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背景下的纳税筹划思考

发表时间:2020/5/2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期   作者:王思童
[导读] 摘要:在企业税收筹划中,仍存在一定问题,税收筹划的管理意识薄弱,企业对税收筹划政策的了解不全面,税收筹划人才的缺失等,直接影响了税收筹划的落实,甚至导致税收筹划风险,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与竞争力。
        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  450000
        摘要:在企业税收筹划中,仍存在一定问题,税收筹划的管理意识薄弱,企业对税收筹划政策的了解不全面,税收筹划人才的缺失等,直接影响了税收筹划的落实,甚至导致税收筹划风险,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与竞争力。对此,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企业应重视税收筹划工作,提高企业纳税人员、全体员工的筹筹划管理意识,积极追踪税收政策方针,加强税收筹划的人才培养,为税收筹划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基础,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构建企业和税收部门的良好关系,为企业未来发展奠定基石。
        关键词:新个税背景;纳税筹划;思考
        引言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具有一定权威性、主导性的,在双方地位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形下,导致该项活动产生较大的局限。同时,相关财务、人力资源部门对于税收知识了解有限,令其在实际工作中无法灵活处理突发事件。基于此,相关人员应就问题进行思考,处理好纳税方与征税方的关系。
        1新个税改革带来的影响
        1.1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新个税法将费用扣除标准从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同时在原有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基础上新增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支出,这对上有老下有小,肩负住房贷款的纳税人而言,其好处是实实在在的,基本上可以额外享受1000元-5000元甚至更多的专项附加扣除。
        在税率方面,新个税法调整了超累级距:将3%、10%和20%这三档税率的适用级距分别从0~500、1500~4500、4500~9000扩大到0~3000、3000~12000、12000~25000;25%税率的适用级距则从9000~35000缩小到25000~35000,30%、35%、45%这三档税率的适用级距不变。这些措施对中低收入群的减税效果尤为明显,更多工薪阶层可以享受到按最低税率缴纳个税。
        1.2充分体现了税收横向公平
        修订后的新个税法,结束了我国个税单一分类所得税制的历史,首次将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开启了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相结合的新税制模式。新个税的计算方法从按月扣缴转变为按年汇算清缴,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内容,从而使得税收公平由一直以来的纵向公平向横向公平发展。
        2企业纳税筹划的局限性探析
        2.1纳税主体地位不对等
        在我国纳税系统中,企业作为纳税方,税务机关是征税方,二者具备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共同参与到纳税筹划工作中。其中,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并赋予其更大的权利。税务征收人员利用法律的权威作用,对参与市场运营的各个企业开展征税活动。在整个纳税筹划工作过程中,在权利具体实施时,无需获得纳税人的同意。同时,征税方具备一定的强制与指挥的权利,促使各企业能完全服从地方政府的安排。基于此,造成纳税主体间的地位不对等,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从而,使企业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阻碍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2.2财务、人力资源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知识层次、能力结构等,具有较高的要求。该项工作在某种层面上说,属于高智商活动,纳税筹划人员的信息获取精准度、洞察力、交际能力等,都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实施效果。目前,财务、人力资源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人员只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能运用财务知识解决实际的工作问题,但在信息整合、信息获取及时性与精准性、最新税务政策掌握等方面,展现出一定的短板。由此,造成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无法形成有效的配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高效运行。


        3新个税背景下个税筹划策略
        3.1用足用好专项扣除项目
        新个税法下,应纳所得税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免征额和三险一金,再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纳税人应充分了解新个税法的相关优惠政策,切实享受各项扣除带来的减税效应。
        首先,用足用好三险一金项目扣除。三险一金的缴费基数,往往是按照纳税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缴纳,但不得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纳税人三险一金缴费基数应尽量保持在300%的最高限额内,以避免产生不得抵扣金额,额外增加税收负担。住房公积金作为纳税人的一项隐性收入,在国家限定的缴费比例以下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减税效应。
        其次,用足用好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由单位在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也可以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不管采用哪一种办理方式,纳税人都应充分了解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等,认真填写相关信息采集表,准确提供各项扣除资料。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接收和审查员工提供的各项扣除资料,并将这些信息进行落实,使纳税人切实享受到减税收益。
        3.2应税工资福利化
        首先,应充分利用个税中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补贴、津贴规定。如: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允许按照各省市税务机关规定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应降低职工名义工资。根据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分红、津贴补贴等。如果企业可以为职工承担部分生活费用或工作成本,则可以降低职工的名义工资,减少职工的个税负担,提高职工的实际工资。企业可以为职工免费提供或低价出租职工宿舍,提供职工食堂、理发室、健身房、医务室等集体设施,为职工衣食住行提供便利。企业还可以为职工配备工作用电脑、手机等必需用品,报销符合规定的交通费、餐饮费、培训费等,从而降低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成本,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
        3.3充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过渡政策
        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自行选择是否并入当年综合纳税所得。如选择不并入,则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后得到的数额,按综合所得税率换算的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计税。因此,企业应该根据职工的综合纳税所得及其各项税前扣除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计税方案,最大程度获取节税收益。
        当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低于年度综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的级距时,应选择单独计算纳税;当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超过年度综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的级距时,应选择并入综合纳税所得计税;当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位于年度综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的级距中间时,如果两者相加的金额超过原适用税率级距上限,则应单独计税;如未超过,则两种计税方法无差别。
        结束语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由此拉开了新个税改革的全新面貌。修订后的新个税法不仅在税制构成要素方面进行了多项完善,包括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税率级距的调整等,更是开启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新税制模式。新税制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几乎和每一个纳税人息息相关。
        参考文献:
        [1]王硕.新个税下工资和年终奖的最优纳税筹划[J].中国经贸导刊(中),2019(10):81-83.
        [2]吴美花.个税改革下员工个人所得税筹划以及对企业的影响[J].财会学习,2019(23):157-158.
        [3]王阳.针对新个税中的如何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分析[J].纳税,2019,13(19):62.
        [4]李晓乐.新个税下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2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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