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判决的撰写

发表时间:2020/5/12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03期   作者:陈璟
[导读] 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和公开制度的全面落实,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撰写要求提到了新的高度。
        内容摘要: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和公开制度的全面落实,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撰写要求提到了新的高度。一份优质的民商事判决书,必是事实归纳清晰、法律适用正确,并能够让人通过阅读该文书了解整个案件内容以及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法院工作人员应全面提升判决写作能力,努力制作出更多的精品文书,让人民群众通过阅读判决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民事判决书 撰写 民商事审判
正文:
        民事判决书是民商事审判中的重要裁判文书,企质量好坏由法官的法律基础和专业素养决定,法律功底好、专业素养高的法官自然能写出事实归纳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优质判决,而一份判决书质量的好坏不但关系到当事人的满意程度,甚至可能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比如,南京彭宇案对法院形象的影响),故法院人须重视判决书的写作。本文以作者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工作经验,对民事判决书的撰写发表一些自己的意见。
一、基本格式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具体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而判决书系裁判文书中的重要部分。众所周知,每样裁判文书均有其特点和基本格式,本文先对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格式做简单阐述。
民事判决书主要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一、标题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名称,法院名称下一行写“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浙0721民初4112号”,其中“2019”为收案年度,“浙0721”为法院代字,“民初”为类型代字,“4112”为案件编号。二、民事判决书正文,系判决书核心部分,由首部(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案件名称和来源、审理经过和庭审情况)、案件事实(包括原告起诉事实、被告答辩中陈述事实、法院举证质证及认定事实)、理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纳的理由)、裁判依据(引以为据的法律法规等)、裁判主文(判决内容)、尾部(包括诉讼费用的承担、告知迟延履行的责任、上诉权利等内容)。最后,民事判决书的落款包括署名(包括合议庭或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署名)、日期和院印。上述系一篇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格式。
二、事实归纳
事实的认定和归纳是民事判决书主文的重要内容,这部分内容主要由原告起诉事实、被告答辩陈述事实和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三部分组成,其中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包括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如何认定和归纳最能体现法官的业务水平。
对于案件事实的归纳,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来源合法,即判决书中认定事实及支撑该事实的证据要有合法的来源,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内容完整,即判决书中须对案件的事实经过有完整的认定,不能只取其中部分予以认定,更不能脱离整个事实背景,为认定事实而认定事实。三、层次分明,对事实发生经过、层层原因分析均要有条理、有层次,不能千丝万缕乱作一团。四、重点突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重点陈述,对于旁枝末节可选择性一笔带过,对与主要案情无关、不合常理的事实,可不作陈述。五、客观叙述,需注意的是,在判决书中事实认定部分只有对案件事实仅作客观叙述,而无主观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评述和认定均不在此展开。
(一)原告诉称部分
这部分主要审查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相对比较简单,主要审查诉讼请求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民间借贷中利息诉请超出年利率24%部分无效)、各个诉讼请求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等,当然,法官须注意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和放弃,并予以载明。事实和理由,系原告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这部分陈述系出自原告方,不可避免带有个人主观色彩,也存在些多余的、与案件无关的陈述,需由法官在判决书撰写时加以提炼,删繁就简,整理出原告方陈述的主要事实(完整案件事实)即可,不必照抄起诉状或代理词。
(二)被告辩称部分
这部分内容系被告方针对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的内容,和原告诉称部分类似,这些内容是被告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其出自被告方,不可避免带有个人主观色彩,也存在些多余的、不具备法律意义的、与案件无关的陈述(甚至会存在攻击性词语),在写判决书中须注意将这部分内容删除。写被告答辩部分基于被告方在庭审中答辩意见,包括其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代理词等。与原告诉称部分不同的是,这部分写作需要突出争议性与对抗性。争议性是指被告对于原告诉称内容中某部分不认可,这部分内容即为案件争议焦点,需对其展开举证质证等,突出争议性则需在书写被告辩称部分有重点地突出这些争议点;对抗性是指被告针对争议内容提出与原告不同的观点和事实,并以此对抗原告的起诉,故在撰写这部分时需体现出被告方对抗性的观点和事实。
(三)审理认定的事实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又分为经审理认定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可简单记录并予以确认;重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及其认定。本文认为,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须将其证据名称及内容、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法院分析认定的理由和结论按顺序逐一记录在案。下面逐一进行讨论。
1、列明证据的名称和内容。
