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雪松 龙江县育龙学校 黑龙江 龙江县161132
摘 要 皇位继承意味着接替最高权力,在权欲的驱使下,血统并不能禁绝对权力觊觎的野心,也阻止不了各种因争夺皇位继承而出现的阴谋活动,阻止不了各种政治势力的角逐。
关键词 嫡长子继承制 秘密立储制
在皇帝制度中,皇位继承问题是关系到一个朝代的政局稳定和一姓一系能否延绵相传的十分重要的课题,所以历来为统治者所关心。皇帝高踞于权力的顶峰,拥有最高的地位、土地、人民,一切资源财富均是他的私产,人间一切尊荣威福均集中在一人身上。谁得到这个位置,谁就能取得上述尊荣和权益。它从来就是独占的,排他的。所有礼教宗法的全部规定都无法真正遏制住对此的觊觎,无法真正限制住各种夺位阴谋政变的相继发生。一系列倾轧、争论、流血、政变和动乱往往都是由此而引起的。正因为如此,皇位继承便成为中国历史上政治权利斗争的焦点,。明清两代亦大体如此。
总的来说,明朝的做法基本上是旧制度旧矛盾的继续——嫡长子继承制,清朝中叶起则对传统的继承制度做了较大的改变——秘密立储制。
明代政治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最突出的特点是以皇权为核心的君主专制政体得到空前发展。所有政治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补充,都是围绕加强皇权,以保证万世一系的朱明王朝的家天下统治。在皇位继承问题当然也不例外。明代的皇位继承制严格遵守我国历史上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立嫡以长,不以贤”。从明代前后期皇位继承的具体情况看,大体可分为四种形式:嫡长子继承;有嫡立嫡,无嫡立长;兄终弟及;国赖长君。
第一,嫡长子继承。按照儒家的政治理论,皇权既然是由天授予,当然是终生的、世袭的,皇统是不能随便改变的“万世一系”。“家以传子,官以传贤”,这是家天下的根本原则。这种原则与宗法制度紧密结合,便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在皇帝正妻皇后所生诸子中,确立长子为继承人。如果嫡长子早殇而有子,则立长子之子:长子无子则由嫡次子顺序继承。早在元至正二十四年正月,朱元璋自称吴王时,就立长子朱标为世子。洪武元年正月,朱元璋即皇帝位,立世子朱标为皇太子。朱标死后,又立朱允文为皇太孙,就是根据这个原则。洪武三年,朱元璋颁诏天下,“朕惟帝王之子,居嫡长者必正储位:其诸子当封以王爵,分茅 土,以藩屏国家。”之后他又说:“天子有子,其嫡长者守邦以嗣大统,诸子各有茅土之封,藩屏王室,以安万姓。”。朱元璋在立太子定储位的同时,又大封诸子为王,特别是对年长诸子,如燕王朱棣、晋王朱桐等人均授以兵权,分别派遣他们治兵于腹里或边塞要地,任命他们率领大军出发征讨或负责军屯实边等。朱元璋的意图是“立太子为天下本”,“用宗室以为天子屏藩,”但事实证明,在立太子定储位的同时,又大力培植和加强诸王的军事政治力量是自相矛盾的,一度成为全国性大动乱的源头。朱允文继位后,深知自己的统治力量脆弱,处境危殆,于是在上台之后便集中全力以废黜诸王,进行“削藩”。而诸王中属燕王朱棣实力最强大,他本来就有取代朱允文的野心,乘此局势,打着“靖难”的旗号起兵,酿成“靖难之役”。靖难之役给明初刚刚有所恢复的社会经济以较大的破坏。
