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是目前人民法院所力推的一项司法改革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回应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后纠纷大量流入法院的问题。这种改革措施的基本意涵是:以法院为主体,采用非诉讼手段在司法场域外解决或预防纠纷,以缓解司法压力,维护社会秩序安定。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持续高位运行,“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法院在着眼治标、采取多项措施妥善处理案件的同时,更要着眼治本——从源头上防范诉的产生,大力推进诉源治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诉源治理是新时代纠纷解决实践对“枫桥经验”的伟大继承,是新时代人民法院解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改革举措,是推进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当前司法配套体制综合改革的落实,有助于司法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新中国成立以来,纠纷治理和解决就一直是治国理政的重要环节,且始终受到各个时期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也是改革开放的初心和使命[1]。Y县法院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坚持党对工作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效能,让自己融入地方党政服务大局的工作中,协作各方力量,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公众关系的融洽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满足人们对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需要,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大的幸福感。
关键词:诉源治理;多元纠纷化解;能动司法;枫桥经验
“诉源治理”作为“五五改革纲要”中法院的重要任务,并非凭空创设的模式。自古以来,我国就存在着 “和为贵”、“非讼”、“厌诉”等传统思想。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对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思想阐释为“在差序格局下依靠‘礼治’来调节社会关系,即通过教化的手段维持礼治秩序,而非‘折狱’、诉讼的路径来解决纠纷”,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因此,多元化体制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核心内容[2]。诉源治理实质上就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背景下防范纠纷的一项重要举措。从文字角度进行理解,“诉”是指法院的诉讼案件,“源”是指纠纷产生的源头,“诉源治理”即是指通过相关措施对潜在矛盾的引发进行预防,对产生的纠纷及矛盾及时予以调和,从而使大量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就已化解。详细而言,“诉源治理”在实践中应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在社会治理层面防止纠纷的产生;在诉前程序层面通过多种非诉调解化解纠纷;在诉讼层面通过优质的司法服务化解矛盾。
一、必要性分析:人案矛盾加剧不利于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近年来,我国的诉讼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趋势,法院的办案压力进一步加重(详见表一)。
表一: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审、执结案件数示意图
Y县位于四川省东北部,面积1633平方千米,总人口110万,其中100万人系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10万人,是成渝南三角经济区重要支点,多次被评为中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县,2013年,Y县成为了西部首个动车始发组的县城,2016年,四川省首个县级城市一环路在Y县通车,2018年Y县GDP实现190.1亿元,同比增长9.2%,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496元,同比增长9.8%,居N市第一位。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离不开社会活动的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社会纠纷也日益增加,近年来,营山辖区内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成为影响人民获得感与幸福感的重要因素。同时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办案人员的数量大幅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凸显(详见表二、三)。
表二:Y县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示意图
据调研分析,进入法院阶段的许多案件,其最初都是基于微小矛盾所形成,然而在最初没有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有效化解,最后逐渐发展成为难以疏导的大矛盾,诉之于法院,甚至部分矛盾因最终难以调和,慢慢的形成了涉访涉稳的案件。2018年以来,Y县法院大力开展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重点打造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讼调解中心,对外,调解中心作为Y县法院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对口部门,其在县政法委的协调组织下,积极与司法局、民政局、社区、妇联等配合,推动了该地区的大调解机制建设,将部分矛盾纠纷在起诉前予以化解,在全国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趋势下,实现了6年来受理案件数量的首次下降。但法院一家能力有限,有限的人力资源要用至审判、执行、行政以及县委交代的相关工作,所打造的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讼调解中心也存在人手不够、坐堂调解等障碍,无法分派法官长期驻扎各个社区乡镇,故整合优化解纷力量的工作亟待推进。