证据名称本文无需解释,证据内容,包括证据本身包含的内容、证明对象以及通过该证据达到证明目的等,这些需要在民事判决书中阐明。至于证据列明的顺序则因需而定,常规的做法是按照“先原告后被告”和庭审中举证质证的顺序列明,但也有按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罗列的。


2、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以庭审法庭调查中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基础,逐一整理并写入文书。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而谈,至于当事人提出的非重点质证意见、没有依据的反驳意见等,可不作记载。
3、法院对证据作出分析和认定。
承办法官依照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质证意见进行逐一认定,对于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自然,该部分内容也应围绕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展开,当有所侧重,详略有当。
对于该部分事实的撰写,法官可依照自身写作习惯或具体案件需要,选择先认定证据后认定事实或者事实和证据一同认定的模式,关键在于阐明全部案件事实及认定上诉案件事实的理由。
三、法律适用
(一)归纳争议焦点
法律适用的前提是找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找准法律关系的上一步是全面、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可见归纳争议焦点十分重要。在上文事实归纳部分已充分体现归纳争议焦点的重要性,在接下来的法律适用部分亦如此。一个案件有时涉及一个或几个争议焦点,几个争议焦点中又分主次,这些均需承办法官在撰写文书这部分时做到心中有数。
围绕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找出争议焦点背后的法律关系,再运用要件分析法对每一个争议焦点背后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比如,甲要求乙为其保管一手表,在保管期间内该手表被丙打坏,这里的法律关系为保管合同关系,在一段保管合同关系中要求赔偿损失须满足四个要件:保管合同成立并生效、保管合同已履行、保管物发生了毁损或灭失、保管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这四个要件中,还需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哪里,比如,乙认为其与甲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那么就需要对第一个要件“保管合同成立并生效”进行分析,保管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有三: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而在这三个要件中,如果当事人仅对“意思表示一致”存在争议,则无需对其他要件再进行细化分析,只需对“意思表示一致”这一要件展开讨论即可,如此反复,在此不做赘述。要件分析法的好处在于能够快速而又有针对性找出案件关键的争议焦点,在司法实践中极受欢迎。
(二)释法说理要求
1、阐明事理。
事理,即使案件事实发展的来龙去脉,是判决认定的基础和前提,而阐明事理的基本要求可以理解为让人读过判决书后能了解整个事发经过,并感受到文书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从而对该判决书认定内容产生确信。只有在案件事实得到正确认定后,法律适用才可能不出偏差。而对于案件事理的阐明,不仅包括要阐述清楚事实中所涉及的主体、发生的经过(时间)、导致的结果,还包括全面展示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举证质证和事实认证的过程,尤其是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比如,离婚案件中侵犯个人隐私手段取得的捉奸证据)需要注明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因。最后,要注意事实阐述中的逻辑性和准确性,避免出现判决书中阐述的事实违背客观规律、基本逻辑的荒谬。[ 薛扬,《论裁判文书说理改革配套制度之完善》,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10期。]
2、释明法理。
法理,是指选择适用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理由,释明法理意在使当事人明白选择适用此法非彼法的原因,(尤其是在不同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让当事人确信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选择正确的法律条文适用。当然,对于同一法律条文中存在不同具体情形或者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何选择,也应说明理由。此外,释明法理同时需要克服机械使用法条的情况,要增强法理条文与法理之间的锲合度,说清是非曲直,阐明责任承担。
3、讲明情理。
法律文书的写作,须做到兼顾法理和情理,如只顾法理而忽视情理,则会降低当事人的认同感。如何顾及情理,本文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充分考虑当下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实诚信用、公序良俗,这里不得不再次提到南京彭宇案,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轰动的重要原因即该判决书中事实认定所做推理有违社会主流价值观,社会主流价值提倡助人为乐,而该法官以“人性本恶”为出发点,由彭宇主动扶老人、送老人去医院等一系列行为反推得出彭宇撞人的结论。其次,要考虑案件类型和判决书的主要受众,如果是日常生活中的赡养、抚养等问题,需要以相对浅显的语言,侧重推崇传统美德、尊老爱幼等道理进行阐述。再次,力求打动人心,令人感到诚恳和善意,比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离婚案件中不止要阐明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因,还应让当事人意识到婚姻不易,珍惜眼前人等等,这些都是法官在制作判决时该考虑的。
4、讲究文理。
        所谓文理,是指撰写判决书中所运用的语言、文字、数字、逻辑等等[ 胡云腾,《论裁判文书说理与裁判活动说理》,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0日版。],注重文理是对一篇判决书的基本要求,如果判决书中文理不清,语言不规范、文字表达不准确或者错字成堆、用词晦涩难懂,这将不仅影响到当事人对一案判决书内容的解读,甚至对该法官产生负面想法,严重的将影响人们对法院的信任,有损司法权威。
四、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即判决书的裁判主文,这是整个判决书的眼睛,因此,对民事判决书中裁判主文的要求也是相当严格的。首先,裁判主文中要准确写明当事人名称,不可用简称替代,也不可指代不明;其次,裁判主文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且便于执行,能够使社会一般人都能够精准理解;再次,有多名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要分别写明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和范围;有多项给付内容的,要写明各项给付的具体金额,再写明给付金额、履行期限等,所有语言表达须清晰、明确,不能留下令人误解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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