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0/5/9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第3卷2月第5期   作者:田佳琦
[导读]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基础性改革
         摘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基础性改革,是引领农村系列改革,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的关键所在。本文在回顾总结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基础上,梳理分析改革后衍生引申出来的问题,研究思考破解办法,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实现全域城市化提供工作思路和决策依据。

         关键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一、引言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经济权益。回顾农村改革历程,就是农民权益不断“实化”的过程。上世纪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让农民有其“地”;进入21世纪,农村推行税费改革,免除了农业税,让农民得其“利”;现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对土地等各类产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目的是为有效解决农村产权虚置问题,实现产权明晰、权益到人,让农民拥其“权”。30多年来的改革发展城乡经济社会已经积累了巨大的社会财富,农村资源要素已大幅溢价升值,但从农村产权自身而言,仍存在着产权主体不明晰及产权流转不顺畅的缺陷,致使大多数农民难以享受产权固有的收益。如何保障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实现农村资源资产由“死资产”向“活资产”转化,亟需根除制约农村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和产权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让广大农民享受改革发展的红利,进而达到增收的目的。
         二、问题
         1. 思想认识有差距。部分镇乡(街道)领导和承办人员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怕麻烦、不想干,认为原流转只是农户或村干部的事,现纳入统一平台,不但增加了乡镇工作量,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是政府的事。对村干部来说,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他们的权力,部分干部势必产生抵触情绪、不愿干;有的为照顾本村村民,而不想对外招投标。另外,一些要参加投标的本村村民,也十分不愿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因为这样参加投标的人会增多,导致交易价格上扬,而且极有可能投不到标。
         2. 服务平台待提升。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县农业农村局一个下属科室单位管理,定位不够高,无法对外独立运作,一些交易规则只好由县农业农村局与相关主管局联发。加上县级平台交易权限过大、人员较少,忙于信息收集发布和业务指导,农村产权交易招投标人员报名、产权流转交易时间和地点等,基本上由村操作决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职能尚未完全发挥。镇乡(街道)平台基本依托土地流转平台,联络员一般都是由农经员、财务辅导员或代理会计兼任,工作量大且事务繁杂,影响了信息采集工作。村监委会主任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信息联络员,大多年龄较大,对网络报送信息无法顺利完成。
         3. 配套改革未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权属清晰是产权交易的前提,县级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滞后,土地、林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尚未起步,农民住房财产权登记发证完成5%左右,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尚未全覆盖。金融配套改革也没有及时跟进,相关品种贷款办法未出台,有的虽已出台,但贷款比例较低、手续较繁,不少农户选择放弃。政策支持上,土地、林地、集体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县、镇乡(街道)平台流转进入与否,没有与各类农业奖励政策、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扶持政策相挂钩。确权赋权活权没有整体推进,影响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生命力和权能的显化。


         三、对策建议
         1. 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鉴于实际情况分析,为规避市场主办方靠市场交易牟利倾向,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定性为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既要发挥其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发挥其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功能。要在整合现有县乡镇交易服务平台基础上,主要是通过解决怎么建、怎么运行的问题,来构建既具有区域性又具有开放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根据城乡融合发展趋势,以精简高效为推进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平台资源,确定设立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县(市)区为主体,依托现有县、镇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别设立“产权交易中心”和“产权交易分中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不再单独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现有单独设立的,也应逐步进行整合归并。
         2.明确流转交易品种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交易品种范围可包括以下几种:(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2)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3)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4)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集体资产股权;(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渔业船舶所有权;(7)符合规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8)农业类知识产权;(9)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创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条件,可以按照成熟一种进场一种,“先易后难、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总体要求,确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范围,原则上如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
         3.规范流转交易运作方式和规则
         搞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采取招标、拍卖、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反映市场需求变化,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受理本区域内的农村产权交易咨询和申请,信息收集、审核和发布,交易鉴证、权证办理等服务,承担大额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具体流转交易的额度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镇级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是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主阵地,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协调指导村级及其他渠道采集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发布等服务;村级主要承担相关的信息收集、查询和公示等服务。制定具体的配套规则。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适用的各类规则不尽相同,要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提供统一的交易范本,明确流转交易程序,规范流转交易行为。涉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农业、林业、渔业、国土、住建、市场监管、金融保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围绕各类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及流转交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专项规则,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可对村集体和农户免交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田佳琦,宁波市农村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课题编号:2019年度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研究”,课题编号:G19-ZX16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