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亚洲博鳌论坛上宣布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模,届时中国银行业将全面放开外资市场准入。外国资本的涌入势必会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构成极大隐患。新形势下银行业总体结构更加复杂,原有监管体系无法尽数囊括,这就迫切需要改变现有的监管模式,有效展开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以适应全球化金融发展浪潮。聚焦全面开放背景下银行业的潜在金融风险与法律风险,结合国际上金融监管的先进理念,分析我国银行业未来的监管方向并进一步思考我国应对全球化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风险;国际合作;新巴塞尔协议;法律规制
引言
纵观20世纪90年代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东亚金融危机以及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我们不难发现,每一次危机国的金融体系都呈现出各种不稳定风险因素不断集聚、膨胀直至最后危机突然爆发的征兆。为此,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构建一套相应的指标体系将危机征兆予以量化,就可以对一国金融体系的风险程度做出较为科学合理的判断,从而能够对潜在的金融危机起到预警的作用。从上述金融危机产生的机理分析,每次危机都呈现出各自固有的特征。尽管东亚金融危机与墨西哥金融危机的直接导火索均表现为国际短期资本从新兴市场国家大规模急速撤出,导致这些国家所采取的固定汇率制度遭受攻击从而引发货币危机,但东亚金融危机的形成机理较之前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更为复杂。其爆发的根源在于银行体系自身固有的脆弱性,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相互交织,呈现出一种螺旋式上升的态势,因而被称为“双子危机”。此次源于发达经济体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是自20世纪末以来,金融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背景下出现的新型金融危机,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和广泛性的特征,并凸显出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风险之间的高度关联性。虽然本轮金融危机也呈现出危机国银行遭受挤兑风潮、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等类似东亚国家的银行危机特征,但它更多地反映出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存在诸多严重缺陷,尤其是对系统性风险缺乏宏观审慎监管制度。
1金融业全面开放
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一个长期以来的过程,从1978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以来,金融领域作为经济的核心于次年便开展了他的开放步伐,经历了1994-1995年的全面调整阶段,1996年的迈向国际化以及2001年加入WTO,中国的金融业逐步实现了其全面开放的步伐。中国政府加入WTO做出的承诺中,逐步开放金融服务业市场是其中的内容之一。在金融服务业开放方面主要有四种承诺:加入世贸当年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就没有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5年之内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的地域限制和客户的限制,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的经营业务方面、设立方面的非审慎的限制,5年之内取消对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设立方面的限制。2006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首日实施。该条例全面履行加入世贸承诺,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中国银行业开放迈出历史性步伐。同样也意味着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可享有国民待遇。今年第三季度第三批获批成立的外资银行中国内地法人银行将达十家这些银行预期2007年在中国的营业额增长将不少于20%,并认为今后3年的盈利将超越目前水平,总资产将于2010年前增至逾1000亿美元。除此之外保险业证券业也走上了对外开放的道路,从1992年,美中AIG公司在我国开业以来,几乎每年都有国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与内地保险公司的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在银行保险证券三大巨头的带动下,金融服务业的其他相关行业也逐步对外开放,造成了我国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的景象。
2全面开放下背景下银行业潜在的金融风险
2.1利率风险
所谓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影响利率的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央行政策、国际经济形势等。但本文重点阐述经济因素中资金的供求因素。银行业的进一步开放会使更多的外资流入到我国金融市场,资本的渗透使得社会总流动资金额得到增加,因而市场利率会出现不确定的变动。
当市场利率下降的时候,商业银行贷款所获得的利润也就减少了;而当市场利率上升的时候,由于投资于固定收益债券或其他利率不变的金融产品,从而损失了商业银行资金的机会成本。
2.2中国金融服务业混业经营的法律风险
以混业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已经纷纷从各种渠道分别进入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行业。如何在分业监管下更加严格地监管由于不断出现的交叉业务和企业本身引出的混业现象,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问题,监管难度在提高。目前中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系业已形成,对一些混业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而言,各个监管当局对其在华业务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整合各监管当局的资源,加强协调和沟通机制,以便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3法律规制建议
3.1健全立法机制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1)建立标准化的银行信用评级体系,对银行的经营环境、管理水平、风险程度与风险管理、经济资本等展开综合性评估,并向社会及时公布评级结果。着重完善建立各银行内部风险评估机制,一方面鼓励银行自身建立自己的内部评级制度,加强自身的资本管理;另一方面健全外部评级机构,为各银行企业进行专业评级,构建一个内外双重保险评级制度,以减低风险发生率。(2)建立健全风险处置程序和规避手段,完善危机处置的法律框架。全方位对跨境风险的形成、发展和演化各阶段的情景模拟分析,有所针对性的对相关风险进行预估、检测和应对。根据风险种类、级别等情况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和防范程序。
3.2从秩序价值角度分析金融法律风险的影响
法的秩序价值是指法有效地调整社会秩序,实现了法所预定的秩序目标,并使依法建立的秩序得以维持、巩固和发展。金融法律制度的秩序价值在于以法的强制力规范金融市场以及市场主体的组织和经营活动,维护金融交易的安全,保障金融市场有秩序和健康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可能是自发的任意行为,它必须以法律制度为依据,在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构架中进行,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权限的取得与行使,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的选择和界定,都离不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否则不仅金融监管机构无法树立其地位和权威,也会使得金融监管活动无法可依、无所适从,其结果必然是金融市场及市场活动失去控制和规范,导致市场的无序和混乱。而金融法律风险正是对于这种法律的权威性和金融活动的合规性的挑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金融法律风险在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健康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把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升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高度。
结语
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是我国实现全面改革开放的必然进程,当前,我国金融业改革由点及面,经历了从特定区域、部分业务领域的试点开放到如今的覆盖全国范围、全面业务领域的开放历程。我国银行业遵守入世以来的承诺,不断参与更广泛、更深层次、更多样化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展望未来,不可否认的是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全球化的金融发展浪潮,我们既要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动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也要做好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工作,平衡好改革开放与金融安全两者间的关系,为我国拓宽海外市场,实行新的国际化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叶斯科.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上市后的治理机制改进研究———以重庆农商行为例[D].广州:暨南大学,2004.
[2]黄涛.随机模糊环境下的破产风险模型[D].天津:天津大学,2008.
[3]陈守东,杨莹,马辉.中国金融风险预警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6(7).
作者简介:
吴文杰,男,四川峨眉山 (1998.05.07)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
李嘉唯,男,黑龙江哈尔滨 (1998.04.0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
徐浩源,男,湖北宜昌(1998.05.2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