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公证调查指的是在公证事项中,公证人员对申请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或证据进行确认核实的主要方式,公证调查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将直接影响到公证事项和公证结果的合法性,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法律案件或法律纠纷时,公证材料的真实与否决定了案件未来的走向,因此我国公证机构必须对公证调查过程予以足够的重视。现阶段,我国公证调查准确性已经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不可避免的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何保证公证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相关调查人员重点研究的课题,基于此本文就公证调查中存在的困惑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结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希望通过研究能够有效提升我国公证机构事项处理的有效性,进而提升我国公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公证调查;困惑;应对措施
引言
在公证程序中,公证员所收集的证据,难免有真有假,有准确、不准确,有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有与案件事实没联系的⋯这就需要公证员进行审查判断,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查确认。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这些规定的制定都体现了公证调查的必要性。但在现实工作中,公证调查出现了一些困惑。
1现阶段公证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1.1与公证调查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通过立法工作确立了公证机构的行政地位,但是却没有通过立法授予公证部门最大程度的调查取证权利。例如涉及到个人收入、积蓄的公证调查则需要得到更高级的管理部门的授权,才能够进行接下来的公证调查。在实际的公证调查过程中,这种情况对公证调查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其次,在立法方面,我国仅仅赋予了公证部门调查取证的权利,没有对被公证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企业、单位、个人的义务。而有些企业、部门则通过收取高额的咨询费用或资料查询费用通过公证调查获取利益。甚至有些部门表现出消极、不配合甚至抗拒的方式来干扰正常的公证调查程序。最后,公证机构虽然在法律上拥有公证调查的权利,但是却没有相应的处分权,在发现公证内容虚假、准确性有偏差时,自身不能及时对公证人的公证能容提出强制修改的权力。并且有些地方政府对公证部门的重视程度较低,导致很多公证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虚假公证后向上级提出的建议书被搁置。在相关的法律体系之中,没有规定上级政府部门对公证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公证机构在法律上处于独立地位,也是孤立无援的地位。
1.2政府对公证调查准确度不够重视
当前政府部门对公证部门公证调查的准确性不够重视,对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政府部门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公证部门偏向商业机构发展,只要当事人支付公证费,一些不合理甚至是不真实的公证材料都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获得相应的证明,久而久之我国的公证也市场变得越来越混乱。另外,当前公证部门内部一部分工作人员并不属于具备编制的在职人员,而是从外包公司雇佣的临时工作人员,这些外包人员综合素质通常较低,而由于政府不够重视,因此不能及时划拨经费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因此公证部门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调查工作质量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2推进公证调查工作的相关措施
2.1完善公证调查取证法律规范
首先,提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继承权公证人员的调查取证权利,在法律层面为公证人员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保障。如在办理个人存款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期间,可明确公证调查人员进入各商业银行核实被继承人存款数额的权限。
同时调整《商业银行法》,避免各商业银行拒绝公证机构进行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对调查取证作业的影响。同时进一步完善继承权申请人员举证责任机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以“谁申请,谁举证”为核心,明确公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其次,在原有公证证据规则体系的基础上,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以严格、严谨为原则,进一步完善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规则机制。
2.2完善《公证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首先,依法治国是我国的重要国策之一,公证调查工作又与很多案件或是也会影响较大的事件有所关联,必须在法律上确定其正当地位。而且可以通过完善以《公证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公证工作中某些细节,在公证阶段就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程序来执行,其准确性和真实性也能有所保证,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公证调查期间的工作量。其次,通过完善与公证调查相关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赋予公证部门更多的调查权利,例如可以先调取某些特殊部门档案后进行书面报告和申请的权利,能够很大程度上简化公证调查的流程,一定程度上也能提高公证调查的效率。且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来明确与公证调查相关的各个部门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做到权责分明,为公证人员进行调查工作扫清政治方面和法律方面的障碍,避免有任何外部力量干预到公证调查上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证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最后,公证调查的结果有好有坏,遇到那些虚假公证或是部分材料存在虚构情况的时候,公证人员需要有一定依据进行弥补或是对进行虚假公证的人员进行惩戒。这就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而这个依据应当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固定性,最符合这两个特征的规范性要求内容就是法律性文件。
2.3要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建构严格的证据制度
所谓的公证调查制度是在公证处内部制作可以传递、移交的单据,由公证员将他认为可疑的部分以及需要实地调查取证的部分逐一填写,交由调查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最终将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以及实际调查过程中的谈话笔录一并交给公证事项具体承办人员,作为材料归入原公证卷宗立卷保管,成为公证事项档案的有机组成部分。然后与统一调查并行的在公证处内部建立公证证明材料收集、审查的监督机制。所谓的监督应该是建立在公证员独立办理公证事项的前提之下的一种横向监督。这种监督机制主要存在于调查机构和公证事项具体承办公证员之间,在他们之间形成一种相互“质证”的良好习惯,即调查机构在对证据材料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对原有证明材料和调查过程中出现的新的材料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供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参考;同时公证员也可以对这种合理化建议提出异议或提请处务会、业务研讨会进行讨论,依靠集体的力量对分歧做出一个合理的认定。
2.4提升公证人员综合素质
重视对公证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定期组织公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另外,还应该培养公证人员的责任心,让工作人员保持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从根本上保证公证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结语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公证必然会发展成为群众选择的趋势,但是我国公证程序上存在程序上和制度上的漏洞,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协同政府、培训工作人员的方式增加公证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并且通过培养工作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正义感,增加公证调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未来公证工作和公证调查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詹爱萍.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2]陈法.论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以法律的价值理论与民众继承习惯的现实为视角.现代法学.2012(5).
[3]周禹.现行司法体制下假释听证制度的构建.人民检察.2010(1).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