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发表时间:2020/4/3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期   作者:程丽 赵亭云
[导读] 摘要: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管理的基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是在以往的管理制度基础上进行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山东莒南  276600
        摘要: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管理的基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是在以往的管理制度基础上进行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但目前来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实践效果。基于此,为了提高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性,本文将针对当前阶段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展开探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完善措施
        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不动产登记管理具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台及改革调整,都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近年来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日益活跃,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日益复杂,这对制度的完善性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的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现行制度加以完善也就显现出极大的必要性。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问题
        1.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
        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是不动产管理的依据,在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针对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从不同角度对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从以往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情况来看,其内部还缺乏统一的标准,不同法律制度在具体规定中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登记管理实施过程中难以保证效率。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规定的统一性,但由于改革时间还比较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优化还不到位,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统一管理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做出了总体指导,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和配套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影响了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制度的整体指导价值。
        2.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权责配置不够清晰
        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在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职能机构划分上,分为省级以上和省级以下两部分,前者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负责,后者则由政府具体职能部门负责,两者之间在部门职能特征和工作开展的标准上都存在差异,在登记管理实践过程中部门之间缺乏规范统一性,在权责配置上还不够清晰,不能够保证各部门权责履行的效果,也会造成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低效,影响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服务水平。
        3.现行制度体系中缺少对公信力的保障措施
        不动产登记其本质上是一种对不动产产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措施,能否保证不动产登记本身的公信力,直接决定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运行效果和价值发挥水平。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管理上相较于传统管理制度有了一定改进和强化,提高了不动产权属和变动信息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但在制度体系中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公信力保障措施,对于主体权利正当性的推定还不够可靠和完善,整体导致不动产登记制度难以得到公众的充分信赖,在实际交易活动中也可能由于个别权利主体不正当交易行为,给参与交易的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


        4.城乡间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实存在不平衡性
        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下,虽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全国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统一性,但从城乡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实执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城市不动产登记制度执行相对较好,而农村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执行却面临诸多阻力。具体来看,一方面不动产登记制度内容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与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不能有效适应农村地区的实际应用,影响了制度落实的顺畅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一些农村地区在管理工作落实的职能部门、专业工作人员的配置上都还存在不足,并且一部分农民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法律意识淡漠,部分管理人员工作中又不够严格规范,很容易给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留下机会,这也就制约了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范有效实施。
        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措施
        1.加强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设
        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推出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全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但这还不能够满足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实践需求。对此,目前还需要全面加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具体工作制度和管理监督制度等,并在总体要求一致的基础上,加强结合地方实际的规范化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的建设,在保证管理制度标准化的同时,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管理需要,提高制度的完善化水平。
        2.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权责的清晰配置
        权责清晰配置是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在新时期应当立足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以及新的职能部门结构关系,梳理相关管理权责,在不影响各部门综合职能发挥的前提下适度做出权责配置的调整,保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减少不同部门之间权责交叉重叠的问题,避免问题和责任的相互推诿。还要通过有效协调,统一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标准,提高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3.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制度
        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有效性,需要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作为保障,这还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有效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通过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设,能够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审查的严格度和规范性,这样也能够进一步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减少因违规操作、审查不严所导致的信息失真问题,也避免权利主体行为失范给交易中心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以此强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促进不动产交易市场的规范安全发展。
        4.加强对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调整
        农村地区的不动产权利保护和交易需求是不容忽视的,当前制度在农村地区的适应性还存在不足,执行落实上也不够科学规范,影响了农村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有效性。对此,还必须要尽快加强对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调整,从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合理制定适合的制度条例,提高可操作性。同时加强对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的明确,和对专业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育,并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宣传,提高农民的重视度,结合有效的监管保证农村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代金钰,王勇.浅谈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完善不动产测绘工作建议[J].城市地理,2018(4):248.
        [2]吴兆安.不动产登记制度对房地产统一登记的影响研究[J].住宅与房地产,20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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