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新材料研发生产与市场应用存在脱节,新材料初期需要经过长期的应用考核,资金、时间成本较高,且市场培育政策较少;同时,用户单位顾虑新材料对自身产品可能带来的损失,导致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困难,“有材不好用,好材不敢用”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新材料产业发展整体水平。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旨在突破材料应用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行业对新材料产品的有效需求。
关键字:新材料 首批次 保险补偿
前言:
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具有新功能的材料。新材料产业融入了当代众多学科的先进成果,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先导和重要内涵。它承担着引领材料工业升级换代,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国防军工建设等重要使命。
我国新材料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已成为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下游领域高端产品质量的“卡脖子”环节。因此我国在新材料领域相继出台一系列激励政策,其中,《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是国家大力鼓励材料生产企业积极大胆研发,鼓励用户单位在新材料初期市场培育阶段大胆使用新材料的又一举措。
一、政策出台背景
众所周知,材料领域的一大特点是研发投入大、周期长,产业风险放大;没有长时间的持续投入,很难开发出性能稳定的产品。尽管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但实际情况仍不乐观,关键新材料自给率仍堪忧,核心关键材料对外依存度仍较高。由于新材料产品初期市场培育政策较少,导致产品推广应用困难,“有材不好用,好材不敢用”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新材料成果转化应用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整体水平提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成果转化风险。我国新材料领域的成果转化能力仍然不足,尤其是缺少成果转化领域的产业化转化机制、产业化支持类机构和产业转化技能型人才。
(二)、行业学会和协会亟待规范化运作。一些行业协会和学会的主要作用还局限在组织开会、做调研、项目申报等,亟待规范化运作,引导企业进行核心技术的规划、打造,加快核心关键材料的突破。
(三)、投入与收益风险。新材料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难度、高门槛和长研发周期、长验证周期、长应用周期“三高三长”的特点,一般从启动研发到真正应用好一个新材料至少需要20年,短期内很难获得经济效益。
(四)、产品应用风险。产品进入市场初期需要经过长期的应用考核,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时间成本等;另外,用户单位使用新材料也存在较大风险,更多的是考虑新材料对自身产品可能带来的损失,该损失往往高于新材料自身价值几倍甚至更大。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旨在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对新材料应用示范的风险控制和分担做出制度性安排,突破材料应用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行业对新材料产品的有效需求。
二、政策相关要点
(一)、政策主要内容
首批次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订发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XX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将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作动态调整),明确试点范围。保监会及保险业行业协会定制新材料保险,明确保险险种及保障范围。生产企业自主投保,中央财政适当补贴投保企业保费,降低投保企业成本。其核心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利用保险手段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重点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推动新材料产业发展。
(二)、政策主要特点
一是保险补偿对象不设行政门槛,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均可申请保费补贴。二是新材料保险由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示范条款,保险公司参照执行。三是责任限额可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确定。
(三)、政策包含领域
政策重点支持新材料产品需是经过技术创新,品种规格、性能参数有重大突破,对国民经济、国防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材料。
具体从以下几方面选择重点产品:一是在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二是已完成产业化开发建设,尚处于市场验证或初期应用阶段。三是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应用风险较高,示范意义较大。
(四)、如何理解“首批次”
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新材料产品才可以作为首批次产品,一是需属于《目录》内的新材料产品。二是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同性能或技术参数的新材料产品,换言之,只有完全符合《目录》条款的新材料产品。三是要符合《目录》内应用领域要求。四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新材料产品。
条件四中的“首年度”是指在《目录》有效期内,用户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开始的一年内,即为该用户购买此产品的“首年度”。
三、保险注意事项
(一)、保险主要承担责任
该保险重点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保障的是新材料产品因自身质量缺陷发生损坏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责任只包含“责任风险”和“质量风险”两方面。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单位更换或退货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单位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二)、保险赔偿范围
新材料保险关注的是产品由于技术创新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主要针对这些“质量问题”给企业或用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一,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合同用户企业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引发意外事故,给用户企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合同用户企业要求赔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因合同用户企业的索赔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其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三)、保额和保险补贴
保险的责任限额根据采购合同金额(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保险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补贴时间按照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意义
第一,新材料保险能够打消购买者和使用者对产品的顾虑,解决“好材不敢用”的问题,促进重点新材料产品的市场应用和推广;
第二,在发生损失时保险能够为企业提供经济补偿,避免企业资金链因为意外情况而出现困难,保障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第三,购买新材料保险能够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补贴支持,相应产品符合国家支持的高端、新型发展方向。
五、结语
该机制降低用户风险,打消用户的顾虑,激励新材料生产企业积极研发新材料,鼓励新材料用户单位在新材料初期市场培育阶段大胆使用新材料,解决“好材不敢用”的问题。突破材料应用的初期市场瓶颈,缩短应用示范周期,加快重点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促进新材料产用结合,进一步推动新材料产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