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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政府在采购过程中,有多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在采购中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其中,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外,其他为政府采购中特有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而非招标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具体运用的困惑,本文对此作一些探讨与思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操
1 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价值和意义
非招标方式采购对于政府而言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一是缩小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减轻了市场主体负担,提高了企业采购的灵活性 ;二是收回了原来关于地方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决定并调整必须招标范围的表述,这意味着强制全国统一执行规模标准,地方政府无论是扩大还是缩小范围,皆不可 ;三是进一步提高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法治化、规范性水平,提高了整个体系的效益,提高了采购的质量,也有助于减少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情况。因此,目前在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活动越来越普遍,其次数和累计金额都在快速上升,这是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采购下一步的重点表现形态,也是公权力监管的新重点。
2政府采购中非招标采购方式在实操中的思考
2.1完善采购立项审批的论证环节
74号令明确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时,采购实施应当遵循公平交易核心机制,即“先提供或获得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完善采购实施前的立项采购需求论证环节,是解决“先提供或明确采购需求”的有效方法。采购立项审批时采购需求论证会须明确以下三大块内容:技术需求、商务要求及其它需求。三块内容都应详细明确,且符合相应法规。技术需求:应提供详细采购明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或工程量清单及相关的图样、图纸及技术要求描述、使用功能、性质用途、安装要求等资料;商务要求:质保期、验收条件及标准或验收方法及方案、售后技术服务要求、交货时间及地点、付款条件、备品备件及耗材等要求,售后服务保障或维修响应时间要求;其它需求:质量管理、企业信用要求、能力或业绩要求、原厂商授权、采购人的特殊要求及说明。凡采购需求相关要求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对实质性要求须特别注明,这样才能保证需求信息对每个供应商是公平的,同时减少或排除评审时主观臆断或有失公正的评判失误。
2.2 准确利用各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特性,使采购真正创造价值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方式特性鲜明,各有千秋,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必须充分考虑项目特点,准确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才能够充分发挥其优点,使采购真正创造价值。对于规格与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的货物,需求明晰、行业标准化程度高的服务,及需求简单、采购人有能力编制完整准确需求的工程,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以合理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通过充分竞争确保采购结果的物美价廉;而对于技术、服务要求复杂,采购人无能力编制完整准确采购需求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则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利用市场力量明确需求,并用综合评分法避免恶性低价竞争,保证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2.3非招标方式采购制度落实的重点工作
要落实制度,主要控制环节有四点 :一是人的观念认识的正确性,即“应该这样做”;二是人的态度的主动性,即“愿意这样做”;三是行为活动的稳定性,即“可以做得到”;四是后果责任的可追溯性,即“必须这样做”。控制好了上面这四点,那么制度就可以较好地落到实处并发挥实效。首先,要从观念上促进制度落实。非招标方式采购需要企业管理者充分把握政策边界,主动作为,以提高工作效率的指导思想,提高合规性管理的认识水平,敢于在非招标方式采购上开辟高效的工作路径。企业的日常采购活动往往是涉及各方利益的中心,是内部各部门、外部各潜在供应单位关注的重点,也是企业主要管理者对合规风险最关注的地方。因此,需要企业主要管理者从传统的思维中及时转变,那种宁愿多花费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去进行招标,也不愿意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时代,现在可以告一段落了。其次,内部沟通和决策执行要畅通。一是企业针对自身特点设置好采购管理岗位和各业务部门的关系后,要通过审批、决策等环节确保采购和业务需求高效一致。例如企业主要领导首先要通过企业总体把关层面,充分强调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性,鼓励在合规的前提下尽量以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同时,企业的领导要统筹协调好采购部门关注程序规范、业务部门关注采购结果可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支持采购和内部审计监督部门严格把关,也要支持采购项目涉及的具体业务部门提出的合理的倾向性要求 ;二是企业在进行采购决策时尽量提高效率,这既有利于体现非招标项目高效、便捷采购的宗旨,又能形成制度高效运转的长久良性循环。要从考核、追责等环节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在现行的国有企业监管体制下,确实存在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错误的履职观念,企业在考核、追责等环节要特别加强对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有效督促。如一些企业的管理者,或者分管采购工作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往往较为顾虑采购的合规风险,尤其是在“应招未招”、EPC分包是否需要再次招标等边界问题上特别担心。因此我们要在完善非招标方式采购制度的同时,一并完善考核、追责相关标准,在面对上面这些问题时,凡是没有明文直接规定违规的事项,不得作为监督、审计、检查等问题认定标准,以打消各级管理人员的后顾之忧。
2.4不进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方法
一种意见认为无论直接指定或邀请招标均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但在当前强力反腐、各种巡视、全面审计的背景及邀请招标实为明招暗定广受诟病的情况下,又有谁去冒这个“风险”?且采用邀请招标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之规定。但在现实中很多项目是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项目特点、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分析,并结合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其中,除单一来源外并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是相符合的,这样就规避了可能的廉政风险及人为因素。
结语
总之,通过这些国家政策导向的变化,体现了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客观需求,为贯彻新形势下的新发展理念,从业者必须加强学习政策法规,提升专业能力,在加强对公权力监管和防范各类风险的同时,切实推动国有企业创新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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