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以罪革除土司异地安插制度研究 周萌

发表时间:2020/3/27   来源:《知识-力量》2020年1月1期   作者:周萌
[导读] 土司安插制度在雍正五年(1727)得以初步确定,在此制度的形成、确定、完善的过程中,清朝政府对罪革除土司的安插体现出了阶段的处理制度,朝廷对于土司的安插态度也在不断的改变,处理结果与情况也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
(吉首大学,湖南省 吉首市 416000)
摘要:土司安插制度在雍正五年(1727)得以初步确定,在此制度的形成、确定、完善的过程中,清朝政府对罪革除土司的安插体现出了阶段的处理制度,朝廷对于土司的安插态度也在不断的改变,处理结果与情况也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本文拟以时间为线索,整理了制度前(康熙年间-雍正五年)、制度建立(雍正五年)、制度完善(雍正五年-雍正八年)的三个时期的相关文献,对清代以罪革除土司异地安插制度研究。
关键词:清代;以罪革除土司;土司安插

 
       一、安插制度创立前清王朝对不法土司的安插规定
       清王朝统一全国后,基本上采用明代的政策制度,在国家的西南地区继续实施土司制度。在清朝统治前期,对于愿意支持清朝政府的土司采用原官授职,并且允许身份、财产世袭。
       康熙十二年(1673),有记载如下:
       “土官本不食俸,其有罚俸、降俸者相应免议。凡应降级调用者准降级留任,惟贪酷故杀不法等罪仍行革职。其讳盗因公诖误例应革职者俱免革职,降四级留任。”[1]
       由此可见,惩罚土司的主要形式为降级,除去几项特别严重的问题采用革职之外,处罚形式较轻。随着康熙统治地位的逐渐稳固,对于犯罪土司的惩罚处理也逐渐加大力度。康熙二十一年,明确规定,对于受贿、隐匿凶犯等一些列重大问题犯罪的土司,身份与地位不允许世袭。
       康熙四十六年(1707),有记载如下:
       兵部等衙门议奏大学士席哈纳等察审土司田舜年一案,上疏:“革职宣慰司土司田昺如暴戾虐民、抗不赴审,建议枷责佥妻安插内地,获准。”[2]
       雍正上位后,前两年在文献史料中几乎找不安插土司的事例,但清政府对于犯法土司的态度坚决,对于犯法土司必须予以处罚。在雍正三年至雍正五年(1925-1927)的时间中,犯罪土司的处理逐渐增多,并且大多数采用异地安插的结果,向外省市拓展。
       《清世宗实录》卷60载:
       云南姚安府土同知高厚德的安插事例,刑部议:“云南巡抚杨名时疏参姚安府土同知高厚德占夺民田,欺隐庄地,请革其世职,改设流官,迁其家口于省城。应如所请。”[3]
       二、以罪革除土司异地安插制度的确立
       雍正五年(1727),以罪革除土司安插制度在“镇沅事件”的直接推动下正式得以确立。该事件的发生过程为:雍正四年六月,云南镇沅土府进行改流。半年后,镇沅府纵火肆掠,在这个过程中,杀死了新设流官威远和府事刘洪度。清朝朝廷知道事情后,紧急调动元江人员进行镇压,才得以评定地方与政府抗压、杀害政府官员的特大恶性事件,并对此时做出处理:
       “镇沅府土知府刁瀚奸占民妻,强夺田地,凶淫贪劣,应拟绞监候。镇沅地方己经改土为流,应将刁瀚家口迁住省城无留土属滋事。”[3]
       由此可见,对于犯罪土司采用安插至省城,目的在于杜绝后续滋事。然而此决定并没有被雍正皇帝采纳,雍正认为留在省内还是有继续滋事的可能,因此决定将其全家安插于远省。至此,根据犯罪罪行的轻重来觉得安插的远近,确定了以罪革除土司的安插制度。
       三、以罪革除土司异地安插制度完善
       以罪革除土司安插制度确定后,在雍正四年到九年得以不断完善。加上改土归流的力度逐渐加大,清朝政府在废除大批土司的过程中形成了有组织、有步骤、有目标的行动。
       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对于安插地区也产生了以下规定:
       “其改土为流之土司,本犯系斩绞者,仍于各本省分别正法、监候,其家口应迁于远省者,系云南迁往江宁,系贵州迁往山东,系广西迁往山西,系湖南迁往陕西,系四川迁往浙江,在于各该省城安插。如犯军流罪者,其土司并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系云南、四川迁往江西,系贵州、广西迁往安庆,系湖南迁往河南,在于省城及驻扎提督地方分发安插。

