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发表时间:2020/4/29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1期   作者: 张明玉
[导读] 随着人们的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各界非常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摘要:随着人们的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各界非常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危害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而我国食品安全长期的严峻形势更牵动着社会公众的神经,也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消费者、生产者和政府都不得不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或补救中,这曝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缺位和割裂,无形中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下降。
         关键词: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1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现实困境
         1.1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理念的偏差
         在理念偏差下,市场忽视其自身责任,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视作政府的责任,参与意识淡薄,必然使得其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力量不够、底气不足、可持续性差,呈现出零乱无序、话语权不强的状态。此外,社会共治理念的偏差使得治理主体之间尚未形成平等、合作的共同治理方式,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共治遇到了一定的阻碍,面临着制度化、组织化程度低,参与治理阶段片面化等问题,使得社会治理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1.2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法制保障不足
         完备的法律规章是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外部保障。虽然近几年出台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十三五”规划建议都一再强调,要建立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但中国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首先,现行法律制度仍突出地表现为一种应急性的事后补救策略,而缺乏前瞻性的制度设计与政策引导。其次,现行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而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仅有新《食品安全法》,尽管该法律条文中明确提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社会共治原则,但缺乏操作化定义,从而导致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只是空想,市场与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得不到发挥,到真正落实时就变成了可行可不行的文件,难以在实践中看到成效。再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严格度明显滞后于发达国家与地区,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打击力度不足,无法对不法食品生产企业起到威慑作用。另外,食品安全问题常被看作是政府的责任,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已不再是一个局部的、静态的社会问题,仅靠政府食品监管部门是不足以走出困境的,这就需要各个社会部门间的共同协作,通过沟通、合作与整合,拓宽和放长法律制度设计的战略性视野,才能提高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中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发展策略
         2.1培育充沛的发展动力机制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的实施离不开特定的动力机制,即多元主体在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中形成的竞争与协同关系。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专家等共治主体各自独立,因其相互制约与影响产生竞争关系;同时,各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目标而进行协调与合作又形成协同关系。各主体之间的竞争与协同不断发展最终促进食品安全治理目标的实现。各共治主体坚持食品安全价值取向的支配力量在于其合理的利益关系,这也是保证其良好竞争与协作的基础。因此,要形成和发展有效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动力机制,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各共治主体的积极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不断提高和增强各共治主体的利益相关性意识,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把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对立关系”调整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利益共赢”关系。
         2.2构建明确的责任分担机制
         尽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共治主体的责任做出了总体规定,但相关责任还不明确和具体。政府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应该负总责,但并不意味着政府要管所有的事情。实际上,政府的作用主要有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全相关监管机制,监测、评估和分析食品安全风险和状况,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监督食品安全生产和流通环节,积极鼓励和引导其它共治主体参与等方面。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委托购买服务、行政指导行为以及行政奖励和补贴等方式实现职能转变。食品生产企业也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主体,对食品生产负责。从内部来讲,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强化内部控制系统加强自律,或是选择进行产品认证等方式自主实现其责任承担。从外部来说,使用法律手段严厉处罚违法生产的食品企业,严肃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从而改善企业的生产行为,实现约束企业安全生产的目的。社会监督力量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主体,它们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承担着基本相同的责任,即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从而引导食品市场良性发展。例如,消费者主要是通过政府、食品企业或新闻媒体等渠道表达其对食品安全的相关诉求,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和企业食品生产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此外,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新闻媒体等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总之,各种社会监督力量应当主动承担其各自的责任,在政府的引导或授权下发挥积极的作用。
         2.3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
         首先,政府为企业及时提供信息和教育培训,对企业和食品供应链中各主体进行信息披露,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中来,是实现对不安全生产行为从处罚到预防的转变,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事前管理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发挥消费者选择机制,迫使食品供给者提供安全食品。其次,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对消费者等公众提出的监督意见或建议应该积极采纳并作出及时有效的反馈,这样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最后,食品企业出于道德良知或法律威慑等原因可能会主动向政府和消费者等披露自身食品安全问题,并积极承担责任和向公众道歉。这不仅有助于企业自身声誉和利益的保持,也能促进其它企业的借鉴和加强自律,为政府对其它类似食品企业的监管提供了参考信息和依据。
         2.4发展完善的制度保障机制
         首先,对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实施进行评估。目前,中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是运行效率并不高,因此,政府部门有必要对当前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结合实践废除、修订不合适的法律制度或制定新的法律制度,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其次,结合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实践制定新的法律规范。通过组织立法调研等方式将那些急需发展的法律制度确立为立法重点而纳入立法程序。例如,当前中国还没有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如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引入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就能够使公众更广泛地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弥补政府执法制度救济范围有限性的不足。再如,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引入巡视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监管的效率。最后,重视道德规范的作用。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实践中,道德规范也能对食品安全共治主体产生约束效果,常常与法律制度共同发挥作用。例如,食品生产企业的诚信关系到食品安全质量,而诚信从本质上讲是一个道德问题,如果企业丧失了诚信就容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进而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因此,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中应该重视道德规范与自律机制的构建,这样有助于提高法律制度规范的效果。
         结语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某些利益机制不合理,法制不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监督薄弱。食品产业规范化水平低,技术落后,生产者分散且素质不高。这些因素导致食品安全治理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多元主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可以有效整合资源,调动多方积极性,共同解决食品安全这一复杂的公共问题。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包括政府的放权和有效分权,而且包括共治体系内协调机制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孙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8(2).
         [2]谭九生,杨琦.风险社会中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困境与路径选择〔J〕.长江论坛,2018(6).
         [3]徐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困境与选择〔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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