第二,有嫡立嫡,无嫡立长。所谓嫡,一是对庶而言,也就是正妻皇后所生的皇子,在封建社会这是正宗。其他妃子以下所生皇子,都是庶出。二是指嫡长子。那么皇后无子怎么办呢?那就是“有嫡立嫡,无嫡立长”。这也是嫡长子继承之的一条原则。明代“争国本”案,以及由此引发的明末三案便是由此引发的。明神宗孝端皇后王氏无子,神宗私自御幸宫人王氏。万历十年,生朱常洛(即光宗)是为皇长子。三年后郑贵妃生常洵,是为皇三子。神宗宠幸郑贵妃,在这种情况下,“中外籍籍,疑帝欲立爱”, “姜应麟”)要求早立长子朱常洛。这样,朝廷上就爆发了,“争国本”运动。常州府无锡人吏部郎中顾宪成和许多官员都力争“无嫡立长”。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由于许多大臣的不断上章,朱常洛终被立为太子,储君问题得到暂时解决。太子虽立,但宫廷内外的斗争并未因此结束,一次为题目又引发出一系列纷争,即明末三案——梃击案、红丸案、移宫案。
第三,在皇帝死后无皇子的情况下,采取“兄终弟及”的原则。无论是嫡子还是长子,都是皇帝的儿子继承皇位。那么皇帝死后无子的情况下怎么办呢?这就采取“兄终弟及”的原则。信王朱由检是光宗第五子,皇长子是熹宗。天气七年(1627)年,明熹宗死,无子,按兄终弟及的原则,由朱由检继承皇位,这就是明思宗,即崇祯帝。名正言顺,没有任何异议。但历史的车轮不是按着一个轨迹行进。在明代,还有一位兄终弟及的原则继位的,这就是明世宗朱厚煜。正德十六年(1521)明武宗死,因无子嗣,而由兴献王朱佑杭之子、武宗之堂弟朱厚熜入继大统,是为明世宗。世宗继位后,世宗君臣间围绕世宗生父、生母的尊崇典礼而进行的论争,即“大礼议”事件。围绕“继统与继嗣”问题进行争论。此事件牵连的一百三十四人下狱,十六人被廷杖致死,致仕和贬黜者尚不包括在内。
第四,非常时期采取“国赖长君”的原则。上述三种皇位继承制原则是常态。当政局出现动荡,或国家体制出现问题时,皇位继承就会就会出现变异情况。朱元璋称,“国有长君,社稷之福”。
例如明朝的“土木之变”,正统皇帝朱祁镇因“土木之变”被瓦剌也先俘虏,其弟朱祁钰被拥立为帝,但得力后便废兄子而立己子,阻挡也先送回朱祁镇,不遂,便将朱祁镇禁锢在“南宫”,饿朱祁镇又趁朱祁钰病危,在一些臣僚的簇拥下复辟,再立己子朱见深为继承人。
以上是明代皇位继承的四种形式,通过这四种形式而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皇族内部由于皇位继承而引发的矛盾和斗争充斥着整个明王朝。从朱棣起兵就已经拉开了皇族内部用军事力量争夺最高统治权的序幕,而非暴力的不流血的争夺,则更是比比皆是。皇位继承一直困扰着上层统治集团。在争夺皇位继承的斗争中,嫡长子继承并未成为制止动乱的提防。嫡长子继承制局限于血缘系统范围内,而在权欲的驱使下,血统并不能禁绝对权力觊觎的野心,阻止不了各种阴谋活动以及政治力量的角逐。在权欲的作用下,父子、兄弟、叔侄等之情,三纲五常伦理道德等都被抛之脑后。
而且嫡长子继承制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由于只有皇帝的血亲才有资格继承皇位,而这些人都长在宫中,成于阉宦之手,自幼习惯于骄奢享受,对社会和民生一无所知,对文韬武略更是知之甚少。让这样的人当皇帝处理国家政务就可想而之,这与明朝为什么外戚宦官专权有直接的关系。嫡长子是法定继承人,若是他们自幼体弱多病,低能智障,昏聩毋庸,性情暴躁,那么让这样的人接替皇位,王朝又怎能不走向衰亡。
清代的皇位继承问题在自己特殊的背景、历史传统和形式需要等情况下发生演变的。
由于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历史的发展进程不同,有着个民族各有的特点。在皇位继承问题上也一样。当少数民族同志中国部分或全部地区时,无可避免地把本民族的习俗保留或移植过来。
