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摘要:新西兰是中国学生留学的热地。一段时间以来,新西兰留学中介行业也因此而炙手可热。随着改革的推进,我国将留学中介从特许服务行业中删除,该行业原法定准入门槛取消。再结合《公司法》修改后的“注册资本认缴制”,理论上现在一个人“零资本”即可注册公司开展留学业务,市场随之而变得更加自由活跃。但这也带来一些问题,尤其使通过中介办理留学的人们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但是,利用新西兰《移民顾问执照法》和“持牌移民顾问制度”可以做到对相关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以确保新西兰留学之旅顺利成行。
关键词:新西兰留学中介;新西兰移民顾问执照法;持牌移民顾问制度;法律风险防范
新西兰是世界五大英语国家之一,沿袭了英联邦的优良教育体制,奥克兰大学、奥塔哥大学、梅西大学等世界知名学府一直以来都深深吸引着众多中国学子。根据新西兰《移民法》的相关规定[1],赴新西兰学习一般应办理学生签证。然而,留学新西兰签证申请所需材料纷繁复杂,令许多中国申请者感到无所适从,通过中介办理留学成为绝大部分人水到渠成的选择。近些年,中国不断推进经济改革和法治改革,在进一步加强市场自由竞争,促进行政部门简政放权之后,法律对留学中介的很多要求和限制都已取消。这些改革从长远来看对全社会具有积极意义,但也使个人在寻求留学中介服务时面临的法律风险倍增。因此,对法律风险做出防范已成为新西兰留学申请人的当务之急。
1.相关法律风险的成因
1.1对留学中介行政监管的弱化和行政许可的取消
此前,根据1998年颁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留学中介行业在我国属特许服务行业,从业门槛较高。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也需要接受教育、公安、(原)工商部门的专项管理和监督。但是,上述两项部门规章已于2015年11月废止[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行政许可随后也被取消[4],这意味着从事该行业不再有法定的准入门槛。相应的,上述三个政府部门也不再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具有专项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权力。
经查询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中介名单[5],全国原有经官方正式许可的留学中介机构共计417家。该行政许可取消后,在2019年12月根据“天眼查”搜索到的经营范围中含“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公司数量已暴增到“100000+”(超过十万家)。在这“海量”的留学中介中,究竟哪家是可以信赖的公司?留学申请人现在只能依靠自己去分析判断,再也没有经官方行政许可设立,并在官方管理监督下的中介机构可供参考选择。
1.2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我国旧《公司法》曾经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实缴制,对所有类型公司也都有相应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是,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于2013年因《公司法》修改而变成了认缴制,同时取消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目前仅有27类公司需要注册资本实缴登记,主要集中在金融、银行和信托领域,出国中介服务不在其中。)
这种变化从宏观角度有利于市场活跃,不过也对市场交易安全产生了不利影响。在认缴制下,新企业呈现“井喷式”的增长趋势,但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零元公司”“百年缴期”等现象。很多公司没有能力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却“打肿脸充胖子”,最终无力履行合同,承担法律责任,致债权人陷入求助无门的境地。[6]正如公司法专家施天涛所说:“资本之于企业犹如血液之于人体,人体缺乏血液,生命不能存在,企业没有资本,其生产经营活动将无法启动或运营。”[7]可是相关改变恰恰使得留学中介公司可以在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开张经营,再结合《公司法》第57条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的规定,导致一个自然人现在只需“零元钱”即可设立公司开展留学中介业务。这为市场上很多无资本、无能力、对外无力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浑水摸鱼”办理新西兰留学创造了条件。“中国新闻网”分别于2019年9月、11月发表了题为《被拒入境中国人增多 新西兰移民局吁警惕“黑中介”》和《留学中介乱象:一半是“新手”,逾4000家经营异常》的文章[8],亦从侧面印证了这一问题。
因此,一个零资本、零门槛准入,无专项行政监管,无行业协会指导,几乎处于无序竞争状态的留学中介市场,给人们带来的法律风险可想而知。
2.中国留学申请人可以利用新西兰《移民顾问执照法》防范法律风险
新西兰留学申请人寻求中介帮助的首要目的是得到移民局签发的学生签证。其次,当中介出现违约、误导等不良行为时,申请人可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在国内法律对留学中介“松绑”的大背景下,到目前为止仅存新西兰《移民顾问执照法》规定的“持牌移民顾问”制度可以对申请人被动的提供有针对性的保护和救济,以帮助留学申请人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2.1新西兰《移民顾问执照法》的作用
新西兰政府于2007年颁布了《移民顾问执照法》,同时推出了“持牌移民顾问”制度,也就是 “Licensed Immigration Adviser”。
