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离监探亲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当前我国罪犯的离监探亲工作依然存在着比较普遍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没有得到积极有效的化解,使得这一制度在近十年的实践结果并不理想。随着文明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注重保护人权,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罪犯离监探亲制度对加快我刑事执行法律进程的影响,结合我国“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和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罪犯离监探亲制度,进而趋利避害,努力发挥它的积极有效的作用。
关键字:离监探亲是指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回乡探望亲属,是在做好风险防范前提下监狱对罪犯的一种狱政奖励。《监狱法》和《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探亲规定》对罪犯离监探亲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从纯粹积极的角度看,该制度对于服刑人员个人、其亲属甚至是社会层面皆有益。
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接纳程度等方面的考虑,近十年来除四川、贵州、宁夏等少数省份以外其他绝大多数地区的监狱都停止了离监探亲制度的执行,而司法部重新重视离监探亲制度,不仅体现了深入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更是对刑罚执行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的坚持,监狱的作用不仅仅是让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更应当承担教化、改造罪犯的使命,因为大部分罪犯迟早会回归社会,而如何降低罪犯的再犯可能应当是监狱优先考虑的问题,让阔别已久的罪犯回到家中探望亲人,一方面,让其体会到亲情的无价,有助于增进自我改造的决心、坚定回归社会的信心;另一方面,服刑人员回到监狱之后,通过现身说法、分享体会,实现“探亲一人、带动一群、教育一片”的深远影响,让离监探亲的正能量传播得更加广泛。因此,即使离监探亲制度封冻长达十年之久,即使实施离监探亲制度的难度非常之大,我国司法还是义无反顾的重启了离监探亲制度,原因就是离监探亲对于社会和司法的意义重大。
但是,尽管离监探亲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且对当前社会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其本身依旧有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该制度在我国未能得到推广实施。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制度执行比例普遍较低。离监探亲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但遗憾的是,除了四川、贵州等地,落实离监探亲制度的省份屈指可数,颇有“名存实亡”之意。
其次,监狱内考核机制不健全。除法规中本服刑人员的要求外,离监探亲仍需要有严格的审查和审批流程,并且要配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机制。但目前各省监狱对罪犯的离监考评机制仍存在着巨大差异,而国家司法部亦未对此做出一个系统明确的考量标注,从而出现一种“群龙无首”的怪状,考核标准大多是按照监狱内部人员的主观意识判断为主,体现的仍然是监狱管理层的内部意志,因此,离监探亲的考评机制急需进一步健全和规范。
最后,狱警资源的缺乏也是该制度难以落实的原因之一。
狱警与普通的民警不同,其与羁押人员的交往有其熟悉的套路,懂得如何应付已被法庭判决为犯罪人员所做出的各种行为,属于我国司法体制中高需求的职位之一,但是,从我国一线城市的狱警资源而言,人力资源的配置尚且处于一种勉强充足的状态,但对一线以下的城市而言,特别是某些偏远地区的狱警,其资源配置相对缺乏。
虽然离监探亲制度尚且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它对于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去完善它,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通过分析离监探亲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经验,为完善离监探亲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坚持离监探亲常态化与扩大适用地域范围。根据过往经验来看,离监探亲的时间节点大多数正好是我国的重大节日,本身离监探亲的名额就远远低于申请的人数,因此,我认为要完善离监探亲,必须挣脱时间的束缚,使离监探亲常态化,做到“审一批,放一批”,让每个符合条件的罪犯都能有机会和亲人团聚,感受制度的温暖。并且,由于交通与科技的发展,城市间人流流动量的急剧增大,有很大一部分罪犯实际上是在异地接受刑罚,但是根据离监探亲的法定条件之一即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必须在监狱所在的省(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际上剥夺了这一部分罪犯的权利,不利于保障人权,虽然跨省离监探亲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和成本,而加强不同地区的联合执行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将符合条件的罪犯交由探亲地的监狱协助执行,既保障了该部分罪犯的民主权利,又解决了跨省执行难的难题。
第二,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离监探亲的申请条件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规定的过于粗略,已不足以应对实践中的层出不穷的各种难题,离监探亲的实施需要更加严格的审批程序,并配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机制,目前各省的考核机制仍存在较大的差异,对离监探亲的审核有不同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不利于离监探亲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实行,因此,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对于离监探亲制度的实施能够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并且在考核项目中应当加入被批准离监探亲罪犯在探亲期间的表现作为其下次申请离监探亲考核的重要标准。
第三,在执行离监探亲的过程中,罪犯不可避免的需要离开监管场所,这就决定了离监探亲制度的实施主体不仅仅局限与监狱,在过去,离监探亲的实施完全由监狱一手操办,也正因为如此,和另外的一些原因,导致离监探亲制度在几年里被完全搁置,直到近几年才重新恢复执行,监狱受限于人手不足,执行难,而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仅仅行使知情权,而不是作为一个参与者,这大大加重了监狱实行离监探亲的负担,要解决这一问题,必然要发挥其他国家机关的作用,加强联合执法,共同参与离监探亲制度的实施,减轻监狱的负担,加强各个机关的联系,从而形成一条互相促进、良好有序、职责明确的执法链条。
参考文献:
[1] 周莹莹.离监探亲彰显法度与温情[N].安徽法制报.2019.2.19.
[2]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 四川省崇州监狱联合课题组.《关于建立罪犯离监探亲常态化机制的探索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8年7期:P82—P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