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

发表时间:2020/5/22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3月7期   作者:牟丽鸣 陈春蕾
[导读] 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
         内容摘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经过多年的健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生态环境领域中仍存在着取证不规范、部门间衔接不顺畅、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络员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利于在实践中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关键字:生态环境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衔接机制
        
         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将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协作机制,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确立了两法衔接机制。十多年来,有一定成绩,但是结果仍不尽人意,尤其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更是困难重重。在本文中,笔者基于自身工作,对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人员配备不足与管辖范围广、对象多的矛盾一直是基层执法机关的突出问题,就目前而言基层执法力量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造成在日常巡查时往往以点带面,走马观花,出现执法盲区。部分行政部门缺乏对执法队伍的培训教育,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难以适应愈加严格的执法工作要求。有的部门由于人员配备不足,临时雇佣大量巡查人员,这些聘用人员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及责任意识的限制,行使监管职权时常出现简单粗暴、消极随意。
         2.行政阶段取证不规范、不全面。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及时取证的意识,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仅仅保留在行政违法案件的标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现场勘查情况的记录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对案发现场的保护不到位,致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出现关键性证据灭失或者证据不符合刑事案件标准而无法采信,或是因为行政案件瑕疵,严重影响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
         3.公安机关介入不及时。就目前来看,除了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外,对于一般的污染环境案件,行政执法部门不会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介入,这也情有可原,毕竟在未进行监测、鉴定的情况下不能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造成,在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个时间段内,案发现场被破坏、嫌疑人证人之间串供。

有的公安机关在收到案件后对行政部门移送的证据材料未按规定及时、认真、全面进行审查,一方面未要求环保部门补正,另一方面自己也未及时补正,又错失了证据补强的时机。在行政执法部门对证据收集不规范的同时,公安机关介入时间又较晚,对犯罪现场情况的完全掌握、物证的规范、及时提取等势必造成一定的影响,最终可能导致案件的定性困难。
          二、两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1.整合执法资源,形成合力。整合环保、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职能部门的执法资源,成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履行专项打击整治职能,着力解决区域内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可以有效解决部门间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的问题,同时能够提高生态领域内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和专业性。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要形成科学的执法人员考评标准,严格执法人员准入门槛,特别是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执业纪律等方面教育培训机制,组建专业化的执法人员队伍。
         2.加强培训提高能力。行政执法部门要引导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取证程序。可以邀请有经验的公安干警、行政执法人员就规范取证进行授课,及时转变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取证水平。公安机关也应转变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完全主导,公安机关配合的观念,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证据材料应全面审查,对于证据欠缺的要及时补足,对于不符合刑事证据要求的证据也应及时转化、补强。行政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多,且不同部门间的规定可能存在交叉、矛盾,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水平。同时,各部门间还可以组织业务探讨活动,就近期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组织各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探讨,学习相关业务致使,实现相互学习、相互督促、共同进步,从而增强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3.建立机制促进衔接。涉及“两法衔接”工作的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系会议,通报查处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联合执法工作的情况,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部门分别指定专员负责涉嫌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查处、移送、起诉、判决等各环节的协调沟通。对案情复杂、重大或有疑义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邀请公安、检察提前介入,必要时,公安机关、检察检察也可以主动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以确保案件质量。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移送、监督、起诉、判决等情况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互通共享。
作者简介: 牟丽鸣(1986.3——),女,汉,福建建宁人,沙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
 陈春蕾(1988.3——),女,汉,福建福清人,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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