持牌移民顾问统一由“移民顾问管理局”(简称 IAA)颁发执照,执照每年审核更新一次。根据有关规定[9],留学和移民中介应持有执照才可以提供签证咨询和服务,否则便涉嫌违法,除非获得豁免。(豁免问题将在下文2.3论述)
取得持牌移民顾问资格的条件之一,是在有本科学历的基础上,用至少一年时间完成总共8门课程的“移民顾问7级证书”学习,而后还要通过考试。此外,还有雅思成绩达到7.0分,没有犯罪记录等其他要求。所以,在这种法定的高准入门槛下,经历过学习和考核的持牌移民顾问能够做到专业办理新西兰留学,同时也可大大减少因业务水低、工作能力差而造成服务合同纠纷。
2.2新西兰《移民顾问执照法》可以对中国境内申请人提供保护的原因
该法律不是中国的制定法,并没有中国的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因此也就无法对所有中国境内的新西兰学生签证申请人提供无差别保护。申请人需要在认可该法律的前提下,在办理留学时向新西兰持牌移民顾问寻求帮助,这样该项法律才会“被动”对具体申请人发挥保护作用。
新西兰《移民顾问执照法》对持牌移民顾问有一套严格的管控和追责制度,一旦发现顾问有不良行为,签证申请人可以直接将其投诉至移民顾问管理局。如果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不良顾问可能会被“移民顾问投诉和纪律法庭”处以暂停执业、吊销执照、高额罚款、退赔损失等处罚[10]。现实中,几乎所有持牌移民顾问都是新西兰公民或永久居民,即便他们在中国境内违反新西兰《移民顾问管理法》,根据属人管辖原则,一样要被新西兰追究法律责任,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移民顾问工作的规范性和自律性。
因此,对于有意留学新西兰的同学,充分利用新西兰《移民顾问管理法》为自己提供保障,委托有持牌移民顾问的中介公司办理留学,可以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2.3正确理解新西兰《移民顾问执照法》的“豁免条款”
在《移民顾问管理法》中有关于豁免移民顾问牌照的规定,即新西兰境外的中介人员无需持有牌照可以提供学生类签证咨询[11](但是必须持有牌照才能够提供其他类别的签证咨询)。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豁免规定与保障留学申请人权益无直接关系。该条款只能说明位于新西兰境外(比如中国)的中介人员,如果仅仅开展学生类签证的咨询业务不算违反新西兰法律,也因此而不用承担《移民顾问管理法》所规定的最高监禁2年、罚金1万新西兰元的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能说明签证申请人因此就可以获得更可靠的服务或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不是在鼓励中国境内的签证申请人向非持牌中介寻求帮助。换言之,申请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法律保障之下得到留学中介的专业服务,以使签证申请成功获批,而不是仅仅为了找一个没有违法的中介办理留学。如果中国签证申请人因误解该豁免条款而放弃向持牌移民顾问寻求支持和帮助,则会严重削弱对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
2.4合同内容须就持牌移民顾问做出约定
目前国内使用最多的留学服务合同文本是教育部专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有很多优点,但囿于这是面对全国普遍适用的文本,所以其中没有与新西兰移民顾问有关的内容。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再订立一个附加合同对移民顾问的服务细节做出约定。否则,合同内容仅可以体现申请人与中介机构(法人)间的关系,却不能反映出申请人与具体移民顾问间的关系。一旦出现问题需要向新西兰移民顾问管理局正式投诉时,合同条款对持牌移民顾问相关事项约定越细致,则越有利于移民顾问管理局处理投诉。此外,如果申请人同时在中国对中介公司提起诉讼,合同中关于服务事项周密、细致的约定,对原告也是有利无弊的。
3.结语
行政部门对市场干预越来越少,市场越来越自由,竞争越来越激烈是改革的必然结果。这既和我国经济发展步伐相协调,又和国际发展趋势相接轨。但是,改革暂时造成的一些弊端也使新西兰留学申请人的法律风险现状十分堪忧。不过,如果留学申请人能够充分考虑上述几点,利用新西兰《移民顾问管理法》和“持牌移民顾问制度”实现对自己的保护,相信可以对相关法律风险做到有效防范。
参考文献
[1]新西兰《移民法》第21、22、73、74、7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第6号。
[3]《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8号)。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5]“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中介名单,http://www.jsj.edu.cn/n3/12075/147.shtml;
[6]许圣举.《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企业信用法律探析》J.中国市场.2018年第29期.第80页
[7]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96页
[8]中国新闻网文章,《被拒入境中国人增多 新西兰移民局吁警惕“黑中介”》, http://www.chinanews.com/hr/2019/09-23/8963405.shtml;
[9]中国新闻网文章,《留学中介乱象:一半是“新手”,逾4000家经营异常》,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9/11-07/9000552.shtml;
[10]新西兰《移民顾问执照法》第6条。
[11]新西兰《移民顾问执照法》第51条
[12]新西兰《移民顾问管理法》第11条,(h)款.
作者简介:张孟博(1983-),男,新西兰永久居民,原籍天津市,曾在海外学习,工作多年,目前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