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本文是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法院“案多人少”已然成为一个中国法院面临的司法困境,理论界对此进行了激烈争论,各级法院也开展了多样的回应性解决措施。对于“案多人少”的理解和解决通常被归结为三类原因和四类措施,但是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构建逻辑出发解析多元的诉讼体系,从程序法的角度探析“程序繁简分流”对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案多人少;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视角;多元诉讼体系
前言:
当代中国若要务实地应对“案多人少”问题,需要挖掘现有制度资源的潜力,善于利用像认罪认罚从宽所构建起来的多元的诉讼体系弥补可供利用的现有制度之供给不足。
1.问题的提出及原因分析
“案多人少”已然成为一个中国法院面临的司法困境,对于此,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提出些许回应性对策,大致可以归结为三类:一是增加资源供给,扩大司法资源总量;二是在司法资源相对不变的前提下,降低个案成本;三是创新审判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四是扩大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使案件分流。这些方式表达了实务界与理论界对于“案多人少”问题的关切。但是实际效果显示,现有的改革措施尚未解决甚至缓解这一司法困境。基于此,有必要对“案多人少”的问题界定、原因分析做出新的解释以及提出“繁简分流多元诉讼体系”的新的应对。
“案多人少”通常被归结为四个原因,一是社会转型引发的新矛盾导致纠纷的增加;二是新法颁行带来的人们预期之外的矛盾;三是经济总量的大幅扩大导致了司法纠纷绝对的增加;四是司法成本的绝对降低刺激了民众的司法消费;本文认为这些原因肯定或多或少的存在,但根本原因是诉讼程序的单一性无法应对案件繁简不一的多元性,进而导致繁者更繁、简者不简的司法困境。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应对。本文仅就认罪认罚从宽繁简分流的多元的诉讼体系对于解决“案多人少”为的逻辑构建进行分析论证。
2.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立法目的逻辑演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本土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吸纳美国“辩诉交易”的合理因素而成的一项新生的制度集合。“从宽”的效果表现为“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实体从宽”其实是由来已久的“繁简分流”的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程序从简”导致的多元的诉讼体系由此应运而出,弥补了程序阙如。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逻辑构建出发,探析“繁简分流的多元的诉讼体系”对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积极作用。
表2: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逻辑展示
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程序适用逻辑。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以是否认罪认罚界定了程序是否从简的分野,规定了程序从简的适用条件和赋予了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同时,达到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的立法目的。
第二、如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当事人一般会在程序选择权的驱使下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来规避普通程序所带来的冗长的、不确定的、煎熬的诉讼程序。
第三、如果被追诉人认罪、不认罚,当事人就只能选择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这时,被追诉人很大程度也不会选择普通程序。
第四、如果被追诉人认罪、不认罚、且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此时,被追诉人就只能选择普通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
3.2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程序的适用逻辑
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就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带来的程序从简的福利,只能通过普通层序简化审或者普通程序服判悉诉。
4.小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结构出现新特点,严重暴力犯罪不断减少,轻罪案件大量上升。目前,人民法院每年一审审结刑事案件约 130 万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在 80%以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程序分流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不断完善和增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带来的多元化的诉讼体系。力求达到简案速审、重案慎审、难案细审,简者更简、繁者更繁。
参考文献
[1]姜峰.法院“案多人少”与国家治道变革 ———转型时期中国的政治与司法忧思[J].政法论坛.2015(33).
[2]陈雨.认罪认罚从宽的路径探索——基于程序与实体的双重视角[J].光华法学.2018.(11).
[3]狄小华.认罪认罚等级体系的构建与运用[J].政法论坛.2019(306).
作者简介:张国昌(1989.06—),男,河南省郑州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专业 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