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作为当事人以外的受益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不适当时,保障自己的利益免遭损失呢?通过分析《合同法》第 64 条,可知我国在立法上过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并未赋予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独立的履行请求权。随着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纠纷增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必将产生一定的混乱。因此,解决我国目前审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明确规定受益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
论及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对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有必要先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界定。学界对该概念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以向第三人给付为中心”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三方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另一种是“以第三人债权为中心”说,认为只有当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权,才能构成第三人利益合同,两方观点分别对应广义和狭义上两种类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本文主要是以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基础展开探究。
一、受益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
(一)正当性基础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通过当事人赋予其某种权利或利益的约定,取得对合同债务人独立的请求权,当债务人迟延给付或拒绝给付时,该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的债权人往往因缺少利益驱动而怠于行使诉权,或因某种限制无法行使诉权,此时若不赋予受益第三人独立的履行请求权,第三人就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救济,其利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也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目的是给与第三人利益,因此在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未危及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就应当认可并保护当事人自行决定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这正是意思自治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体现。3.信赖利益的保护。受益第三人基于其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取得的合同利益产生合理信赖,并据此信赖进行准备或做出决定,若否认其信赖利益,不仅会使受益第三人的期待落空,而且可能使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还会影响到正常的社会分工协作。4.交易效率。进行违约救济时,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的行使能够简化诉讼方式,降低诉讼成本。
(二)构成要件
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第三人自然没有了权利基础。大陆法系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规定要求:(1)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2)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除此之外,合同约定对于第三人的给付,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能够实现的,否则也不发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使第三人取得合同利益的合意。受益第三人权利的取得,必须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赋予第三人合同权利的意图。3.合同当事人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赋予受益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核心内容,合同当事人除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还须使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义务的权利,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4.受益第三人须符合一定的身份条件。首先,受益第三人应当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时,受益第三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所不问,只须在其接受利益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可。其次,受益第三人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赋予利益的意图所指定的人,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主体可以是特定的某个人或者是特定的某个群体。例如,学校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公司为该校一定时期内的全体学生承保意外伤害险,则在此期间内新入学的学生都对该利益具有请求权。
二、受益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效力
第三人请求权的效力主要有:1.受益第三人享有受领权。第三人的受领权是其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我国学者对受领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义务说、权利说、折衷说三种,其中,折衷说指当债务人无须债权人协助即可完全独立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给付受领为一种权利。更多情况下,债权人受领债务人之给付须为债务人提供一定的便利与协助。我国《合同法》第60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附随义务,尤其是协助履行义务,这为确定受领既为权利又为义务的观点提供了立法上的基础。综上,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受领请求权同时包含了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三人在行使受领请求权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为债务人履行义务提供一定的便利,同时,在第三人拒绝受领时,债务人也无权强制其受领。2.受益第三人享有给付请求权与相应的救济权。
受益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为第三人请求权效力的核心内容,合同当事人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目的,即是通过双方达成的约定使受益第三人享有对债务人的独立给付请求权。基于此,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不必通过债权人直接要求债务人向其为给付,并且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寻求公权力的救济。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既包括独立请求债务人向其为给付的权利,也包括起诉债务人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因此第三人一旦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在债务有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第三人如不在诉讼时效消灭之前提出请求,则丧失了诉讼时效利益。债务无履行期时,第三人可以随时请求受约人给付,但应给与必要的准备时间,经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则须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内容是否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上有不同看法。肯定说认为《合同法》第64条是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否定说认为该规定并未赋予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仅仅是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关于债务履行方式的约定或者可以被称之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交付”。宽泛肯定说认为,该条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人取得当事人赋予的合同请求权,另一种是第三人只是单纯作为债务人履行的接受人,应当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判断。
笔者赞同否定说,认为该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并未赋予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第三人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如果其享有权利即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此种对法律原则的突破应当被法律明确规定方能被认定为有效,但该条规则并未表明受益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债务人违约时第三人无法直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义务,也无法独立提起诉讼,得不到公权力的救济。此外,该条规定在《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说明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只是当事人约定履行方向的变更,并未涉及第三人权利问题。反映出我国的立法者的意图只是将其规定为特殊的履行行为,而并非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其从各个方面生硬的对该条作出包含赋予第三人请求权的解释而引发争议,不如采取其他方法对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作出保护。
由此可见,《合同法》第64条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此类合同的效力范围仍局限于缔约当事人之间。该条规定并未赋予第三人独立的、直接的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受益第三人既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不能独立对其提起诉讼,只有请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该条规定仅产生普通合同所具有的一般效力,缺乏第三人利益合同应发生的法律效果,无法对第三人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我国民法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缺乏统一的原则性规定,仅在有关保险、信托、货运等特别法中存在简单、分散的规则,而且未立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中当事人与受益第三人间的互动关系来设立法条,无法满足现实交易的需求,容易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实践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法院亦无明确的法律上的判决依据,无相关权威指导案例,只能由法官基于案情进行裁量,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要解决此问题,必须在立法上与制度上加以完善。
三、我国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立法建议
(一)在我国民法体系内构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未来国际贸易及日常生活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立法规定不足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造成我国国内学界对《合同法》第 64 条定见解不一,司法实践中应用也较为混乱,不仅影响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容易发生纠纷,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内构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最符合效率原则的方法即是通过司法解释赋予《合同法》第 64 条更为丰富的内容。司法解释可以有效的弥补法条规定的不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对某项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通过对《合同法》第 64 条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可以完善法条规定,确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赋予受益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如可以通过颁布“关于审理第三人利益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方式解决实际案件中第三人利益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明确受益第三人的权利范围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对第三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上,从权利角度来看,首先面对的是要不要接受合同利益,尽管第三人可以直接取得合同利益,然而不一定乐于接受。因此,应赋予第三人在知悉存在合同利益后,有自由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该接受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默示做出。如果第三人在当事人通知后一定期间内没有做出意思表示的,应视为接受。其次,第三人未做出拒绝利益的意思表示的,应享有向债务人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最后,为了维护合同履行的稳定性,规定第三人在接受合同利益后不得随意放弃,除非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或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重同意后可放弃合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