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纠纷的成因及建议

发表时间:2020/4/7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32期   作者:施芸
[导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疗纠纷屡见不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  200135
        摘要:近年来,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疗纠纷屡见不鲜。由于相关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社会公众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在认识、理解上存在分歧,致该类纠纷的处理差异较大,又因该类纠纷涉及患者健康利益,致该类纠纷的结果极其引人注目。如何加强医疗机构规范自我管理,从源头上避免医疗纠纷发生,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是当今社会的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笔者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此类纠纷的化解有所裨益。
        关键词:医疗纠纷;对策建议
        一、医疗纠纷的成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文素养的提高,民众的健康意识日渐增强、维权意识日趋强烈,医疗纠纷频发。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往往是身心受创,故而对获赔金额有过高期待,因此当结果没有达到其预期目标时情绪比较激动并伴有不理性行为,而医疗机构多数存在诊疗、沟通、管理等方面问题或瑕疵,因而引起医患矛盾。
        (一)病史资料保管缺陷,管理不严谨
        病史资料是评价医疗行为的重要凭证,医学鉴定的基本依据即患者的病历记录以及相关的病史资料,因此病史资料的妥善保管尤为重要。医疗文书资料等管理不当会造成医学鉴定无据可依、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如有的医疗纠纷的起因是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非患者本人签字的确认书,但又不能提供患者入院时委托人的书函,显然医疗机构在医疗文书管理上存在不当。
        (二)缺乏责任心,未尽谨慎义务
        医生的医疗态度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谨慎的医疗态度是避免损害发生的必备条件,因此医生的责任意识极为重要。一旦医生缺乏责任心、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就会使治疗环节存在潜在危险。如有的医疗纠纷确实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中未尽到谨慎、细致操作的义务,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三)能力不足,治疗方法欠佳
        医生的业务能力是影响病情诊疗的关键因素,业务能力不足、专业水平不够,就会导致误诊、漏诊,从而给患者带来损害。如有的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因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够、业务能力不强导致漏诊,从而使患者权益受损。
        (四)拖延治疗,未尽注意义务
        规范的医疗行为是妥善处理患者病情的基础,医生的诊疗行为应当杜绝拖延、尽可能做到细致严谨。不严谨、拖沓的治疗态度极易导致诊疗不力,进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如有的医疗纠纷系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被告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后未重视术后感染,没有及时对患者感染部位清创,导致患者病情加重。
        (五)缺乏沟通,告知义务履行不足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其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对有关并且、诊断、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可选择的治疗措施及预后等情况知悉的权利。良好的沟通是避免医患矛盾的有效途径,履行告知义务是医生实施诊疗行为的必备准则,医患双方的良好沟通更是保证医患之间互信的基础。缺乏沟通以及没有履行应履行的告知义务,会使医患之间产生误会。如有的医疗纠纷起因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对患者病情解释以及与患者沟通方面没有做到位。


        (六)医疗鉴定公信力不足
        医疗鉴定机构的专家身份比较特殊,进行鉴定时是医疗纠纷的鉴定人,同时在平时工作中,他们又是执业的医务人员,甚至可能与涉案医疗机构甚是熟悉,这种双重身份,降低患者的心理信任,也降低了社会公信力。
        二、对策与建议
        (一)注重业务学习,确保医疗水平。
        业务能力的提高是预防医疗损害事故的治本之道,医务人员应当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疗能力,避免错诊、漏诊现象,而医疗结构应当不断组织其医生们进行专业的业务能力的培训和学习,确保他们的专业医术不断的提高和进步,从根源上解决医患矛盾。
        (二)培养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
        医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他可以救死扶伤,但是医生诊疗时的疏忽也会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医生应当不断增强责任心,保持谨慎的医疗态度,杜绝疏忽大意,而医疗机构应当不时对其医生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他们时刻谨记救死扶伤的使命,避免职业道德的缺失。
        (三)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状况;患者的病情以及医疗机构的检查、诊断方案;转移或者转诊的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行医过程中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
        (四)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患互信。
        医务人员应当注重沟通能力的培养,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从而增加医患之间的互信,而医疗结构应该组织专门人员对其医生们与患者之间的沟通进行观察和专项训练,确保医生的沟通能力和避免沟通不良甚至是不沟通的情形。
        (五)规范病历书写,健全资料管理体制。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书写要求,建立完善的病史资料管理机制,确保病历书写的质量以及资料管理的有效性,同时医疗机构应该定期对其医生们书写的病历进行抽检,对于优秀的病历予以表彰、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病历给予批评和教育。
        (六)完善鉴定机制
        医学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在医疗纠纷的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更好地规范鉴定机制,保证医学鉴定的高效率、高质量,笔者建议国家立法详细规定医疗鉴定的主体,建立统一的医疗鉴定体制,统一鉴定机构的资质,严格落实鉴定责任并在司法实践中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此来规范医疗鉴定市场,提高民众公信力。
        (七)注重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有利于促进医患矛盾缓和,有效缓解医患之间对立情绪、节省司法资源、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因此建议:构建联合调解机制,医学会、人民调解员、律师多方联动,实现资源共享、联合调解,充分发挥医学会的医学资源优势、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优势以及律师的法律资源优势,三方协调互补、合力推进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参考文献:
        [1]陈仲强、周洪柱,《在高风险诊疗中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载《中国医院》2005年第9期。
        [2]杨立新,《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6页。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