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国际形势逐渐趋向于一体化方向发展,英语所具有的学科地位逐渐凸显,并在教育领域占据重要地位。高中阶段是学生学习英语的关键时期,同时听力作为重点模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能和整体质量。为保证学生的听力训练更加规范,教师需要加强语篇衔接理论的有效应用。鉴于此,本文主要立足于高中英语听力教学现状展开有效分析,并针对语篇衔接理论的具体应用方法进行深入探索。
关键词:语篇衔接理论;高中听力;教学应用
前言:随着社会环境逐渐发生变化,国际之间的交易往来越发的频繁,国家对素质型英语人才的培养提高了思想重视。口语和听力是反映人才英语水平的重要参数。在高中阶段,英语教师在组织课程教学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听力模块加强思想重视,并针对具体的教学举措进行创新。积极贯彻语篇衔接理论,让学生在听力训练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英语思维,全面提高学生听力训练的综合分析能力。
一、高中英语听力教学的现状分析
在高中阶段的英语教学活动当中,听力是重要的教学模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生的学习质量。然而,就目前来讲,所开展的听力教学活动在效果的呈现上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严重限制了学生学科素养的提升。首先,在语音方面,相较于学生的正常发音,听力素材中的语音速度相对较快,停顿少,这给学生的听力分析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再加上一些学生发音不标准,所以在接受听力训练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理解性的歧义,导致听力的准确率降低。同时,在理解方面,教师所贯彻的教学模式比较滞后,缺乏一定的创新性[1]。一味地注重答案纠错和讲解,而忽略学生素材分析能力的培养,是目前导致学生整体听力水平低下的主要原因。因此,针对当前听力教学所存在的问题,英语教师需要加强思想上的重视,并对具体的教学举措进行有效革新。积极贯彻语篇衔接理论,打造完善性的听力训练体系。
二、语篇衔接理论的有效运用分析
(一)语音方面的衔接
在语篇衔接理论的支撑下,英语教师需要从语音方面进行有效衔接[2]。让学生掌握规范性的发音技巧,从而在接受听力训练的过程中,能够根据自身的听觉反应对单词的具体含义进行明晰,从而帮助学生更加精准的分析听力素材,全面提高学生的听力水平。教师在组织听力教学和训练的过程中,需要引导学生关注句子语气的变化。比如说疑问句和祈使句所呈现的语气特征是明显不同的。在组织听力训练的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对语音差异进行深入分析,并以此为依据判断听力素材中所要表达的核心思想。
例如,“here?aren't?any?fish?in?the?river,?are?there??”让学生根据语气判断主要内容。
(二)语法方面的衔接
在组织学生参与听力训练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在语篇衔接的理论支撑下,加强语法方面的有效衔接。引导学生在训练的过程中就具体的语法知识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明确素材的中心主旨与核心内容,为学生接下来的听力解题提供重要的思想依据。比如说,在“Tom must be very tired. Because he worked hard all day and worked overtime till late. really? He is really too hard! I hope he can rest well.”中,学生通过语法衔接,意识到后文中的“he”具体指“Tom,”然后在此基础上针对素材中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在语法衔接的过程中,教师需要针对具体的衔接类型进行明确,并将具体的判断方式有效地渗透给学生。例如,比较常见的有的时间、因果等方面的衔接。
(三)意义方面的衔接
在针对高中生组织听力训练与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基于语篇衔接理论,从素材意义层面进行有效衔接,从而保证学生对英语素材所具有的内涵加深理解。也就是说要引导学生基于整体分析的角度,对素材的整个语境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在意义衔接的过程中,英语教师需要加强逻辑结构的自主剖析,对具体的素材类型进行明确[3]。例如,针对说明文、议论文等不同题材的听力素材,就具体的语境特征以及所呈现的意义风格进行自主分析。让学生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听力内容,从而保证学生对听力素材的理解更加的精准、高效,为学生更好地成为素质型英语人才奠定能力基础。
结论:依前所述,语篇衔接理论是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所呈现的功能优势比较显著。将其应用在听力模块教学当中,能够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语言思维逻辑,同时也能够让学生对听力内容具有良好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因此,作为英语教师需要加强这一理念的深入贯彻,为学生构建优质的听力训练环境。
参考文献:
[1]杨从梅.语篇衔接与连贯理论在高中英语阅读教学中的运用[J].海外英语,2017(24):24-25.
[2]何秋华.高中英语阅读教学中语篇衔接教学促进写作教学[J].英语广场,2017(07):157-158.
[3]郑霓.试析语篇衔接理论在高中英语听力教学中的应用策略[J].课程教育研究,2015(14):1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