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类的生产生活离不开土地资源,也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自古以来,广大的中国人民产生了很深的“土地情结”。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问题又成为了农民关注的重点和焦点,因为其和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息息相关,但从一些区域实施情况来看,土地确权的质量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甚至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纠纷和矛盾,这些均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就这一课题展开研究,希望能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确权;存在问题;优化路径
一、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
土地确权就是通过对土地明确的确认和界定,以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划分和确认。首先,从此基本概念分析,对于土地权属的确认必须通过申请、调查和审核登记等等程序,最终通过注册和土地证的形式确定下来,达到有效保护土地财产的目的。其次,土地确权可以较好的厘清土地的边界和纠纷,也可以较好的解决土地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必须兼顾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的需要。
二、土地确权过程重要问题研究
(一)承包经营权限问题研究
要高度重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承包的合同、面积和证书等,要确保承包关系的长期不变,同时落实无限期承包制度,以此推动我国承包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作为各级政府要注重做好承包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严格落实制度规定,提升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二)居民宅基地问题研究
我国自废除封建主义土地私有制以来,土地收回变为国有土地,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逐步完善和健全,对于居民宅基地来说,农民仅具备居住权和使用权,没有出售和买卖的权限。后来物权法的颁布,又明确了农民对于土地具备所有权,较好的保护了农民土地的权益,这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基础,只有这样土地才能作为农民的财产和资本,也才能有效提升土地的利用率,有效提升农民生活水平。
(三)物权法赋权问题研究
现行的《物权法》并没有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个人物权中去,在赋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必须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确权必须充分了解,同时加快确权登记工作的进度,进一步加速土地管理制度发展。
三、土地确权过程中存在的矛盾问题
(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够
土地确权工作事关每一名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的因素均比较敏感,一旦工作中出现纰漏和疏忽,极易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这也对从事土地确权的工作人员能力素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从当前乡镇一级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素质分析,还存在业务素质不熟练、法律法规不掌握、综合能力有欠缺的问题,有的对国土知识掌握一知半解,造成对基层做工作解释不清;有的单位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或培训质量不高,造成一些工作人员靠感情,而不是靠政策推动确权工作,极易导致工作中的厚此薄彼,留下确权“后遗症”;有的工作人员对于农民的诉求,不知道用法律法规做好解释,“硬碰硬”做工作,导致一些干群关系的紧张。
(二)不注重前期准备工作
土地确权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考虑到方方面面可能出现的问题矛盾。比如土地确权工作实践中,一些农民由于地处偏远,在政策掌握上不够充分,对于确权工作不够重视,对于土地丈量等工作流于形式。一些农民不能正确理解集体土地、承包土地等权属关系,导致片面认为自身个人利益受损,与周边人员发生确权矛盾,给土地确权带来一定的阻碍。造成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前期准备工作的不充分,尤其对于村民的思想发动还不够,不能很好的进行政策解读和答疑,往往认为一个会议解决了所有的问题,业务上的指导也缺乏针对性,没有针对每一户情况做针对性剖析解读。
(三)历史遗留问题难解决
从确权实践来看,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是制约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一些土地由于反复的变更关系,各方口头说法均不一致,各执一词。有的达成了耕地协议,但第一方却被蒙在鼓里;有的虽然达成了协议,但由于协议内容的模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有的达成协议时是顺利的,后来又发生反悔行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仅仅靠政府的调解有时还较难解决问题,有的在法律上还找不到明确的法规依据,导致一些土地长期搁置,确权登记难以落实。
(四)确权工作涉及面较广,开展效率较低
确权工作分别涉及到政府、村委、公司和农民四个方面,四者之中必须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如果一方不能高效开展工作,就不能较好的落实确权制度。但土地确权过程中,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仍然不少,导致工作效率的低下,比如有的农民对于政策的不理解,还比如政府在其中的协调作用发挥不够等等问题均会导致确权工作效率的低下。