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也是诉源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的根本保证,根据前期调研,诉源治理的实质化运行离不开党委领导和各方支持,例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射洪县人民法院已报请地方党委出台诉源治理相关文件,将诉源治理从“法院主推”上升为“党委主抓”,将各部门开展诉源治理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大邑县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标准,县财政预算从每年15万元增加到200万元。达州市达州区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党政主导优势,推动建立由达川区委政法委牵头,综治办、大调解办、信访局、法制办、劳动、卫生等部门联合参与的诉源治理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社会各界多方参与的“诉源治理”大格局等。结合试点地区先进经验,将党政机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社区村镇的社会治理职能充分整合,形成党政主导、法院牵头、全民参与的区域全覆盖矛盾纠纷化解模式,将大多数纠纷矛盾通过非诉讼及时就地进行化解。法院再进一步对进入诉讼程序案件通过诉中调解、精细化审判等方式,通过多种模式起手共抓,是切实增强矛盾纠纷化解效果的有力手段。
二、可行性分析:大部分案件存在诉前矛盾化解的可能
习近平总书记论述到“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3]。人民诉之于法院的案件,多数并非是非要和诉讼相对方争一个法律层面上的输赢,更多的是寻求一种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方式。以Y县人民法院近六年所审理的案件为例,据统计分析,即使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并非矛盾激化到不可化解。在Y县法院所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多数案件在司法机关介入后,通过对案件当事人耐心的做工作,当事人均达成了和解协议或主动撤诉(详见表四)。
表四:Y县法院调解、撤诉民商事案件数量示意图
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基于案多人少、矛盾多样等多种因素的并存,调解、撤诉结案率所占比例虽处于下降趋势,但依然能够稳定在所受理民商事案件35%以上,在承办法官的调解工作下,诉讼双方矛盾得以化解。根据个案的走访调查,在调解结案的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之于法院的案件多数是基于不懂法律、缺乏调解人等原因(详见表五)。同时,在个案走访中,大部分当事人表示,如果有其他解决矛盾纠纷之方式,自己不愿将矛盾闹到法院来。根据前期调研,当纠纷发生之后,一旦选择诉讼作为纠纷的化解途径,势必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甚至“撕破脸”。非迫不得已情形,该地区的民众不愿意“打官司”,更愿意选择调解等方式协商处理纠纷。
表五:Y县法院部分调解、撤诉民商事案件个案调查
(在诉源治理工作开展后,Y县法院党组研究决定,民商事案件承办人在调解案件时,需对原告提起诉讼的原因进行了解,截止目前,随即调查了民商事案件420件)
根据前文所反映,我们可以寄予另一种期待,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前提下,法院充分有力的发挥能动司法之功效,一方面加强协调当地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关、调解组织、社会公益团体的紧密联系,在区域范围内形成各类人员、各种力量、各种资源的联动互助,充分运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多种纠纷化解方式,切实发挥当地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及一切社会组织社会治理之功效,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态势,发现一起纠纷,就第一时间化解一起矛盾,足以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实现四成左右的矛盾被化解新局面。另一方面法院进一步加强繁简分流工作的推进,大量运用小额速裁、司法确认等方式,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工作,着力提升办案质效,争取把每一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办成精品、办成铁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工作的开展:实质化运行诉讼服务中心
现阶段,Y县法院诉讼服务大楼即将交付使用。“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部门,在完成自身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必然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因而法院开展诉讼服务的对象除了诉讼群众,还包括国家和社会等一些较为抽象的内容,这属于广义范畴内的诉讼服内容”[4],从流程而言,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包括诉讼阶段全过程的服务。其中诉前的矛盾化解工作就属于诉前服务的内容。
近年来,通过对Y县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统计,发现主要集聚在离婚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交通车事故责任纠纷的类型案由(详见表六)
表六:Y县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类型表
