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

发表时间:2020/4/30   来源:《文化时代》2020年2期   作者:文歆
[导读] 短视频作品中,音乐片段作品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应重视。一方面,平台要引导用户创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如通过提供收费的授权素材库等方式对用户进行创作引导;另一方面,在著作权审查上,平台要尽到自己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明显未取得授权的作品并进行牟利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摘要:短视频作品中,音乐片段作品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应重视。一方面,平台要引导用户创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如通过提供收费的授权素材库等方式对用户进行创作引导;另一方面,在著作权审查上,平台要尽到自己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明显未取得授权的作品并进行牟利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
        关键词:短视频平台;音乐作品;著作权;
       
       
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使更多网络用户参与到视频创作中来。但在视频中音乐作品使用问题上,我国针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仍然存在问题。一方面,平台在鼓励用户创作内容方面推出各种扶持计划,以此来鼓励用户创作,平台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获得相对优质的内容产出,但在这其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很少能从中获利;另一方面是平台在音乐作品的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注意义务。
        一、音乐作品的特殊性
        相较于其他作品,音乐作品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其他作品组合产生新的作品。如电影中对配乐的使用,电视节目中对背景音乐的选择。好的音乐不仅自身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还能对视频画面产生很好的结合,给观众以美的享受。
        著作权法对于音乐作品的定义为,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的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是对声音的组织编排,其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旋律、节奏与和声。旋律是音乐作品独创性的最主要的来源。”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几种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其中,短视频最接近的应该是“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个构成要件:1.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画面组成,并能供适当装置播放。2.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3.可以某种形式复制。首先,我国目前主流的短视频软件,例如抖音、快手等,用户上传的短视频作品一般都是利用手机、相机或者电脑摄像头等录制设备录像,然后经过手机、电脑上的剪辑软件编辑成不超过一分钟的短视频,上传至软件平台进行网络分享。短视频作品通过手机、电脑摄像头或者相机等设备进行录制,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现方法要求符合。其次,短视频作品虽然时长较短,但是优秀的短视频仍然可以呈现出精彩纷呈的戏剧效果,无论是场景设计还是拍摄调度,都属于艺术领域的创作,具有用户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的表达性。因此,短视频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的作品类型。其创作的内容也应受到著作拳法规定的限制。
        二、短视频作品中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短视频软件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双重身份
        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通过提供内容与服务的不同,将网络传播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内容提供行为,即短视频软件利用自身的网络平台直接传播与分享短视频资源,这种分享行为可能会直接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权利。这种情况下,短视频软件作为直接侵权主体,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另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即用户利用软视频软件的分享平台传播了构成侵权的短视频作品,那么短视频软件可能构成网络侵权服务的提供者。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短视频软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针对短视频软件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与实施的不同行为,我国法律对此也具有不同的规定与解释。短视频软件如果实施了内容提供行为,即本身就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和上传者,也没有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也不具备其它免责条款的情况,那么短视频软件自身就应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二)短视频软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根据间接侵权理论,短视频软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承担的是帮助责任。平台虽然作为非直接侵权人,但由于平台相较于个人侵权者,由于资金和便于寻找的优势,在侵权诉讼中往往作为优先选择的被告。故平台在避免侵权纠纷需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但并不是所有发生在短视频软件上的用户侵权案件都需要短视频软件自身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要求,短视频软件明知用户上传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短视频,而仍然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或者应知用户上传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短视频,而提供网络服务的实质性帮助。这种认定短视频软件侵权责任的要求是难以界定的,在主观状态上是“明知”或者“应知”,在客观行为上要求“提供了实质帮助”。
        三、短视频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
        视频平台著作权注意义务做得比较好的例子有谷歌公司旗下的youtube网站。该网站的用户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加入创作激励计划,通过创作视频作品获取收益。在著作权保护方面,youtube有较为完善的审查机制。一方面,著作权人会向youtube提交自己拥有合法著作权的作品,收入youtube的审核素材库,在用户上传视频时候,平台方面会对视频的内容进行著作权审查,包括画面、音乐的使用。在用户未上传授权证明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涉嫌侵权的作品,平台将不予审核通过;另一方面,用户在创作时,也会被告知如果使用了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必须提交相应的授权证明,否则该视频不会被审核通过。以此来尽可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避免视频创作者陷入著作权纠纷。
        我国短视频平台也可借鉴以上做法,一方面,针对歌曲的使用构建平台取得著作权的内容素材库,用户在使用时候对平台支付使用费,再由使用费的收益对创作者进行分成或者一次性支付创作者使用费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另一方面在审查方面,平台可以对参与内容激励的用户与非用户进行区分审查,减少平台的审核压力。
        四、结语
        短视频平台作为近年来的“风口”行业,其带来的著作权问题不容忽视。平台在鼓励用户创作时,应当予以正确的引导,对于利用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的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对侵犯他人合法著作权并进行获利的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对进行创作奖励的作品应当较其他作品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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