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设计标准》(GB50025-2018)的理解

发表时间:2020/5/9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2月5期   作者:任艳斌,郁梦华
[导读] 本文针对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设计标准》(GB50025-2018)
        摘要:本文针对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设计标准》(GB50025-2018),研究了新版规范与04规范的区别和重点调整的内容,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提出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勘察、设计和施工需要注意的地方,供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考。
关键词:湿陷性黄土;勘察;节约能源
一、概述
        从1960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BJG20-66),经历了TJ25-78,GBJ25-90和GB50025-2004三次修订,指导和规范了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建设,为工程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问题,也积累了一些好的方法和经验,于2018年对规范进行了修编, 2019年8月1日实施。18规范对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大幅度删减,从12条减为6条,对前八章和附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以下是本人对新规范的理解,供大家参考:
二、总则、术语
2.1总则
        1.0.1条,增加了“节约能源”的工作原则,注意在工程各阶段的建筑节能和对环境的影响,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过程,注意和加强绿色,节能方面的研究。
        1.0.3条,强调工程治理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工程要求确定,增加了“工程所处水环境”,突出了水的变化对黄土的影响。条文说明中,对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工程要求和工程所处水环境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特点”是指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湿陷性黄土分布特点等。“工程要求”是指对沉陷量和不均匀沉降的敏感程度。“工程所处水环境”指浸水的可能性,地面浸入还是侧向渗入,地下水上升至湿陷土层的可能性。这些为黄土地区的建设工作指明了重点和方向,具有纲领性作用。
2.2术语
        术语中,取消了压缩变形,自重量实测值,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和湿陷计算值四个术语,增加了湿陷性黄土场地,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和组合处理四个术语,对剩余湿陷量进行了修改。对黄土地基根据基底以下湿陷性黄土的下限深度以20米为界限,划分为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和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
三、基本规定和勘察
3.1基本规定
        建筑物分类,04规范中根据重要性和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 18规范增加了建筑高度、体形的影响,甲、乙类条文中增加了“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较大”作为分类条件之一,降低了某些浸水可能性小的构筑物类别,如总高度低的单层辅助建筑且浸水可能性小的划入丁类,并对附录A中各类建筑举例作了相应修改。
防水措施中,增加侧向防水措施,如设置防水帷幕、增大地基处理外尺寸等,但侧向防水措施不能代替竖向防水措施,应作为其他措施的补充。
3.0.3条中,明确施工质量检验分为施工自检和验收检验,施工自检由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实施,验收检验由第三方检测单位完成。自检内容编入第七章施工中,验收内容单列第八章中,从检验方法、检验批次和数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2勘察
18规范中,将04规范中4.1.1条强制条文拆分为4.1.1和4.1.2两条,其中4.1.1条强制性条文,4.1.2条为一般性条文,内容上与GB50021基本一致,丰富了勘察内容,突出了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重点。
甲、乙类建筑,强调黄土层厚度、下限深度,与第六章地基处理中的设计参数协调一致;04规范中的湿陷起始压力调整为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报告中需要补充相关曲线图表;增加了挖填方区的勘察内容,评估场地下水上升和侧向渗入等对建筑的影响,勘察时需注意。
04规范中4.1.7条对取样的要求,拆分为4.1.8和4.1.9两条,减少了强制性条文内容,强调钻孔取样土工试验数据宜在挖井取样对比分析的基础上使用。
初勘4.2.3条,勘探点间距,按照地貌单元、建筑类别进行了规定,工作中方便操控和掌握,相比04规范,重点更突出,甲乙类建筑工作量将增加,丙丁类会有所减少。勘探深度18规范根据勘探点类型和建筑类别确定,04规范根据湿陷性黄土的厚度和地基压缩层深度预估,新规范更清楚,可操作性更强,更符合黄土地区的勘察工作实际。
详勘,工作内容上强调测试不同压力下的湿陷系数,绘制压力-湿陷系数(P-δs)曲线,分析湿陷起始压力、强度与变形指标沿深度的变化;勘探点平面间距变化不大,但数量细化并有所增加;对勘探点深度进行了调整,按同时满足地基压缩层评价和湿陷等级评价的双控原则规定,不再采用原来一刀切的数字规定。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中,将湿陷起始压力调整为湿陷起始压力-湿陷系数(P-δs)曲线,对试验压力进行了调整,以基底压力300KPa为界分为两类,小于300kpa,基底下10米以内应用200kpa,10米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用其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基底压力不小于300kpa时,宜用实际基底压力,当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大于实际基底压力时,应用其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黄土湿陷性评价,对两处进行了较大调整:
(1)湿陷量的计算 
增加了 α  浸水机率系数,α=1.0-0.5,主要与计算深度有关,反映湿陷受地基浸水的影响,根据未打孔浸水试验资料显示,平面范围有限的地表水自然下渗时,地基土所处位置越深越难达到饱和,说明浸水概率随深度的增加而减小。
β 考虑基底下地基土的受力状态及地区等因素的修正系数。
 
按照场地类型,对修正系数进行了明确,基底下5米-10米,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调大了系数,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变;基底下10米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或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增加了系数,由不计算调整为计算,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变。
(2)湿陷性黄土等级判定,对湿陷量△s≤300mm的场地进行了细分,对部分自重湿陷量(70<△zs≤350mm)较小的场地,划为Ⅰ级(轻微);对自重湿陷量较大(△zs>350),划为Ⅱ级(中等)。对△s>300mm的场地未做调整。对于场地评价和建议措施时,需要注意不同湿陷等级的区别对待。
四、结语
        湿陷性黄土在我国分布面积大,范围广,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需要重视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摸索和总结,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新规范颁布之际,笔者结合多年来工作经验,就规范前四章和04规范进行了对比,提出了自己的愚见,以其对勘察设计人员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2018)
(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2018)修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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