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的:研究优质护理在ICU重型颅脑外伤患者认知功能恢复及感染预防中的临床效果。方法:选取2017年3月-2019年3月份我院收治的ICU重型颅脑外伤患者80例作为本次研究对象,将其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组均为40例。对照组实行常规护理,观察组进行优质护理,对两组患者的认知功能和感染情况进行比较。结果:观察组患者认知功能、感染发生率均优于对照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优质护理在ICU重型颅脑外伤患者认知功能恢复及感染预防中的临床效果显著。
【关键词】优质护理;ICU重型颅脑外伤;认知功能;感染预防
ICU重型颅脑外伤多由外界暴力所致,如车祸、高空坠物等,病情发展迅疾、治疗难度大是其显著特征。重型颅脑外伤会引起患者神经系统受损,进而导致患者出现认知功能障碍、昏迷,甚至死亡,且预后效果不佳,会出现多种感染[1]。因此,在患者治疗期间,有效的护理方式对其改善认知功能、预防感染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研究主要探究优质护理在ICU重型颅脑外伤患者认知功能恢复及感染预防中的临床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从2017年3月-2019年3月在我院进行治疗的ICU重型颅脑外伤患者中选取80例,在患者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前提下进行研究,采用随机数表法将其分为观察组(40例)和对照组(40例)。观察组,男27例,女13例;年龄28~67岁,平均(43.5±3.1)岁。对照组,男25例,女15例;年龄29~66岁,平均(42.7±3.6)岁。对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进行对比,差异不显著,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为对照组患者实行常规护理,主要包括按时为患者进行肢体、脑部按摩,保证患者的血液循环顺畅;为患者进行皮肤清洁工作、呼吸道清洁等。
为观察组患者实行优质护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基础护理。密切关注患者的生命体征变化,包括呼吸、心率、血压等,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通知责任医生。
(2)预防呼吸道感染。根据患者实际情况为其进行排痰护理,指导可自行排痰的患者正确排痰方式,干预不可排痰患者,使用干净、无菌纱布协助其排痰,保证患者呼吸道通畅[2];若患者通过气管切开进行机械通气,则要定期为其切口进行消毒。
(3)进行心理干预。对于意识清醒的患者,护理人员要加强与其的交流,在此过程中,要积极安慰并鼓励患者,向其介绍治愈成功案例,提升患者治疗信心;对患者进行心理评估,以及时疏导患者不良情绪。
(4)饮食护理。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及喜好,为患者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饮食方案,在保证其每日营养充足的基础上,侧重清淡饮食,减轻患者肠胃负担,防止便秘发生。
1.3观察指标
(1)分别采用智力状态检查量表(MMSE)、神经功能缺损程度分级(NIHSS)对患者护理前后的智力水平进行评估,前者采用0~30分制,分数越低代表认知功能越差,后者采用0~45分制,分数越高代表患者申请功能越差。
(2)分别进行护理后,对两组患者出现的感染症状进行统计,包括泌尿系统感染、切口感染、肺部感染等。感染发生率=感染例数/总例数×100%。
1.4统计学方法
本研究使用SPSS 22.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以()表示计量资料,t检验,以百分率(%)表示计数资料,x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比较两组患者护理前后的MMSE、NIHSS评分
护理前,观察组和对照组患者的MMSE、NIHSS差异不显著,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护理后,观察组患者的MMSE、NIHSS评分均高于对照组,代表其认知水平优于对照组,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情见表1。
表1比较两组患者护理前后的MMSE、NIHSS评分(,分)
3讨论
重型颅脑外伤主要是由于外界暴力导致患者颅内出血,致使淤血对其脑部神经进行压迫,进而导致患者昏迷、出现认知障碍,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能力,降低其生活质量。在患者进行治疗期间,对其进行合理护理,有助于提高患者的认知能力,提升治疗效果。
优质护理以尊重患者的主体地位为原则,通过加强基础护理、预防感染护理、进行心理干预及饮食护理,提升治疗效果,加快患者认知功能的恢复速度,并且有效预防感染发生,相对于常规护理来说,更具临床护理效果[3]。本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MMSE、NIHSS评分均优于对照组,且感染发生率低于对照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综上所述,优质护理在ICU重型颅脑外伤患者认知功能恢复及感染预防中的临床效果显著,应进一步推广。
参考文献:
[1]冯宇洁.重型颅脑损伤患者脑水肿的观察及护理[J].内蒙古中医药,2017,36(7):142-143.
[2]罗琳.排痰护理对重症ICU患者呼吸道通畅的影响分析[J].医药前沿,2017,7(3):237-238.
[3]钱雪菲.48例重型颅脑外伤患者术后的ICU护理[J].心理医生,2016,22(7):206-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