综合分析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法院受理最多的案件通常系家事、借贷等民间常见案由,该部分案件绝大多数不需要更多的法律专业知识予以解决,甚至可以说,如果一张冰冷的判决送至当事人,其效果远不如而在于耐心与细致的沟通调解。以家事审判为例,经实践分析,该部分案件事具有非常浓厚的感情色彩,矛盾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方式是随着情感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的,许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也感到了后悔,但是放不下自己的脸面,如果单纯的进行权利的分割,无论胜败都难以提升当事人的幸福感。调解不同于判决,更注重从情理角度让当事人“让步”或“妥协”,更加着眼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诉求,着眼于更强调感情的修复和治愈,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是大有裨益的。但除了部分老法官,现在多数年轻法官都是科班出生,在学校学习了深厚的法律知识,但一定程度上缺乏生活的阅历的,对于家事、劳动等案件更加倾向于谁对谁错的调解模式,让对者进行让步,让错者适当承担。该种“讲生意”模式的调解对于家事、借贷、劳动等具体民间纠纷的调解效能不佳。而在现实社会中,相关职能部门或者社会团体有区别于法官法律思维,尤其是年轻法官思维的调解方式。可以说,在调解离婚案件时,居委会大妈不一定弱于一个民商法研究生毕业的年轻法官,若该法官尚未结婚,让其调解离婚案件可谓困难。在法院大力建设诉讼服务中心的过程中,应当设立具有各种专业纠纷化解能力的调解工作室,在党政的支持下,创建全民大调解的诉讼服务中心,邀请社会各界力量予以入驻,对到来的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化解。即引入社会力量进驻法院,对诉至法院的矛盾纠纷。在立案登记前予以化解。通过法院导诉人员的引导,在征得起诉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将矛盾双方向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分流,委派给进驻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派驻人员的工作室等进行调解。2003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设立全国第一家诉前调解机构——区联调委人民调解窗口,开创了“人民调解走进法院”的先河。此后,北京、广东、福建、江苏、重庆等地法院相继展开诉前调解工作的探索和实践。[5]基于Y县法院本地实际,在运行初期,需要地方党政充分予以支持,协调包括但不限于民政局、交警大队、工商联、保险协会、住建局、银监局、银行金融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发挥纠纷化解这一基层治理工作,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物业纠纷、相邻关系等常见纠纷进行化解。
同时针对部分当事人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起诉目的是希望司法机关从法律角度上对双方争议进行评判的这一部分群体。在诉讼服务中心也应当设立律师工作室,协调县司法局律管部门,由各律师事务所按期派驻律师值班服务,为前来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此外,对于当事人虽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对于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调解组织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并告知其法律后果,让该事实交由当事人书面确认,即使纠纷最终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也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对案件的处理也有一定的帮助。为保证司法确认的证据效力,建议法院研究制定相应的格式性文书,向相关权利、义务、法律效力明确书面予以告知,并通过组织业务培训的方式将的形式让各调解参与者知晓,从而使得司法确认真正发挥效力,防止诉讼过程中再对司法确认进行严格审查,一定程度上过度消耗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讼累。
四、工作的扩展:以“法官工作室”为中心进行网格化化解
“修复关系,这在农村是与解决个案纠纷同等重要的司法目标,也是乡土司法与城市司法最大的差别”、“伤口需要抚平,亲情需要修复,乡土司法只有明确其功能,才能真正修复社会关系,维护一方稳定。”在 2012 年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中国转型时期的“乡土司法”论坛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乡土司法的最主要功能便是修复社会关系[6]。据调研,近年来,Y县法院派出法庭所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远高于院机关所受理数量(详见表七)。
表七:Y县法院院机关和派出法庭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
经审判实践层面调研,上述主要类型案件争议焦点也都大致相似,当事人更多的不是需求法院判一个“谁对谁错”,而是希望通过中间人的工作,寻求一个理想的解决方式。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要求,在诉源治理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虽然当前基层社会经济也有较大的发展,但相对于城市,基层社会依然保留着大部分“乡土中国”的元素[7],基本上仍是一个以熟人为主的社会。而在熟人或半熟人社会中,大量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表明,刚性法律规范的作用依然是有限的,真正起到调整和规制社会生活作用的往往主要还是扎根于社区的通过人们口耳相传的惯例习俗,并通过个人自助或诸如“说三道四”之类的社会舆论压力来保证实施[8]。熟人社会的存在,为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现实基础。
但就Y县整个县域而言,不仅区域面积较大,地势也较为复杂,地跨盆北低山和盆中丘陵两个地貌区,乡镇交通较为不利,难以实现一体化诉源治理体系。在党委牵头的基层治理过程中,“枫桥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财富,枫桥镇将镇、村、自然村三级网格层次作为一张网的经线,将社会矛盾类、公共安全类、违法监管类和公共服务类四大类功能涵盖的19 项职能作为一张网的纬线,纵横编织了28 张二级网,89张三级网,形成了村村有张网,全镇一张网,人在网内、事能网住的基层治理新网络[9]。由此,法院应当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具体言之,法院应当在中心社区、中心乡镇或案件量较多的区域(例如Y县的国际工业园区)进行“法官工作室”的打造,形成“法院”——“法庭”——“法官工作室”的多维布局,并以法官工作室为中心,主动做好与党委政府创建“无讼”乡村社区、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对接,对辐射片区进行网格化的诉源治理工作开展。在网格化的内部,依托党政的支持,充分发挥各种社会机构(例如乡镇企业)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功效,在法院的牵头下,搭建纠纷联动解决平台,在乡镇普遍建立村委调解工作室、法庭诉讼服务站、法官联络点等场所,强化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各派出法院与法官工作室同时积极引入乡镇资源构建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例如当地有威信的村民、家族长辈等,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等民间调解在纠纷化解方面的作用。此外,派出法庭及法官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巡回服务、上门服务,为辖区内基层组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提供培训指导,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五、工作的展望: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参与诉源治理
