用
         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新时期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经之路,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的意见》。深化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放活了土地经营权,既有利于为农村引进产业投资,促进产业兴旺;又有利于解决农村、农民、农业问题,保障农村的长治久安。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加快了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逐步实现了农业经营规模化。但在改革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阻碍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农地权责界定不够明,损害农民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性质,我国的《宪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也作了同样规定。这些规定看是都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行使的代表分别是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但是,其背后存在着诸多的模糊性。一方面,没有对“集体”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对土地权属认识不清。这就在“三权分置”改革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越位、“乘虚而入”的现象,过度干预土地流转。有的压低土地价格吸引农业投资;有的甚至解除农民土地承包权,私自出租土地,独吞地租;有的低价回收土地,再以高价出租,赚取其中差价;这都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农民的土地养老思想根深蒂固和自身文化水平十分有限,无法正确认识“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性,更无法合理对土地进行资源配置和充分利用,也就无法在改革中享受最大利益。
         (二)农地流转体系不够健全,农地流转不畅
         在现实中,一方面,农民为了获得高收入,大量涌入城市,造成农村存在大量土地闲置、无人耕种的现象,由于农民缺乏相关制度保障,不愿意让渡土地经营权,将土地作为自己城市失业的最后保障,无法实现土地流转。另一方面,现有的土地流转程序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一般都是自发转让,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使双方常常就利益划分产生纠纷。土地流转中地租利益分配涉及国家、集体、承包者以及经营者四个主体。这首先是因为土地肥沃程度和地理位置优劣决定了级差地租Ⅰ和绝对地租利益归土地所有者拥有。然后,土地承包者承包土地之后,追加了对土地的投资,级差地租Ⅱ地租利益因归土地承包者。

最后,是随着土地经营规模扩大,农业科技创新和机械化的发展,提高了农地产生的经济效益,带来了更多的级差地租Ⅱ,分配给经营者的利益也会增加。但是在现实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到土地流转价格、忽略级差地租Ⅱ的分配等因素的影响,利益分配往往无法达到绝对公平的程度,影响土地流转进程,也阻碍了“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
         三、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三权分置”改革的启示
         马克思地租理论虽然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前提,但其中的某些观点,如级差地租理论,同样适合社会主义制度环境。因此,针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运用马克思地租理论,指导“三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完善。
         (一)明确农地产权,保障农民利益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要实现交换,必须要明晰商品产权。“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必须寻找商品监护人、商品占有者……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马克思地租理论也指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的分离又是地租形成的客观条件。因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必须坚持农村土地所有制,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相关部门要落实立法,使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有法可依。明确农地产权不仅可以阻碍政府对土地的干预,还能使各主体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合理划分土地所有权,最大限度利用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利益。保障农民利益还要加强广大农民对“三权分置”改革的认识,引导农民自愿加入“三权分置”改革的队伍中,感受到乡村振兴战略和土地制度改革带来的重大作用,享受到改革中带给自身的利益。
         (二)健全农地流转体系,形成规模效应
         土地作为商品,要在市场上进行流转,实现合理优化配置,土地产权需要与其他财产权利进行优化重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农民为寻求高薪工作,选择放弃在家耕种土地,转向城市务工,导致许多土地资源浪费。要使闲置土地不被浪费,合理进行流转,就需要完善现有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去规范利益分配。马克思地租中的级差地租理论中,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地理位置优劣以及对土地的追加投资,同一块土地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经济效益。根据这些,第一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正确认识级差地租Ⅱ产生的经济利益,减少分配不公平现象;第二要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在需要的时候才进行土地流转,避免政府干预,为了自身利益破坏农民的切身利益;第三要设立帮助农户审查土地流转合同的相关机构,避免口头协议引起的利益纠纷。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6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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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影,郑兴明.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重要启示[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第4页.
[5]陈龙.新时代中国特色乡村振兴战略探究[J].西北农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第1页.

作者简介:魏锋群(1996-),女,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科教学(思政)专业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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