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不当得利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财产之诉,是为了将基于一方受益,他方受损的财产变动,恢复到变动之前的状态。主要目的在于赋予权利人手段以救济,实现公平正义。而不当得利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过不断演变,已成为了民法领域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请求权一并构成了权利人实现自己权利与诉求的基础。如何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请求权体系化的形成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
一、不当得利概述
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最初专指告向被告请求返还财产的诉讼。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发现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上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基本制度。凭借于此,不当得利制度焕发了蓬勃的生命力并延续至今。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继承罗马法典型代表的德国、法国,其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对不当得利制度体现出了不同的重视程度。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定义是:在没有法律根据的前提下,一方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且致他方受损,而取得利益与他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满足上述条件后,受损一方即被法律赋予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取得利益方返还所取得之利益。因此不当得利的发生,首要条件应当是一方取得利益,如无人获利,自然无得利可言,亦无不当得利。第二个构成要件应当是另一方受有损失,如同硬币的正反面一样,受有利益与遭受损失是不当得利的两种表现形式。第三个构成要件则是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传统上不问不当得利的类型,均以因果关系为判断基准,并有直接因果关系说,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及相当因果关系说三种见解。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得利与受损基于同一原因事实的损益变动,非直接因果关系则是依照社会的一般观念决定因果关系,而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以合理分配危险,具有价值判断的性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所以成立,就在于对所取得的利益的否定性评价,将取得利益方的获利认为是不正当的。该获利的不正当性,就是受损方向获利方主张返还的基础。不当得利第四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构成要件是获利方的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不当得利的功能除了填补损害,更在于使受领人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对此处的没有法律依据,应进行狭义理解,否则易扩大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形式规定不当得利制度所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随没有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不当得利,但依然广泛使用了不当得利的概念,并将其确立在偿还法当中。偿还法规范这样的情形:人们有义务为其所获的利益支付价款,即使不存在所谓的默示允诺。法律工作者对这个追偿权解释的基础观点是,如果不强制偿还,那么获益人将不当得利。换句话说,他从另一方获得其无权拥有的利益——他获得该利益没有原因或“对价”。 不同法系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足以体现不当得利制度的重要性且确有其独特地位。正如德国民法学家马肯西尼斯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比喻:“不当得利犹如罗马门神贾努斯。它前顾而后盼,一面注视着合同,以拭其所溢;另一面紧盯着侵权,以纳其所遗;而其眼角余光更远及物权。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立法、学说
(一)请求权竞合的定义与目的
请求权是债法上的权利,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因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不同,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准物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人格权上请求权和身份权上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 而请求权竞合的产生,其本质是赋予权利人救济手段行使的多样性,使权利人有权选择以何种手段对自身权利进行保护。
(二)请求权竞合的学说
1、辅助说
该学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仅作为其他救济手段无法行使的辅助性救济手段,缺乏独立地位。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民法上其他请求权不发生竞合问题,唯有其他请求权不能行使或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能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根据其程度不同,分为绝对辅助说与相对辅助说。辅助说的代表有法国、前苏联,法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将不当得利作为辅助性救济手段,仅有个别条文涉及特殊的不当得利,但这样的规定明显无法涵盖所有的不当得利情形,这也是法国采辅助说的必然结果。
2、竞合说
与辅助说相反,该学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只要具备构成要件,权利人就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该说是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主导学说。德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确立了其独立地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更进一步,规定在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经过后,权利人仍有权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笔者认为,竞合说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赋予权利人多样化救济手段值得肯定。同时结合法国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及学说的形式弥补法国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规定的情况来看,竞合说较辅助说更为可采。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与实行,我国已经在立法上确立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与1987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规定,《民法总则》更进一步,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明确为权利人的行使救济手段的一项权利,而《民法通则》是从得利人的角度出发,以应当返还利益作为得利人应当履行之义务。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本质上是债法的权利救济来看,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单独设置条文已经体现出我国立法的态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在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仍属于极少数。这种明为独立,实为辅助的现状与我国不当得利规定简单化,类型单一化是必然的。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民法当中的重要内容,与其他类型请求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之所以发生竞合,在于针对同一事实不一定仅为一种法律关系所包含,而可能出现满足多个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可能。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竞合
传统观点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不能两立。但应当注意的是,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地区存在法律制度的差异。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致物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较广,而法国、日本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导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较物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更广。由此可见,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属于此消彼长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法上请求权的竞合
合同法领域更容易发生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约定,自然享有向相对方的债务履行的请求权。而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最终所发生的法律效果也与不当得利较为相似,因此在考察合同法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时,需对合同的不同情形进行讨论,将相对方取得合同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据作为重点,并据此进行论证。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法上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法上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竞合的原因在于侵权法上的被侵权人及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权利人均受有损失。但二者虽同为债的发生依据,构成要件却不尽相同。就侵权法上请求权的成立而言,需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不法性评价,而不当得利则无此要求。另外,侵权法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权利人请求获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因此可能出现同时构成不当得利和侵权或均不构成,亦有可能仅构成其中之一,因此立法上应进一步肯定两者构成竞合。
(四)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的竞合
传统学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发生竞合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将管理人对无因管理之债享有请求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但在将无因管理类型化为适法的无因管理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后,应当对管理人无法在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中依据无因管理发出请求权,肯定管理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维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2-43页
[2]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22页
[3]《牛津当代大辞典》,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897页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65页
[5]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51页
[6]洪学军、张龙,《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研究》,现代法学,200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