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婚姻法的适用状况——河北省地区的调研

发表时间:2020/3/24   来源:《文化时代》2020年1期   作者:刘欣 陈怡菲 刘璐瑶
[导读] 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社会深受影响,在家庭生活与婚姻生活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改变,不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经过本文作者调查研究发现,新时代农村的婚姻法的适用还不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有些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如农村结婚彩礼的归属问题,早婚问题,非法同居等。除此之外离婚案件缺少对孩子的保护,财产分配不均,以及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作者想通过此篇文章让农村法制意识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  河北  唐山  063210
        摘要: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社会深受影响,在家庭生活与婚姻生活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改变,不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经过本文作者调查研究发现,新时代农村的婚姻法的适用还不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有些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如农村结婚彩礼的归属问题,早婚问题,非法同居等。除此之外离婚案件缺少对孩子的保护,财产分配不均,以及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作者想通过此篇文章让农村法制意识薄弱的人,重视婚姻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婚姻权利益,并且促进我国法治的建设。
       
       
一 农村巨额彩礼的归还困难问题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彩礼作为一项从古至今的结婚习俗,彩礼的价格也是逐年上升,但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家庭的条件都可以负的起几十万彩礼,作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河北省农村平均的结婚彩礼在六万左右,当然有些村子的“习俗”甚至高达几十万。一旦金额过大,在悔婚时候,女方是否应当归还彩礼成了一个问题,还多少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在农村现在适婚女性大大少于男性,婚姻市场可谓是竞争十分激烈。在巨额的结婚彩礼面前,许多农村小伙要么结不起婚,要么要“倾家荡产”只为娶到心爱之人。但是遇到故意骗婚的,或者彩礼给了女方,女方悔婚不退彩礼,又或者结婚才一两个月就立刻要求离婚的,导致人财两失的,不在少数。
        现阶段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的返还问题有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根据作者的调查,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小伙在遇到女方悔婚,要么没有去索要彩礼的意识,要么索要的方式不得当,甚至由于女方拒绝归还彩礼,而进行极端对女方产生伤害行为。
        我们最应该做的是在自己所要无果,乃至出现分歧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发生的纠纷,以防止更多危害行为的发生,去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农村社会环境。此时法官对这类案子的审判过程应该在依法的同时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实现公平正义。
        二早婚现象及无证婚姻现象严重
        我国是人口大国,在1971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同时我国提倡晚婚晚育,即便现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对全面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我国婚姻法对男女结婚年龄,仍有着较高的规定和限制,男人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岁,女人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岁。然而作者在在河北农村的走访过程中发现许多青年男女结婚年龄早于法定年龄,这些青年大多都学历不高,早早辍学或者因为家庭条件不好,未满十八岁便开始了打工赚钱,他们步入社会的年龄较早,造成了他们结婚年龄早于法定年龄。其实这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无利的,首先,早婚的形式多以仪式婚的方式,这种形式意味着无证婚姻的存在,即我们所说的非婚同居。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登记结婚,是对法律的藐视,这种行为使婚姻法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其次,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法律无法对弱者进行保护,造成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一系列问题比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更加难以解决。


        三离婚后对孩子保护不周以及监督权的实现
        农村男女离婚,不光是对双方情感的伤害,伤害最大的却是孩子,往往孩子的归属和抚养问题有很大的误区。作者在农村调查发现,双方在离婚后,为了逃离离婚的阴影,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很逃避,甚至出现父母双方都不想要抚养权的状况。当然更普遍的问题是 双方认为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选择权对方,以后孩子的各个方面都与自己无关,这种想法很明显与我国的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甚至在亲情和道德方面是不允许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亲子与监护关系不会改变;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即所谓的探望权。其中探望权的实现无论是对孩子的成长以及家长对亲情的维护有极大的好处,现在农村的男女双方的问题在于,不知道自己有探望权,甚至明知道自己想有探望权却不积极行使。对此对于孩子的保护,还是有待于解决的。
        四结论及其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的发现与研究,作者认为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村普法教育有待加强,大部分人是由于不知道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维权意识,致使农村婚姻法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对此我提出几点建议:
        1.应该加强法律的宣传,可以在设立微信公众号,多录普及婚姻法的视频,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向村民宣传婚姻法的有关内容,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并且鼓励他们通过法律维权,增强法律意识。对于早婚的人群,我们应加大对青年男女的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2.当然我们还需要逐步完善婚姻立法,建立相应惩罚机制。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婚姻家庭,但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内容上增加对违法婚姻的惩治措施,建立一整套结构严谨、内容完整、执行便利的惩治机制。
        3.我们应该维护法律尊严,加强婚姻法适用的监管。可以再村委会建立一个婚姻监督,和普及婚姻法的组织,在村民结婚以及发生离婚问题时可以向这个组织咨询和求助。并且在法律层面来讲对于不同的情况我们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1]申育林. 关于农村青年早婚早育问题的探讨[J]. 农村经 济与科技,2011(5).
        [2]沈剑. 降低法定婚龄的可行性分析———基于保护“民本” 的法社会学视角[J]. 兰州学刊,2013(3).
        [3]金眉. 从法定婚龄的部门限制规定看正确理解法律位阶 [J]. 南京社会科学,2005(9).
        [4]王富新,等. 农村失地妇女权益保障问题调查[J]. 中国集 体经济,2010(7)(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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