第一,推立制。清朝是以满族为主体建立起来的朝代。满族入关前,由于政府组织运行机制很不完善,一切是按军政合一的八旗组织运转的。汉位由固山王、贝勒等亲贵公推。这种类似于部落联盟的低水平政治体制,当汉权强大时,可以牢牢控制局势,保证内部的稳定和统一,一旦出现特殊情况,如大汉长逝,群龙无首,则很难避免争斗分裂的局面。为此努尔哈赤很早就开始注意继承人的选择。两次立储失败后,努尔哈赤宣布了和硕贝勒共商国事设想。(参见周远廉《太子之废——清初疑案之一》)。皇太极是由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原则被推立为汉的。皇太极称帝后,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做法已名存实亡了。
第二,预立太子制。康熙帝是个聪明的君主,对在皇位继承中所引起的种种事端不能不引起思考。当时唯一可以借鉴的就是沿用汉人的传统做法预立太子制。但康熙帝也是两立太子,两废太子。就其原因在于:(一)皇帝与储君的矛盾上。立为太子便是今后的皇帝,所以一些大臣阿谀奉承,助长了太子的骄纵任性,加上一些集于太子周围为其出谋划策,逐渐便形成一股十分重要的政治力量,甚至威胁到皇权,于是皇储之间的矛盾油然而生。(二)在心里和习惯上仍没清除传统的八贝勒共治国政的形式。而且康熙帝不断任命他的儿子兼管各旗事物,这就为诸皇子参与争夺储权提供了条件,是斗争更加深刻广泛。预立太子制不但未能保证皇权的巩固,反而使皇权与储权互为对立,从而使由皇位继承而引发的斗争更加激烈。这只能说明建储制本身还不够完善。
第三,秘密立储制。雍正鉴于康熙晚年父子兄弟间围绕着最高权位的继承问题展开的争斗,给整个政局造成严重消极的后果,与雍正元年(1732)八月下诏,公开宣布实行秘密立储制。秘密立储制,即由在位皇帝在诸子中选定一人为继承者,预先亲自写好册立名单的密旨两道,密储在特别制作的锦匣内。其中一道保藏在紫禁城乾清宫正中高悬的“正大光明”匾额后面,另一道随身携带,作为必要时勘对之用。在选择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参与,被选人也不分嫡、庶、长、幼,完全由皇帝本人决定。这份密旨要等到皇帝临去世或去世后才公布,新皇帝随即宣布登位。秘密立储制从根本上否定了长期通行的嫡长继承制度,,对典制规章和传统的礼俗观念是一次重大的变革。
清代的秘密立储制相对于明代的嫡长子继承制有明显的有越性:首先,取消了宗法制在皇位继承问题上了决定作用。嫡长子被取消了注定当候补皇帝的资格,现在不分嫡、庶、长、幼都有被立为太子的机会。其次,皇帝对继承人的选择范围扩大,强调品德才能,对所有的皇子有上进的作用。皇帝能比较客观的对诸子进行选择考察,在皇帝继承中实行优选法。个皇子为了博取父皇的好感,也都注意检点言行,有所克制,励精图治。再次,基本上消除因皇位继承所发生的政治纷争。诸王大臣知道皇帝已立了薪储,而且把名字放在宫中公开之处,从而防止和减少了诸子间为了觊觎皇位而演出的种种悲剧,皇帝与太子间的矛盾也不存在了,上层统治集团中倾轧斗争大大减少。
再完美的也会有缺陷,秘密立储制也同样存在弊端:预立太子制、公开建储,大臣们还可从旁建言,但秘密立储法只凭皇帝一人好恶决定,王公大臣得知的权利都没有,更谈不上参与意见了,最终决定权都掌握在皇帝一人之手。
参考文献
【1】(《公羊传.隐公元年》)
【2】(《太平御览》卷146《皇亲部》引《韩诗外传》)
【3】(龙文彬《明会要》第13卷,礼八)
【4】(《明太祖实录》第103卷)
【5】(《明史》第223卷,“姜应麟”)
【6】(参见周远廉《太子之废——清初疑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