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土地征收在很大程度上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引起的,农民失地问题已经不是个人或集体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化的问题。本文将简单介绍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和改革以及在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并提出一些农民权益保障的措施。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农民权益;保障措施;研究思路
一、土地征收的概述
(一)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及其改革
在我国,土地实行社会公有制,作为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对应的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形式。土地征收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的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保障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重要措施。我国的现行土地征收制度是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实行的。
(二)土地征收的特点
土地征收的概念提供了一些信息。首先从土地征收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为,而且是宪法所规定的,这就说明土地征收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在法律上,国家与土地被征收者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只要是国家需要,土地征收就会被实行,这和其他的制度是一样的,比如说个人所得税、流转税等等。国家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集体的同意,而是基于国家单方面的具有法律性、强制性的行为。其次,征收对象必须是国家,个人或者某个组织团体是没有权利征收土地的。土地征收通常也是由政府来执行的。再次,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和界定并不明确,一般认为是一定范围内不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最后,土地补偿是伴随着土地征收出现的,也就是说土地征收必须给予被征收者一定的经济或物质补偿,土地补偿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来执行,并且征中的土地只能是集体所有土地,不得通过任何手段取得其他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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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产权
①要通过制定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主体,由谁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②要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允许集体土地依法转让,尽可能减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③进一步明确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属国家所有,因为这样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落实土地的基本国策,如同国家对集体土地拥有管理权一样,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属国家所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并不矛盾。建议抓紧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工作按土地使用权对待。
三、改革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依年产值倍数补偿的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只设定补偿倍数的上限,而没有下限,明显不合理。征地补偿应该对征地时的实际土地用途进行补偿。反映土地补偿费的土地价格,应该是市场价格,征地补偿应该引入市场机制,以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市场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就农用地而言,可以结合全国正在开展的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为依据和参考,对农用地进行估价。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另一个有效办法就是科学评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区片综合地价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各补偿项目和市场因素,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该补偿办法与权利市场价值补偿办法具有异曲同工之效,但更具有综合性,反映了同地同价的原则。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损失就业岗位或者说生活保障而设定的补偿项目,如果土地补偿费已经按市场价格补偿,并且不考虑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农民的生活保障对土地的依赖性,可以将安置补助费并入土地补偿费或不设安置补助费项目,该项目设置实际上是考虑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增值分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的赔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劳动者物化劳动凝结的活劳动,完全可以也应该以市场定损失进行补偿。目前,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征地范围不明确,造成征地权被滥用,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出发,征地改革首先要界定和缩小征地范围,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国家法律已经承认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民间资本已经进入社会各个领域,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实际排除了民营经济征地。再说,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是无法界定的。
同样是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同用途给予不同补偿,对被征地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无法解释的。征地补偿应该是对土地所有权转移后的损失给予补偿,以支付不同征地补偿为目的,以公共利益为由,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没有必要,难以自圆其说,更难以执行。
四、农民权益保障措施的几点建议
农民的权益在土地制度变革下的保障,是农民迫切关心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了农村人口,但是真正的农民、农村问题并没有解决,在农村推进土地制度的变革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如何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安抚农民情绪、解决农民的转岗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土地制度改革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明确产权主体的代表
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农民并非土地的所有者,现在的农村土地所有者是在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两者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新旧制度交替不彻底的产物。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没有明确的主题的,农民集体是一个组织,不是法人代表,不具有法律效力。产权主体的不明确会造成诸多的群众矛盾与冲突。因此在农村土地征收中要明确产权的主体,保证在农民群众知情的情况下,选取民众的意志。明确产权主体是现代产权制度建设的必要条件。
(二)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明确相关概念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也在逐步重视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此国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断地进行修改,在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要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如何做到合理补偿,这是一个大概的范围,或者说在实际中我们不能将合理说死,这是一个量化的问题,但在补偿制度中应对“合理”一词给予一些具体的说明。要缩小征地范围,提高补偿的标准,这是征地的最低要求。补偿标准的提高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及时的改革和调整。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在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给农民一定的参股权等。
(三)为土地被征收者提供社会保障,积极促进农民的转岗就业
对农民权益的保障措施在《土地管理法》草案中也有所体现,在现行的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基础上,把村民的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增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等内容,这是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进步之处。在农民社会保障上应当给予恰当的保障,可以在这基础上给农民买一些保险,农民承担一部分的钱。在土地征收之后,对土地的改造建设中,可以为农民提供一些岗位,促进他们的就业。
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征收在农村频繁发生。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和政府行政体制的原因,越来越多的问题涌现出来,政府和农民因征地丽弓l发的冲突也不断地涌现因此本文建议国家在产权制度安排上做出调整,完善农村土地产权权能结构,取消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权利并且建立农民自己的维权组织,降低农民个体的排他性成本,提高农民群体的谈判能力,以期达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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