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20/5/2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期   作者:刘庆
[导读] 摘要: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走过了近30个年头,它的进步与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不断完善,极大的规范和繁荣了我国的建筑市场环境,为国家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体制存在问题,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部分配套法律法规仍然滞后等原因,造成了现在我国建设工程交易招标投标环节中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现象,值得进一步去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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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走过了近30个年头,它的进步与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不断完善,极大的规范和繁荣了我国的建筑市场环境,为国家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体制存在问题,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部分配套法律法规仍然滞后等原因,造成了现在我国建设工程交易招标投标环节中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现象,值得进一步去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招投标;建设工程;问题;对策
        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引进时间不长,还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实践体系,招投标法律制度、体制、程序等方面还有所不足,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一系列因素导致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借牌挂靠、人为操纵、行贿受贿、行政干预等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因此,分析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总结分析,提出行之有效的对应措施,改进和完善招投标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招标单位方面
        (1)招标人利用手中权力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如果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他们可能会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不合理的前置条件来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例如对一些规模小,技术简单的工程设置过多的类似业绩、过高的资质条件或者不合理的加分因素等,从而达到筛选投标人的目的。
        (2)对招标程序不重视。有些项目因技术、程序、作业面、时间要求等原因不适用招标或者无法招标,但因某些主管部门或相关人员恐怕承担责任而不愿核准招标人免于招标的申请;或者是已经内定的项目,甚至是都已经竣工的项目,招标人为了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后补完善手续,不得已采用虚假招标程序,走走形式。
        1.2投标人方面
        (1)挂靠投标。目前经常发生的挂靠投标现象,可分下2种:一是不够资质的投标人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协商,投标中以其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由自己实施该工程,并向被挂靠单位支付预先约定的费用;二是某些投机商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中标后由被借用资质的单位来实施该工程,而投机商则从中抽取事先约定的红利,如不中标则投机商向被借用资质的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
        (2)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按目前常用的评标办法,一般只有7家投标人参与最终竞标;有时招标人为了确保择优中标,有意识提高相应项目的投标人门槛,对业绩和资质等级等进行严格限定,表面上工程质量得以保障的程度高了,但实际会使能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小于7家,也即要求高了但投标的竞争性弱了,这样的局面导致投标人更倾向于围标。
        (3)投标人之间相互陪标。目前的陪标除了总报价和参与评分的单价有接近倾向或替被陪方拉分的趋势外,2份或数份投标文件均由各自单位独立编制,因此,投标文件之间几乎不能发现陪标的嫌疑,即使对投标人的报价有怀疑,评标专家也不能从具体的编制过程中找出问题所在,而只能以总报价比较接近是一种巧合来解释,最终不了了之。
        1.3招标代理机构方面
        (1)招标代理机构法律意识淡薄。笔者在长期调研中发现,部分代理机构为了能够承接代理业务而忽视了法律的约束,对投标人的各类不合理要求提供便利,并积极出谋划策,根据招标人的意思采取各种手段帮助某个单位或者个人中标,经常以暗箱操作方式干扰正常的竞标行为。
        (2)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我国的招标代理机构都是在最近十几年快速发展起来的,其中的从业人员分别来自于设计、造价咨询、施工以及监理等不同单位,甚至还有其他相关行业、毕业大学生等组成,这些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没有经过正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操作流程、评标方法等专业技能培训,缺乏最基本的招投标操作理论知识及实践技能。
        1.4政府监督方面
        (1)政府监管的双重性特征导致缺乏制衡。在现行的体制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和过程监管则分别由建设、交通、水利、商务、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行业的行政管理权限来设定。

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务院部门之间出现80多项职责的交叉,例如,建设部门与发改部门、交通部门、铁道部门、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24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
        (2)监管力量匮乏而难以形成有效监管。监管队伍的人员配置、专业素养、执法能力与市场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许多监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业务流程不熟练,监管手段落后,并且不善于学习,整体水平偏低,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管。
        2、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2.1规范招标单位行为
        (1)加强对政府及各部门“一把手”的法制教育。加强对政府及各部门“一把手”招投标方面法律法规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从上至下加强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行政行为。
        (2)实行阳光招标,推行专人负责制。严格公开招标制度,完善招标制度,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要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指定专人终身负责工程的质量、造价等问题,一旦出现类似的问题,由负责人负责一切后果,问题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解决那些走捷径或内定的情况发生,保证其他标者的利益和工程质量。
        2.2规范投标单位行为
        (1)增加投标的竞争性,加大围标、陪标的处罚力度。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人均应在评标过程积累经验,以提高发现围标、陪标的可能性,同时管理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可以采取降低资质等级乃至取消资质等级,限制投标或不允许参与某地区的投标,并建立健全网上公示制度,对违规单位及时曝光。
        (2)加强资质管理力度。资质挂靠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只有增加查处力度,发现问题就予以严厉处罚,处罚力度应足以使投标人或被挂靠单位不敢这么。
        2.3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为
        (1)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建设,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及法律意识。地方监管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招投标法》、职业道德规范等其他法律法规,让机构的从业人员能够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积极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坚持做到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以高尚的职业操守、专业的代理服务来获得招投标各方业主的信任与支持。
        (2)严格执行执业资格考核制度,提升代理服务机构的专业品质。随着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越来越复杂、专业技术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能够为招标委托人提供更为优质的专业服务,代理行业应该向其他行业一样执行上岗资格制。
        2.4规范政府行为
        (1)明确监管主体和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明确监管主体,确定各监管主体彼此之间的关系,改革招投标监管制度,整顿相关监管能效,调整监督部门,改变目前存在的政出多门的现象,从根本上解决招投标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由各层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带头,相关行业协会和职能机构参与。
        (2)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自身判断力,建立高效监督机制,认真履行职能,加大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督力度。加强事后检查,随机抽查招投标备案资料,及时解决突发问题。同时还要加强对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监管人员应仔细归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积累的经验,举办创新发展讨论,挖掘改进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新想法,促进招投标监管工作高效发展。
        3、结论
        随着我国政府对工程招投标问题越来越重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工程招投标会更上一个台阶,我国的工程招投标也会在不断的实践和摸索中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马亚.博弈论在招投标中的应用[J].价值工程,2020,1(11):80-81.
        [2]樊建强.基于贝叶斯博弈均衡的合理低价中标下投标报价模型[J].统计与决策,2020,1(3):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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