”[4]
       由此可见,对于土司的安插地从犯罪罪行来说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改土归流的土司,在省内或者临近省份进行安插。其家属必须插至原生。第二,犯军流罪的土司土司与家属可以安插于近省。督抚和地方官员在对土司实施安插过程中权责分明。督抚首先须检查确认应迁土司及其家口的人数,准许“每亲丁十口带奴婢四名”,并把“即将应行迁徙与应留本省情由于疏内声明,取具地方官印甘各结报部查核”。并制造详细的人员清单,一并将安插人口和清单移送至安插地方。
       到了雍正八年,清朝政府对于对安插制度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案有名或平日倚恃土司声势,素行凶横生事扰民者一并安插。本案内并无附和该犯为匪犯法,平日又属安静者”免于安插。斩绞监候之土司,若该犯止有妻妾并无子及子嗣幼小又无应迁之父母兄弟,本犯未迁之先身故,并无子及子嗣幼小者,其妻妾、幼子免徙,安插于本省省城,地方官员严格稽查管束。”[5]
       在安插的过程中,呈现出了越来越细致的划分,这样的处理方式,直接减轻了朝廷政府与地方势力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减轻了安插制度的难度,减轻了安插过程中的财政压力。
       四、对于清代以罪革除土司异地安插制度的分析与评价
       1、土司迁置程序
       违法土司安犯罪后,在其安插迁置前,基本采取的处置首先是关押在省城,接下来对于家属秦人也进行关押,然后开始立案调查,在调查清楚事由、犯罪轻重之后,对其进行审判,根据相关制度进行安插。以雍正五年(1727),湖南桑植保靖宣慰司宣慰使向国栋与彭御斌的案子为例。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清能够清楚的展现土司安插前的基本程序。
       雍正五年(1727)九月二十二日,署湖广总督福敏上奏:
       “查桑植、保靖土司改土归流一案。……彭御斌、向国栋先已羁候省城,而妻子仍留原地。臣今令该将等护送至长沙收管,俟事结之日听候给还安插。”[6]
       2、安插地域
       雍正皇帝在进行安插的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地域的变化是制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雍正皇帝已经认识到如果将违法土司继续留在原籍地,在后续的时间中带来的负面影响非常之大,原土司的相关势力党羽并没有一并清楚,因此在雍正五年安插制度的建立之时,便明确地提出要将土司安插至省外,并根据犯罪罪行的轻重安插于远省,基本杜绝了犯罪土司后续滋事的可能性。
       3.安插后的生计保障
       清朝政府非常重视国家的安定稳定,柱式改流地区的稳定,对于安插土司的安插后的生计保障也有一定的政策支持。比如政府一般会给安插的土司及其家属提供相应数量的房屋以及田地,满足他们的正常生存、生产所需。这样人性化的安插制度也是体现出政府在统治当中的智慧。
       五、结语
       在历史过程中,土司制度的存在有利于国家的整体安定与团结,但对于原土司地的居民来说,土司的残酷统治让其深受迫害,饱受剥削。天高皇帝远,在政府政策较为松散的情况下,土司成为当地的土皇帝。土司犯罪之后,政府对于土司的处罚呈现出由轻至重的发展态势。
       以罪革除土司异地安插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让政府对地方的通知走上正轨。据史料记载,在制度逐渐形成以及完善的二三十年之间内,流官基本控制了局面,地方也逐渐得力安定下来。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山,中央政府对土司有直接管理的优势,和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定、民心的安抚都有着积极深远的历史影响。
参考文献
[1]《清圣祖实录》卷41,康熙十二年三月壬午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乾隆二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贵州巡抚定长奏
[3]清世宗实录.卷60·雍正五年八月甲申
[3]清世宗实录》卷60,雍正五年八月癸卯
[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1《刑部·名例律·徒流迁移地方一》
[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9《吏部·处分例·边禁》
[6]朱批谕旨.卷25·雍正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福敏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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