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征地规模扩大的进程中,出现了农村征地纠纷的不和谐之音,影响了农村稳定和社会安全。征地纠纷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决定了单一的治理手段难以奏效,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措施构建系统化、法律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考察了征地纠纷的成因后,发现征地“制度—结构”的不合理是纠纷产生的制度根源,相关征地政策的执行偏差则是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完善征地纠纷解决机制,首先需集中立法,从公共利益的界限、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三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其次则需构建“协商+裁决+行政复议+司法救济”的多元权利救济体系,同时也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来约束征地政策执行。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
引言
农村土地征收关系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认真、妥善处理,尤其应制定最佳的土地征收方案,避免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然而受多种因素影响,土地征收中,征收人员不当甚至违法行为,极易激怒广大农民,引发群体性事件,引起农民的激烈对抗,导致土地征收工作停滞,因此,职能部门应引起重视,立足当地农村实际,积极研究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为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1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现实问题
1.1补偿原则模糊不清
补偿原则作为征地活动的基础性规范,对妥善进行征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宪法》第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征地须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但未提明确的补偿原则。《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均未做出原则性规定。补偿原则的定位与价值取向决定着我国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范围和补偿程序是否切实维护被征地方的利益,而在缺乏具体明确的补偿原则的宏观指导下,以政府为主导的征收活动带有较强的行政性,补偿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缺乏公正与透明,从而导致了大量纠纷出现以及社会矛盾的加剧。
1.2争议裁决的法律程序不统一
行政裁决作为行政司法行为,应该有严格规范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我国并没有制定行政裁决法,也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导致我国目前行政裁决程序很不统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对行政裁决程序的规定非常笼统和抽象,只是强调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至于由谁裁决,如何裁决没有做出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将拆迁裁决分为:申请与受理(或不受理)、调查与调解、中止与终结、裁决等几部分,而各地方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往往从本地区利益出发从简从快规定裁决程序,缺少具体的制度落实。
1.3征地补偿分配混乱
征地补偿与土地出让价格和潜在收益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导致政府违规征地现象相当普遍。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着暗箱操作与寻租行为,有的无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以各种名义截获、挪用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用。其次,尽管《土地管理法》与村务公开制度都对征地补偿的收支公开情况有所规定,要求做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公正透明,接受村民监督,但在实际补偿落实上却不容乐观。一些村委会甚至强取豪夺,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这极易造成征地纠纷的出现。此外,从社会习俗方面发现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更容易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农村大量妇女存在没有承包地的情况,部分妇女在征地补偿分配上受到严重不公正待遇,村委会或宗族亲人甚至剥夺其征地补偿。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2.1明确公共利益的边界,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第一,从源头出发,要扭转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转变经济发展模式,通过发展经济、拓展税源来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摆脱对卖地模式的依赖,进而减少土地征收的次数和规模。第二,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要通过明确的立法条文来严格限制公共利益的边界,同时原则上缩小征地范围,压缩政府滥用征地权的空间,用立法手段从制度上杜绝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滥用。只要从这两方面入手,减少土地征收的频率,则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因土地征收所引发的纠纷。
2.2积极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农村土地征收纠纷中,应充分发挥司法救济机制的作用,及时解决各类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局面。一方面,扩大司法救济范围,给解决土地征收纠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对当前诉讼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尤其将征地政府文件以及各类纠纷纳入司法审查内容。由法院做好把关工作,给纠纷当事人提供法院救济机会。另一方面,突出法院工作的独立性。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及时完善司法体制存在的不足,避免司法受地方化、商业化、行政化干扰,尤其摆脱司法对当地政府物、财、人等方面的依赖,确保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及公正性,避免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另外,完善司法建设工作。积极建立满足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队伍,通过加强宣传,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及专业水平。同时,积极完善司法工作程序及制度,促进司法服务质量及诉讼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充分发挥在解决土地征收纠纷中的作用。
2.3增加补偿方式,完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
土地作为不可替代的物质资料,一旦被征收农民即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必须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生活保障的范围。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被征地农民一般无较高从业技能和水平,生活来源单一,故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增加财政支出,鼓励农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供适合的企业工作岗位;促进教育体制改革,妥善安置农民子女就学工作;尽快实现户籍、医疗、保险等保障体系全覆盖。在现有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的基础上,从就业、医疗等方面最大程度加强和完善村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4引入和规范协商、和解等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
所谓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指双方当事人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等主要方面达成了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这里主要指的是协商与和解。协商、和解虽不包含在现有行政解决机制之中,但从在立法上还是将其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成为行政救济机制的有益补充。然而,问题在于立法并没有赋予协商、和解达成的协议以法律效力,导致其在实践运用的低效率和滥用。为了防止事实存在的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游离于法律监控之外,充分发挥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功能优势,应当在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中正式引入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
结语
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是城镇化进程所带来的必然产物,如何化解纠纷则是关系到参与各方的切身利益。在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产生土地征收的原因是多方面,也十分复杂性。归结其主要原因则包括公共利益界定不清,补偿安置方式单一,收益分配不合理以及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几个方面,应着手从缩小征地范围,界定公共利益,建立多元化的补偿安置模式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以及健全法律制度框架,强化司法救济功能等几个方面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为保证土地征收的平稳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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