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本文阐述股权定义,梳理了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立法现状、夫妻共同股权的认定标准以及造成认定困难的因素,探讨了持股股东所在公司类型对离婚股权分割问题的影响,股权分割对第三方的影响及如何减小此影响。
关键词: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有限责任公司
1.夫妻股权分割国内立法现状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一方或双方用共有财产投资公司或者因买卖、出资、继承、受赠等原因获得股权,夫妻双方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收益或管理公司的权利。在诉讼离婚中,除抚养权外,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争夺的重点内容。针对此现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分别给出了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股权的分割办法,这些分割方式都充分考虑了股权在这些类型企业中的人合性,这样的侧重在股权分割的研究中很有启发意义。但是若要跳出婚姻关系,探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应当完全正视公司良好管理与股权所有人变动之间的关系,从而尽量弱化夫妻股权分割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负面影响。
2.夫妻共同股权的定义及学术界分歧
股权是股东权利的简称,股东基于股东资格,拥有公司的股份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因而所享有的对公司的各种权利,总的来说分为股权的价值利益以及股权代表的管理公司的利益。有学者认为,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相比,夫妻共同股权并非完全作为标的物被分割,而仅仅是股权的财产性利益或者财产权,而这也是股权的特点,它不仅是一个财产权利,也附带了经营管理的“投票权”。这是关于股权所带有的价值属性与人格属性的区分,由于在合伙企业中,股东作为经营管理者,是经过其他合伙人承认与资本投入而成为股东的,而夫妻股权分割若是两种属性皆分割,很有可能将经营管理权利分给得不到其他股东承认的主体。另外的学术观点认为两种属性缺一不可,若是股权能够像金钱财产一样简单均分,那么离婚则可能导致大量无关人士跻身股东团体。另外由于股权价值变化不具有可预期性,婚前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价值增减带来了收益与损失是否应当由伴侣共同承担,经过努力经营才能得到升值的合伙企业股份与随股市行情涨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然应当属于两种不同的情况,前者涉及到一方为经营管理付出的精力与另一方进行家务劳动付出的努力之间的关系,后者则单纯是婚前财产的自然增长。家务劳动有其经济价值已经在《婚姻法》第四十条得到了较轻程度的声明,但这样的“补偿”并不足以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
3.公司类别对股权分割方式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明显有更强的人身属性,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则人人可购买,转让无限制,几乎没有人身属性。
合伙共同股份的分割,基于合伙股份更强的人身权属性,宜将股权分割给持股一方而给非持股方以相应的财产利益,这样便于维持合伙的经营;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共同股份的分割,其中的优先股分割可按照分割股票的方式进行,而职工个人股份因为与职工的个人劳动紧密相连,无法分割给非持股一方,只能将相应的财产权益分割给非持股一方;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股份的分割,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须受同意权、购买权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若是要将股权的一半转让给非持股一方,须经过程序上公司股东的同意。
在夫妻股权分割的问题上,研究方向应该更偏重具有人合性的股权的分割,具有人合性的股权要分割,要侧重符合《婚姻法》的法益,还是符合《公司法》的法益,要综合考量《婚姻法》注重保护的妇女儿童的权益以及《公司法》侧重保护的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这些看似没有交集的法律权益在夫妻股权分割的问题上被集中到一起,成为较标志性的社会权益冲突。
4.夫妻股权分割之难点
第一,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合伙企业的股权具有的人合性体现出了其他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不具有的特质,即股权带有的经营管理决策的权利与其经济价值并不分上下,而这样带有人合性的权利需要获得公司股东认可的人才能行驶,若是将其像分割一笔存款一样简单分割,那么会将股权中人合性的权利分给不被认可的人。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处理方式实质上是将夫妻股权分割处理成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体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衔接间的真空地带较多。一般情形,《婚姻法》与《公司法》很难出现交集,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自然人拥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股权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必然不会被忽略。夫妻股权分割方式要符合《婚姻法》与《公司法》两部法保护的权益,是夫妻股权分割的难点;
第三,股价的确定有难度。有市场就有价格,因而不能上市交易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价值确定成了难题。股权价值因公司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股权价值的确定,目前有几下几种做法:(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3)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4)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上述几种方法,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均存在不足。
第四,在离婚诉讼中,证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夫妻双方获取证据的能力却因持股与否而大相径庭。持股一方利用管理公司事务的便利可以虚造、隐匿证据,非持股方利益因此会受到损害。股权既然有相当的人合性,掌握股权的一方具有操纵公司决策的便利优势,也具有隐瞒公司实际运作情况的优势,其完全可以操纵股东会决议,转移公司资产,使股权的实际价值清零。这也是在实践中需要防止发生的可能事件。
5.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以及公司注册门槛的降低,作为无形财产的股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比例日渐升高,这导致了在诉讼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股权作为财产分割的实践大大增加。由于股权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开放性与波动性,会影响到持股夫妻双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方的利益,因此夫妻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导致的股权分割需要用细致而照顾到多方利益的法律规定来指导,即股权特有的人合性导致分割股权必然要顾及公司的管理经营,其价格波动的不可预测性也给其经济利益的价格评估带来了挑战,另外股权所有人特有的优势地位必然也将影响股权的合理分割。社会发展,部门法律领域相融相通情形会愈发普遍,吾辈应当密切关注。
参考文献
[1] 张伟,叶名怡.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9,26(03).
[2] 王彬,周海博.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制度探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3(01).
[3] 王建东,毛亚敏.离婚诉讼之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探讨[J].法学,2007(5).
[4] 王轶伟.浅析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难点[J].法制与社会,2014(13).
作者简介:雷天宇(1995.02—),男,四川省新津县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