(五)土地确权意识薄弱,土地资源闲置问题突出
城市的发展吸引了农村大多数劳动力,留守在农村的基本均是老人、妇女和儿童群体,很多人员因为文化素质不高,缺乏对确权意义的认识,导致两种极端情况的出现:一是对于确权工作不管不问,只对经济利益较为关注。二是片面认为土地确权对自己无益,不认可不配合土地确权工作。甚至出现一些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土地的情形,一些土地由于农户劳动力有限而得不到及时耕种,一些边角的土地得不到较好的利用,大量荒地被闲置废弃。此外,还有一些优质的土地被农户以“先占”的方式进行了种植,造成了既定事实,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极易引发矛盾纠纷。
四、优化土地确权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认真抓好宣传教育工作
要做好土地确权工作,统一思想是前提,土地确权实践中靠什么来统一思想,政策宣传和教育是最佳方式,不要期望一二次会议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统一所有人的思想,要深入群众中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对于一些重点户要做到“一户一策”,上门讲解,让农民群体都知道土地确权后,自己有哪些权益,哪些是集体土地,哪些是个人土地,从而更好的从内心深处感受到政策的公平公正。随着新兴媒体的发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利用新媒介做好土地确权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要注重利用动漫、图展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作,真正让政策法规深入人心。
(二)要抓好工作人员培训
要切实提升从事土地确权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准,首先自身要做政策法规的明白人,不能做一知半解之人,要把复杂的政策“翻译”成浅显的政策讲给农民听,提升政策解读能力和水平。二是要掌握解决一般矛盾问题的策略方法,土地确权过程中发生纠纷和矛盾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如何在其中做好调解工作,调解水平好也许事倍功半,反之则事半功倍。三是作为县级政府部门,要舍得投入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训,只有多培养“明白人”,才会有工作上的高效率。
(三)重视正视矛盾问题的解决
土地确权过程中遇到矛盾问题不能轻视,更不要回避,要建立相关问题的清单,落实“问题清单”制度,政府主体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矛盾调解工作。实践中首先要坚持好处理原则,坚持慎重对待历史问题,不轻易否决,坚持尊重历史,坚持公平公正解决问题。其次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能协商的尽量采取协商的办法科学处置合理处置。最后对于一些实在解决不了的问题,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搁置争议,维持现状,同时向上级充分反应,积极争取上级的政策支持。但总的原则是:不激化矛盾,尽量不产生新的矛盾问题。
(四)积极健全土地确权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开展土地确权的基本依据,随着土地确权工作向纵深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也要跟随跟进,这是土地确权工作开展的基础环节,也是首要环节。在各级政府制定土地确权政策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地区与地区的差异性,不能搞“一刀切”和“大呼隆”,所以新时代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十分重要和必要。但对于其中的核心问题,必须坚持全国一个标准要求,强调覆盖面,具体来说就是做好“广泛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五)注重加强农村闲置废弃土地的开发利用
我国人口众多,平均耕地水平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但在此基本情形下,农村还出现了土地的闲置荒废现象,必须利用土地确权工作,把闲置废弃的土地利用起来,发挥其生产作用。但现实中,由于一些地块较偏,一些地块有遗留问题,一些地块没有经过任何的开发,利用效率较低,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确实存有一定的矛盾问题。在具体土地确权实践中,要本着提升土地利用率的目的出台积极的政策引导,调动农户参与生产的积极性。在理念上,要坚决摒弃原有的生产模式,积极创新,引入现代的科学的生产模式和管理理念,提升土地生产效益。
(六)政府要发挥好联动协调作用
各级政府尤其是国土和农业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确权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要素之间的联动和协调,要构建矛盾协调机制,一级不能解决的问题,积极向升级反映,争取上级的支持。要协调好中标公司,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对其也需加强政策法规的宣讲和解读,督促其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确保确权调查的准确。另一方面,作为政府部门也要进行积极反思,确定一定的反馈机制,及时对确权工作进行总结,对于其中的经验要及时进行推广,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制定必要的预案,进一步加强工作的预见性。
五、结语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不是一个单项的工作,也并非短时间就可以完成的,必须确定系统思考的原则,必须在制度机制的指导下完成,否则会伤害农民的权益。在具体确权实践中,还要高度重视土地测量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要积极健全完善土地证的等级和发放程序。同时要把农村的闲置地利用起来,不断提升农村土地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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