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业务理论与实践探索 王君

发表时间:2020/5/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期   作者:王君
[导读] 摘要:在不断的探索以及实践过程中,证明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在保障社会长治久安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目标方面有着极为重要作用。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内蒙古通辽  028100
        摘要:在不断的探索以及实践过程中,证明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在保障社会长治久安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目标方面有着极为重要作用。近几年,我国法律出现了众多的盲点以及难点,诸如,城市拆迁以及城区建设改造过程中,涉及到形式多样的财产分割以及划分问题,这些问题由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其作用是很显著的。因此,非常有必要通过完善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机制,从而建立一个规范的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的模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司法效率以及公正性。
        关键词: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
        1 公证与调解概述
        早在2015年,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就向最高院和司法部提交了《关于实现公证制度和司法制度有效衔接的建议》,受到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四年期间累计提出近十个相关建议,有效推动了该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及推广。我处近几年来也参与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业务,并且公证参与法院送达及诉前调解也在研讨之中。有的案件法院也会让当事人到公证处进行协商办理公证解决,公证参与诉讼调解,即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又节约了司法资源,还能让当事人节省一些诉讼费用。而公证调解具有中立、公平、亲民、专业的优势和特点,也更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2 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机制的完善建议
        2.1 以政策为载体提升扶持力度,着重落实经费保障
        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是否可以有效开展,非常有必要考虑到经费这一块,倘若没有经费保障,那么则难以保障公证机构在辅助司法事务中发挥其作用。建议可以从政策入手,具体可以协调地方财政部门、税收部门等等,为其制定对应的财政补贴政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而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相关案件的补贴纳入到财政预算体系之中,有针对性通过优先采购、税收优惠以及资金扶持等方式,让工作开展有经费的全面支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就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资金保障来讲,建议坚持“统分结合”的基本原则进行,例如,构建分级购买机制,也就是在对省级财政统一保障购买经费进行明确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到购买效率,目标是让一些中基层法院能够通过对市区县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而购买公证机构的相关服务,这样能够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在物质保障水平方面的预留空间,使其能够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及时购买相关服务,提升办案效率。
        2.2 厘清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权责
        整体来讲,公证程序与诉讼程度同步运行的主要标志应当是: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因此,这两种程序都必须要遵守。公证机构在采取司法辅助事务的过程中,其权责需要明确清晰,这样才能规避诉讼程序被公证程序所干扰,甚至是被虚无化,为了避免这个情况的出现最有效的做法是要杜绝公证人员担任法院相关职能;同时,也要规避诉讼程序对公证程序的干扰并影响其功能,因此各自都必须明确自身的定位,进而有效避免越俎代庖。对此,可以从业务衔接方面入手,通过明确划分能够让各自形成配合并有效发挥其职能,具体来讲,两者的衔接模式可以是:第一,权利告知上的衔接;第二,文书格式以及来往方面的衔接;第三,留档备案查的衔接。从定位角度来看,人民法院与司法公证机构存在差异性,倘若未能厘清相关权责,那么则不利于各自职能的发挥[1]。因此,需要通过厘清权责,并将各自主体资格明确,有利于避免公证职能司法化,同时也可以有效规避司法权能被公证化。

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实践过程中,应当不断探索如何将操作规范化,具体可以通过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三方的职能,对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对具体的辅助流程、内容、标准、方式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进行准确划分以及规定。
        2.3 精准划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范畴
        随着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实践,还可以将范围拓展,例如,金融纠纷案件,也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通过公证机构的引导,让当事人尽量可以通过公证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预防纠纷发生或者是减少诉讼。同时,公证机构可充分利用公证职能,对当事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掌握,这样能够协助人民法院快速参与到财产查封等保全工作之中,有利于保障保全效果。充分协助法院就相关案件做好审批工作,对法院资源不足的问题进行缓解;还需促进纠纷解决机制朝着多元化、灵活化方向迈进,让社会有价值的资源能够实现合理分配与高效应用的目标,也就是让达到条件的社会力量来将部分司法辅助事务进行承担,例如,送达与执行等等。从整个司法改革体系来看,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实现法院案件“繁简分流”的目标[2]。因此,需要基于实际情况对司法辅助性外包模式进行充探索,从而让相关的机构或者是单位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促使程序法以及实体法框架机制能够实现创新与完善。因此,在厘清权责的基础上,还需针对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进行范围划分与明确,以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以及中立性为基准,并充分考虑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特征,从而结合实际情况对职责范畴进行划分与规定[3]。至于划分的意义在于,针对一些公证机构可以参与到人民法院司法辅助的事务以及分流案件,且可以在诉讼程序之外将矛盾化解的,则需要最大限度地将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沟通途径进行疏通,尤其是交接时间方面要尽力缩短,这样才能解决当事人权利模糊的状态,有利于将办案效率提升起来,并对广大群众在纠纷化解方面的需求上进行满足。
        2.4 注重公证人才的培养
        人才是保障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有序开展的关键。因此,需要培养更多公证人才,具体:第一,可以从制定人才引进的制度,从外部引进更多优秀人才。第二,建立培训制度,为公证行业人员提供更多培训机会,例如,可以聘请行业专家,有针对性培训专业知识与技能;又例如,可定期召开公证人员交流大会,就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的各个环节交流自己的心得,不仅能够创设良好的学习氛围,而且有利于规范工作开展[4]。第三,完善激励制度,例如,可以采取设置奖金等这样的激励措施,进而保障公证人员的待遇水平,有利于调动公证人员的积极性;同时,需要设定惩罚措施,这样有利于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保障公证行业能够稳步开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是必然的趋势,而重点是找出实践的最好的途径,本文对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机制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诸如,以政策为载体提升扶持力度,着重落实经费保障;厘清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权责;精准划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范畴;注重公证人才的培养等等。当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的进行优化与完善,从而保障司法工作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1]朱婉君.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机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9(24):154-155.
        [2]赵秀芳.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发挥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9(11):111-112.
        [3]韩永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J].中国公证,2019(02):48-49.
        [4].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优势与契合性[J].中国公证,2018(07):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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