“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是‘枫桥经验’的精髓,亦是对中国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理念的传承和发扬[10]”,诉源治理与诉前调解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让人民群众寻找到诉讼之外的矛盾有效化解方式,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加妥善的对待彼此之间的矛盾,让整个社会环境更加和谐有序。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社会发展的理想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如果人民群众都逐渐了解诉源治理工作并投身于工作的开展之中,那么和谐化、法治化的矛盾解决方式必将深入人心,社会生活的越加和谐,也必然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过程中,笔者建议党委牵头在各网格化区域范围(例如符合条件的居民小区、企业、社会组织等)设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以各社区、各乡镇党组织为核心,搭建网格化的基层治理组织模式,完善党员联系群众,及时了解群众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由党员干部牵头,发动退休老干部、社区工作者、有威信的老乡亲共同参与到诉源治理工作,通过开展“随手调”、“串门调”、“巡视调”等模式,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协调各职能部门适时下沉社区、乡镇开展基层治理工作,集中性的解决部分问题,形成主动治理的良好氛围。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运行过程中,也需要在党政的支持下,进一步规范购买社会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完善社会力量参与诉讼服务机制,引入专家学者、律师、心理学家、公证员、鉴定员、志愿者等第三方,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服务。同时加强与高校对接,开展“诉源治理社会实践”等活动,为在校学生参与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平台。
最后,法院、法庭及法官工作室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了解群众之想法,回应群众之诉求,并努力发动更多的群众进行参与,共同协商、处理、化解网格内的事务,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建立以优秀法官、优秀人民调解员命名的调解工作室,积极申请财政资金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酬劳。联合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法治教育,加强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培训工作,加强对社会工作的支持,共同营造共同治理诉源的良好环境。
六、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诉源治理作为创新性社会治理模式,及时有效的对社会的矛盾予以化解,不仅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更是有利于提升群众幸福感。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日益深化完善的大背景下,Y县法院以能动司法为基,充分融入当地党政的社会治理工作,为诉源治理提供更大的法律支持,并建构建构更加契合法院职能特征和审判规律的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提供不同调解形式与司法程序对接的现实途径,力争在有限司法资源的条件下尽可能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当中充分获得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在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12月18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514页。
[2]杨燮蛟:《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以浙江“枫桥经验”为视点》,载《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76页。
[3]《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41页
[4]李少平:《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99页。
[5]唐力、毋爱斌《法院附设调解诉前调解的实践与模式选择》,载《学海》2012年第4期。
[6]陈正鱼,邓娟《人民法庭“便民”之困》载《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1期。
[7]费孝通 乡土中国[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0.
[8]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9]参见卢芳霞: 《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浙江“枫桥经验”十年回顾与展望》,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 年第6期。
[10]郭星华、任建通: 《基层纠纷社会治理的探索——从“枫桥经验”引发的思考》,载《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作者简介:李正太(1990-),男,四川省宜宾市人,南充市顺庆区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研究生。
第二作者,郑恩全,(1963—),男,四川省南充市人,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