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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EPC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从建设单位角度给出建议。
关键词: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控制、总控管理、EPC计价机制、总价合同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下称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
从社会角度来看,采取“EPC”模式,通过发挥设计的龙头作用,让设计充分介入工程建设全过程,指导采购和施工,并吸收采购和施工的积极反馈调整改良设计,形成高效的互动和互促,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实现工程建设效率最大化,助力城市“精建精美”,通过‘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有效遏制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工程建设中各干系方对照职责,规范相关环节作业流程,有效节约社会成本。
从项目业主角度来看,“EPC”可以:一、集中招标,降低成本:实行“EPC”模式只需要一次集中招标,避免了传统模式下的多次招标,降低了交易费用。二、管理简单,责任明确:“EPC”中承包商是向业主负责的唯一责任方,业主的管理沟通工作就比较简单、明确,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和争端。三、多方面的工期保证:在“EPC”下,由于设计、采购、施工是由一家承包商独立完成,企业内部协调沟通效率较高,项目工期可以有更合理的安排,保证项目在规定的工期内顺利完成。
不论是社会角度还是建设单位角度,“EPC”作为工业化、信息化、精细化广受欢迎,是国内外建筑承包模式的发展方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新20条”)(建市【2016】93号)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EPC”下如何做好造价控制显得尤其必要和重要。
与一般的承包方式相同,“EPC”建设单位的投资控制也分为事前、事中及事后三部分,但控制的侧重点不同,EPC总承包模式与一般承包模式相比,建设单位更注重事前控制,一般在初步设计时引入总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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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控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前,对投资控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透视分析,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从质量、经济合理性及技术可行性进行分析及合理配置。总体策划及决策是工程造价的基础,总体方案、总体策划及经济决策,特别是建设项目选址、工艺的选择、设备的选用及建设标准的确定,对项目成本高低起决定性作用。在设计方案竞选控制中,以优化设计为核心,采用成本效益、价值工程等分析法,对设计方案进行分析比选,从成本、进度及效益三方面选择价值最大的方案。
项目决策阶段投资控制:投资决策过程是一个由浅入深、不断深化的过程,不同阶段决策的深度不同,投资估算的精确度也不同。在决策阶段尽可能地深入分析,方案愈深入,后期的不确定因素就越少,采用科学的估算方法和可靠的数据资料,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计算投资估算,保证投资估算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才能保证其他阶段的造价被控制在合理范围,确保造价控制目标得以实现,避免“三超”现象发生。
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初步设计图纸深度应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设计任务书(详尽建设单位需求)、项目管理要求和技术规格书(SPEC)、交楼标准等。详尽的设计任务书及项目管理要求和技术规格书,从设计到施工的各种技术规格内容规定详细,从各系统、各专业的材质、规格、用量标准到施工细节、验收标准、调试方案等各方面都明确要求,可以弥补设计方案的不足,有针对性地约束承包商的任意优化。
EPC计价机制: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实际市场中部分项目因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计深度满足不了EPC招标计价要求,采用“中国特色”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即采取“费率招标”或者“按现行的计价规则计取后下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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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会上采用最普遍的总价合同可能造成事中控制纠纷加以讨论及提出防范措施及解决办法:
1、EPC合同设置支付比例和时间节点时,注意包含“暂定金额”设计时限、支付比例,减少“价格水分”;暂定金额部分因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但该部分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总工期目标及价格目标承诺的一部分,明确该部分的工作时限及支付,有利于减少不确定因素对总控目标的冲击。
2、分析每份设计变更原因:一般分为:1)现场条件变化,2)初步设计错误,3)交楼标准、任务书变化或矛盾,4)政策等其他原因。分清设计变更背后的原因,有利于甄别设计变更和设计优化,有些变更是否是承包方在施工图设计时,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设计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对变化产生的费用、工期或者收益的承担主体明确,避免结算纠纷;利于结算阶段的分析、评估和总结,累积经验资料,完善建设单位的标准文件,有利于提高双方的管理水平。
3、按FIDIC条款,发包人提供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资料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我们实际市场中,每个EPC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和包干深度不同,建议具体签合同时,就该部分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避免合同真空造成纠纷。
4、对于发包人要求错误:按FIDIC条款,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延误工期,由包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试验和检验标准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在我国实际市场中,特别是外资业主及大型房地产开发商,甲乙双方是基于长基战略合作基础上的伙伴关系,对于发包方初步设计错误或者漏项、设计任务书、项目管理要求和技术规格书(SPEC)、交楼标准有错误和矛盾的地方的,1、承包人复核发包人的要求,发现错误的,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承包人复核发包人的要求,发现错误的,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变更调整;3、承包人理应发现而未发现发现发包人要求错误的,或者未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酌情顺延。
总之在“EPC”模式下的造介控制,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定好控制线,实施过程中把控好变更,及时在线纠,融设计、采购、施工于一体,减少了项目各阶段的中间环节,使整个项目在统一的框架下展开运作,从而使目标一致、行动一致,能够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作者赵东丽,女,1998年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管理工程专业,现为桂城街道办事处财政局预结算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