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中法律风险的分析

发表时间:2020/3/14   来源:《福光技术》2019年32期   作者:张智
[导读] 另一方面,《物权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将给电力建设带来一定的挑战,主要表现在电力建设的征地、环保、权属管理环节。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050000
        摘要:随着电力建设规模的扩大和新法律法规的不断颁布,电力建设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凸现。特别是《物权法》的施行,对电力建设产生了较大影响,一方面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电力建设秩序,促进电力建设发展;另一方面,《物权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将给电力建设带来一定的挑战,主要表现在电力建设的征地、环保、权属管理环节。
        关键词:电力建设;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风险分析
        电力建设项目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
        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合同进行操作时对合同管理不到位造成企业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结果。对于电力建设项目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主要包括:①主体识别,施工承包合同和设备采 购合同作为主合同,因此对于法律风险识别应对主合同进行严格的法律控制;②签约协商,合同签约是双方就未来即将签约合同中的主要 条款进行建议交换的过程,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守约承诺,而电力建设 项目中的合同主要指招标预中标事宜;③条款确定,电力建设项目中 的合同一般属于法定要式合同,条款内容应足够精准且具有法定意义,  并按照谈判内容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条款;④审定签字,若合同关系 已确定需签字盖章方可生效;⑤合同履行,电力建设项目合同需加强 法律风险管理,保障自身利益。
        电力建设用地法律风险分析
        在征地费用方面,《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的补偿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 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 住条件”。上述规定,虽然明确了征地费用范围,却增加了“被征地 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两项,并且某些具体 费用标准和内容也不确定,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些问题都可能成为电力建设的法律风险因素。
        关于电力架空线路用地使用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架空电力线路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物权法》中的 3 种制度: 相邻关系、地役权、建设用地的立体使用权。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 产权利人之间相互给予通行、排水、铺设管道等便利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是指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 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  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一百三十六条将建设用地使用权 加以立体扩张,设立了一种新的用益物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电力架空线路与其经过的土地所有权之间应适用何种关系,需进一步研 究。如果适用相邻关系,由于相邻权是法定的、无偿的,并且是无固定  期限的,这对于电力设施较为有利。但是,相邻关系仅适用于相邻或邻 近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如果认为架空线路与经过的土地所有权之间 应适用相邻关系,首先要求架空线路是不动产,其次要证明两者是相邻 关系,前者在《物权法》中尚无规定,需要在配套法律法规中明确。
        电力建设环境保护法律风险分析
        《物权法》对环境保护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与电力建设工程相邻 的不动产所有人,可能对电力建设(如发电厂、变电站等)带来的电 磁环境问题、影响通风采光以及造成的其他损害提出排除妨碍、损害 赔偿的请求。



        电力建设法律风险防控的措施
        健全合同机制
        电力企业需大力推广标准合同的文本,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及延误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施工准备等等内容,并且建立完 善的合同机制,有助于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的规范性,结合实际情况分 摊建设项目承包的风险,按照规定合理分配承包双方需负责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各地区应以当地电力建设项目发展的特点制定标准系列文本,并将合同签订的责任归属于个人,一旦出现合同风险可及时了
        解情况,找到解决措施,将企业损失降至最低。如电监会为了落实国 务院节能减排战略布置,建立厂网合同电量分层优化机制,为发电企 业合理制定电量目标。
        对于确定属于不动产的电力工程,必须做好权属管理在电力建设工程的权属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电 力不动产的权属不明,由于历史上采取鼓励投资办电、集资办电、自 维自建、资产上划、工程贴费政策等原因,造成电力企业不动产投资 主体多元,有的不动产难以判断是所有人赠与还是委托给电力企业管 理。二是有的电力工程征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有的不动产形成后,  由于缺乏资金等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证。有的不动产在客户移交给 电力企业后,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农电体制改革中亦有大量的 不动产在移交或划转给电力企业后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物权法》实施后,由于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部分权 属不明或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应当补办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手续时,  要注意及时解决可能会出现提供权属证明不能或者异议人就不动产提 出异议登记等问题,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做好电力建设对环境保护的宣传
        为避免此类纠纷,应当向公众普及宣扬有关工频电场、工频磁场 无危害的知识,强调正常范围内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不会对人体造 成不良影响,消除公众误将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混同为电磁波辐射的 恐慌。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办理相关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电 力工程的建设,应当尽量不影响邻近不动产所有人的通风采光日照等 权利,不对其造成损害。
        提升依法决策的高度
        企业法律专责是联系供电局领导层与法律风险业务部门的桥梁, 所以,应尽量在较常处理法律纠纷的单位配备法律专责,让他与各专 业部门建立长期联系机制,专项调研解决“老大难”历史问题,并随 时对业务部门提供基于法律咨询、建议。法律专责还应定期或视情况 缓急向领导层汇报情况,提出具体专业部门的法律需求,以从全局性 的决策指示、工作方案、管理办法、业务流程中体现法律调控风险的 作用,提升相关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增强员工法律意识
        要提高供电企业职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建立法律审 查机制,尤其是电线杆迁移、塔基迁移等的申请,一定要注意疏导, 要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明白这只是供电企业一项很普通的业务, 只要技术上允许,线路没有问题,亦不影响其他权利,且符合规划、 申请人自负工程款,就可以申请,由供电企业完成,亦更安全、专业, 切不可自行野蛮施工,破坏电力设施。同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法律 培训,开展法律法规分析、常见法律问题处理办法等讲座,以实用、 简明的方式向员工灌输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办法。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目前电力建设项目风险识别 与防控方面存在的问题的确很重要,有利于电力企业走可持续发展路 线。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加强法律认识,落实相关改革体制,并对各岗 位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增强他们对于防控合同法律风险的意识,保障 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王骁 . 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管理对策分析 [J]. 现代国企研究,2018(04):20.
        邹永梅. 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管理对策分析[J]. 通讯世界,2017(24):274-275.
        褚光强 . 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管理对策 [J]. 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12):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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