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政工程作为城市的基本组成部分,对于城市功能的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政工程施工也朝着市场化的方向进行发展,对于工程施工效益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对市政工程的造价与成本进行严格的管理跟控制,才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市政工程的建设工作,促进市政工程项目的稳定运行。
关键词:市政工程;成本控制;造价管理
1导言
市政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工程项目,除了经济效益的实现,还需要充分实现社会效益。市政工程项目关系着居民的生活环境、城市形象、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和成本控制,才能更好的实现市政工程的效益。
2市政工程中的成本控制和造价管理控制措施分析
2.1做好对施工费用的控制工作
2.1.1人工费用的控制
在人工费用控制过程中,需要把工作重点放置在劳务分包费用的管理上。我国目前的劳务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劳务队伍的能力也存在有非常大的差异性,在施工队伍的选择过程中需要选取一些有着项目经验以及施工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此外在劳务分包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分包的成本也要进行严格控制。
2.1.2材料费用的控制
在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材料费用,人工费用以及机械费用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只要做好了这些费用的管理,才能够获得良好的成本控制效果。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做好材料消耗数量的控制工作,严格按照工程需求以及市场的合理价格来做好施工材料的管理工作,严格禁止材料浪费等问题的发生。在材料费用控制过程中首先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跟具体需求,进行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例如某施工单位在快速路现场施工中的钢结构工程量清单中的四项材料,以下为四项材料的工程量及价格等信息,通过比价议价降低成本154447 元,如表1 所示。
表1 清单主材成本控制表(单位:元)
2.1.3机械费用的控制
机械设备也是市政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支出,不同项目对于机械设备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施工单位需要在结合了工程特点跟节点目标要求基础上,进行机械设备的合理选择,借此来满足工程项目在质量、进度以及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只有对机械设备类型以及数量进行合理安排,才能够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让机械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满足了施工需求基础上,避免设备搁置等浪费行为的发生。
例如某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中部分起重设备的使用台班费和租赁台班费用。通过对这些设备费用的比较,在施工中选用合适的设备进行施工。部分起重设备的使用台班费用的比较。见表2。
表2 部分起重设备的使用台班费用的比较 (单位:元/台班)
1835.59
如果项目施工中采用租赁机械施工,不同机械设备的台班租赁费用也不同。见表3
表3 部分起重设备的租赁台班费用比较 (单位:元/台班)
汽车式液压起重机 NK360 36 日本 2195.00 1098.00
注:1.工作台班:机械设备到达施工地点后,一天工作8个小时为1个台班;工作9~12个小时,按1.5个台班计算;工作12~16个小时,按2个台班计算。
2.辅助台班:如果工程机械设备到达现场后不使用或在租赁期内闲置,就按辅助台班费计算。一般按工作台班的一半计算。
2.2构建科学完善的控制体系
在以往的市政工程成本控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效率过低的问题,在人力以及物力上面也存在有严重的浪费情况,并且无法获得良好的成本计算效果,直接影响到成本控制跟造价管理效果。近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施工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趋势,要求在市政工程项目开展过程中能够进行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跟优化,并且构建完善合理的成本控制体系。
2.3降低施工中设计变更行为
施工设计方案完成后,设计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查施工设计图,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生产要素分配,制定总成本计划和阶段成本计划,为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提供依据。造价管理人员应明确各阶段的造价消耗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造价。施工单位在实际工程施工阶段没有严格遵守设计方案的要求,导致整个市政工程在施工阶段的投资失去控制。在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说明的过程中,技术人员应注意工程设计图纸,并以其中的一些要点为主要指导内容,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设计图纸中没有设计缺陷。设计图有设计缺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监理,在施工准备阶段解决设计缺陷,避免工程变更。
3结束语
总之,当前我国市政工程施工正在逐渐朝着市场化的方向进行发展,也就要求管理人员能够做好市政工程的成本控制以及造价管理工作,来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满足市场发展的具体需求。本文主要针对市政工程施工中的成本控制在造价管理措施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施工企业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帮助。
参考文献:
[1]范斌.市政工程项目造价成本控制和管理分析[J].工程技术研究,2018(02):166-167.
[2]张万红.市政工程项目造价成本控制和管理分析[J].四川水泥,2017(0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