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及治理

发表时间:2020/4/3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3期   作者:宋忠庆
[导读] 相较于隐性腐败的其他腐败类型,国企腐败似乎没有受到太多的重视
         摘要:相较于隐性腐败的其他腐败类型,国企腐败似乎没有受到太多的重视,但是其破坏力和危险性却不可忽视。国有企业多是因无法竞争或不易竞争而形成垄断性行业,它的资本多来源于国家,一旦经营失败,损失的就是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关键词:国有企业;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及治理措施
         前言
         关于国有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已经通过概念的界定得到了解释,但是部分公众对于国企腐败的质疑声仍然需要国家和政府作出合理回应。除国企腐败内涵外,国企腐败的类型以及特征的阐述都将为解决国有企业的腐败行为提供理论基础。关注企业自身利益还是关注公众利益是公共利益发展阶段的划分标准,而国企腐败最显著的表现形式则是追逐私利,忽视公利。国企腐败的类型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一味追逐一己私利的观念腐败,任人唯亲的用人腐败,以权谋私的权力腐败等。国有企业的双重权力已经得到论证,据此,论者在本文中将国企腐败类型分为经济权力腐败和行政权力腐败,其特征主要表现在寻租行为激增、涉案金额较大和较强的隐蔽性趋势。
         1国企腐败的类型及其表现
         1.1国有企业经济权力腐败
         国有企业经济和行政双重功能所带来的是经济和行政的双重权力。相较于行政权力来说,经济权力似乎有些难以理解。国有企业作为中央或者地方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形式,国企管理者自然就成为国有资产的受托人,中央或地方政府将管理和分配国有资产的权力委托给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管理者,如此一来,国有企业便成为经济权力的掌控着。总体来说,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力就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功能为基础的国有资产分配和管理权力。而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力腐败便是对经济权力的非公共性行使或违法行使以攫取私利的行为。
         1.2国有企业行政权力腐败
         国企行政权力的腐败则主要表现为一味追逐一己私利的观念腐败、利用公权徇私的用人腐败、以权谋私的权力腐败三个方面。追逐私利的观念腐败国企高管追逐私利并非只通过固定的薪金,还有一些额外的“灰色收入”。
         2国企腐败的原因分析
         2.1“公有制”的公共属性被忽视
         我国国有企业的建立基础就是公有制环境,旨在塑造一个全民所有,政府掌权的企业形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因为公有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带动作用是无法估量的。也就是说,公有制是国企产生的基础,如果将国企腐败的根源归咎于公有制,铲除了腐败根源就意味着彻底推翻国企存在的基础,这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是不可动摇的,从根本上改变其国有性质只会导致国家失去强有力的经济根基,造成经济失衡和社会重心不稳。因此,从根本上推翻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动摇社会主义根基是关系到政党存亡的危险行为。总之,国有企业依赖公有制而存,但公有制绝不是国企腐败滋生的根源。
         2.2国有企业“公共性”法律定位不清
         对私立的追求是个人行动的首要目标,而人与人之间关系逐渐发展则会导致公共事务的产生,公共性问题也在彼此之间产生。在国有企业的存在逻辑下,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其不仅具有营利性,公共性才是其存在发展的意义所在。但现实情况是,公众甚至政府都对国有企业的公共性重视不足,法律对于国企“公共性”定位不清,并因此导致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
         一个问题是法律对“公共性”定位不清。从政治学角度讲,公共性即是实现和维护公众的权利和利益,是判断政府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公正合理的标准。但是由于法律对公共性定位不清,导致不乏有人认为,公共问题是由党和政府来处理,与个人关系甚小,于是对公共性事务采取不了解、不关心、不参与的态度。但事实上,公共性问题是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更是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另一个问题是法律对国有企业“公共性”定位不足。

当前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大部分民众误认为只有政府才拥有公共权力,而“公共性”则是政府的独有属性,与自身关系不大,加之民众忙于对提升工作、生活等物质条件的追逐,对“公共性”的忽视也愈发显现出来。这也就导致了公众将国有企业仅仅看作营利性机构,其“公共性”属性被忽略。
         两个问题的出现给公众和政府敲起了警钟,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于私人利益的关注远远大于对公共性事务的关注,这也就导致了社会上多是“享受公共利益而不‘让渡’部分个人利益的搭便车者”以及“损害他人利益来获取私人利益者”。甚至于政府都被少数群体利用,丧失了追求“公共性”的属性。回归到国有企业腐败问题上,由于法律对国企“公共性”的定义不清、定位模糊,导致了国有企业对自身责任和义务认识不足,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和个人私利而忽视社会责任会导致其“公共性”丧失,与此同时,国企的存在价值也将大打折扣。
         3国企腐败的治理路径
         3.1重塑国企公共性的规则意识
         如何建立起规则信仰,这是一个任何学者都尝试回答但无法给出完整策略的问题。规则制度易制定,但信仰无法强制输入,只有从整个社会的风气着手改善,才能真正塑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因此,教育是重塑规则信仰的必要手段,而这种教育并不仅仅针对国有企业,还要针对社会公民。首先,在国企内部进行道德教育、党性教育以及法治教育,加强国企高管及员工良知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形成良好的企业内部氛围,这一任务并非是流于表面的企业“作秀”,而应该建立起长效化的教育机制,督促企业发展优秀企业文化,树立支柱性的企业精神。其次,要塑造公民的“公共性”意识。相关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使得公民意识到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要意识到,公民在享有国有企业所带来的公共收益的同时,也有责任履行作为一个国家主人的义务,即真正把国企作为全民责任,负起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责任。
         3.2国企利益分配体系合理化
         促使国企利益分配体系的合理化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国企利益分配由市场决定还是由政府决定?私有企业所遵循的运行规律是否同样适用于国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部分国有企业的垄断性质是其与生俱来的,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所得收益之去向也并非完全流向企业内部,因此,市场竞争所带来的供求关系的变化对于国有企业很难起到明显的作用。而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控制主体,由于缺乏经营企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仍然无法对国有企业的利益分配水平进行合理掌控。那么,由谁来决定国企收益分配?
         国企收益分配主要分为内部收益分配和外部收益分配。内部收益分配主要指国企内部员工薪资的发放和价格制定、产品输入和输出、市场竞争、分配形式等方面。当前的内部收益分配更倾向于管理岗位的利益,国企高管的年收入甚至能够达到几十万,而普通国企员工的薪酬却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缩小内部收入差距,按照业绩水平发放薪资是调整内部收益分配的重要手段。而外部收益分配主要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提高政府财政收入的功能。要加强国有企业公共性功能的发挥,即是要保证国企收益外部分配的合理化,提高国企资金应用于基础设施和社会建设的比例,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被个别掌权者攫取。
         结语
         腐败问题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关键性问题,因此,打击治理腐败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任务和使命,虽无法连根拔除,但却可以抑制其生长。反腐工作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尤其是针对具有双重权力的国有企业的反腐工作更是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努力。国有企业作为拥有政治和经济双重权力的经济命脉,自然承担着不可或缺的政治性功能和经济性功能。但是国有企业双重权力之间的张力以及双重功能的发挥不完善也使得其无法真正起到国民命脉的作用。不仅如此,一味追逐一己私利的观念腐败、任人唯亲的用人腐败、以权谋私的权力腐败等等现象都使其呈现出巨大的危害性。
         参考文献
         [1]赵妍,陈茂树,苏静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策思考[J].科技与企业,2016(08):183.
         [2]徐海珍.国有企业反腐败应该更加注重有效预防工作[J].南方论刊,2013(05):27-28.
         [3]薛文梅.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实现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的关键[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7):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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