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20/5/21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33期   作者:李莉1 郭宝海2 曹延广3
[导读] 摘要:起重机械是工业生产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特种设备之一,由于其组成件多,结构复杂蕴藏着许多危险因素,极易发生事故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山东安创设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  250100
        摘要:起重机械是工业生产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特种设备之一,由于其组成件多,结构复杂蕴藏着许多危险因素,极易发生事故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截至 2018 年底,全国起重机械总量达 260 万余台,且有逐年加速增长的趋势。在起重机械的使用和检验过程中,如果不严格遵守起重机械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就容易导致事故问题的出现。
        关键词:起重机械;存在问题;检验对策
        一、目前检测市场的现状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起重机械已经成为建设工程中几乎必需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不仅关系着所有者的自身利益外,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定期检测和委托检测验收在辨识特种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起重机械检测安全管理是十分紧迫和重要的。
        目前建设工程中起重机械检测大致流程为: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将设备安装完成后,将检测检验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到委托,然后到达现场进行设备检测。在现场检测时,根据检测记录,对检测结果进行判断,判断检测项是否合格或不合格,然后对照检测记录填写检测报告。现场检测过程中大量的信息录入工作需要检验人员手工录入,检测过程中检测的数据无法实时上传,未能实现智能信息化管理,其准确性和真实性也无法保证,不方便问题溯源。另外目前检测市场检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部分检测人员对检测设备不熟悉,检测规程不了解,检测过程流于形式,最终导致出现只收钱不办事,检测报告不规范,存在无编号,随意涂改,甚至出具虚假与现场不相符的报告,严重影响到了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问题。目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很多,有制造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他们各自究竟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中担负何种责任或履行何种职责?在日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中大家对于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问题未能很好研究,或漠不关心,或混淆责任,就是到了起重机械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难以说清楚责任问题,于是出现“各打五十大板”的情况,或找一个“替罪羊”了解事故处理。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问题。前面所述的设备安全管理主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很好解决,所以出了事故后“各打五十大板”和找“替罪羊”的形式根本解决不了问题,于是出现了粗暴的“拉郎配”式的安全监管手段,有关地区和部门强制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想一次性解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明问题。但是这样的做法是有违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干涉了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模式,打乱了市场经济的规律,是一种行政乱作为的行为。在这种强制性行政管理手段影响下,出现了地方保护现象,衍生了权力寻租,许多地方的外地企业不得不在该地区设立“分公司”加大了企业运行成本。
        3、简单粗暴的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违反其规律,硬行实行“拉郎配”的一体化管理必然带来管理上的混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形式主义、弄虚作假使得企业不能解决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而且也解决不了安全生产监管问题,于是一些地区又把眼睛盯着设备本身,提出了推广实行建筑起重设备登记备案管理,于是乎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开始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多年,也并未解决起重机械管理的根本问题,反而更加强了地方保护主义,繁琐的登记备案措施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现象照样频发,而且又产生了一块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之所以存在问题,是因为该项措施只限制了企业的行为,而没有规定行政监管登记部门承担何种责任,缺乏对登记备案机构的责任监管和约束,所以登记备案手续可松可严任由各地监管机构制定,在登记过程中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登记完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是哪些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因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可以说是一项失败的管理措施。
        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对策
        1、资料及外观检查
        1.1 使用单位没有自检记录。根据现行标准,TSG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要求,其第二条规定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是首先在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再由经国家质检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其第六条要求使用单位对向检验机构提供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而检验机构则要求对检验结论负责。
        1.2 使用单位没有把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前或最晚于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使用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也大篇幅地描述了使用登记的相关要求,明确了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标志的管理职责。根据《定检规》中对资料审查项的要求,检验人员应根据使用单位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要审查使用登记证和上次的检验报告,这些应在检验的原始记录的检验项目中体现。《定检规》仅仅提出技术资料审查,对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没有要求,导致使用单位没有张贴登记标志(包括检验合格标志),检验人员在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时,对于有些单位存在大量起重机械时,有时候无法准确识别所检的设备与使用单位设备列表的对应性,如果从严要求使用单位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对于使用单位对该起重机械的日常巡查和核对也是一种有力的督促,同时对所要找的设备也更容易查找。
        2、电气安全。起重机电源没有采用三相(3φ+PE)供电方式。《监检规》C8.2 条款对于电气保护的要求如下:审查以下(规则中所列有“电动机的保护”等 8 个项目)电气保护的检测和试验记录,是否符合 GB 6067.1 中第 8 章的要求。GB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8.8.1交流供电起重机电源应采用三相(3φ+PE)供电方式。8.8.2起重机械本体的金属结构应与供电线路的保护导线可靠连接。起重机械的钢轨可连接到保护接地电路上。但是,它们不能取代从电源到起重机械的保护导线(如电缆、集电导线或滑触线)。司机室与起重机本体接地点之间应用双保护导线连接。8.8.3 起重机械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根据配电网情况进行可靠接地(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TSG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则对供电方式没有作出要求。在现场检验中,很多起重机械,尤其旧设备只有三相三线,有的设备有三相四线,但保护导线往往成了摆设。建议:采用三相(3φ+PE)供电方式,强调轨道不得作为接地保护回路,并且增加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的接地线。
        结束语
        起重机械种类繁多,使用工况复杂,加之相关法规、规范繁杂,甚至前后矛盾,使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针对部分项目无法清晰地做出判定。本文针对部分项目,参考相关法规标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一些建议,为检验工作提供一定参考。
        参考文献:
        [1]王文利.对《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一些探讨 [J]. 起重运输机械,2018(28):195-197.
        [2]郭德俊.起重机械检验新技术探讨 [J]. 中国设备工程 2019(15):392-393.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